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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马健:中国出版界的规则与“潜规则” [打印本页]

作者: jssh365    时间: 2016-1-15 10:46
标题: 马健:中国出版界的规则与“潜规则”
马健:中国出版界的规则与“潜规则”

2016-01-15
来源:《领导者》2015年第12期 作者:马健



摘要
当代中国的意识形态主管部门和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在图书内容规制问题上依然处于“宁可错杀,决不放过”的敏感状态。然而,由于查禁证据不充分,缺乏法定的依据,未能遵守法定程序,更没有按规定公布,因此,出版行政部门一旦遭到质疑,往往百口莫辩,处境十分被动,影响极其恶

  原题:当代中国的文化规制:图书出版视角
  摘要:当代中国的意识形态主管部门和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在图书内容规制问题上依然处于“宁可错杀,决不放过”的敏感状态。然而,由于查禁证据不充分,缺乏法定的依据,未能遵守法定程序,更没有按规定公布,因此,出版行政部门一旦遭到质疑,往往百口莫辩,处境十分被动,影响极其恶劣。这种以言代法,说封就封,简单粗暴,近乎随意的图书内容规制方式,不仅违背了《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而且使出版行政部门经常处于十分被动的尴尬局面,还在国内外都造成了很恶劣的文化影响和政治影响,更无助于并且有碍于推动中国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实在是大有改进的必要。
  关键词:文化规制;内容规制;文化管理;体制改革
  一、问题的缘起
  从文化规制的理论研究来看,虽然很多学者都意识到了文化规制问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但由于诸如题材敏感之类的原因,国内关于当代中国文化规制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可谓凤毛麟角,显得十分薄弱。就中国文化的规制实践而言,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文化管理模式是一套由政府直接投资和垄断经营的政府主导型文化管理体制。政府从组建、运营、管理和拨款等方面对文化事业单位进行大包大揽,实行高度统一,政企不分的文化管理模式。虽然目前的文化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化,但不少文化管理机构仍然通过部门立法,凭借垄断资源,依靠权力牟利,与国争权,与民争利。因为文化产业领域的立法滞后,所以,许多领域的规制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规制无章可循,不能依法规制,随意性强,透明度低。总的来看,中国的文化规制不仅存在无法可依的特点,而且存在有法不依甚至简单粗暴的现象。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的文化规制显然存在不小的问题。本文就试图以最具典型意义的图书内容规制现象为切入点,透析当代中国的文化规制问题。
  二、内容规制的范围
  中国的图书内容规制由法律约束手段和行政规制手段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精神,《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但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图书内容规制所涉及具体内容的描述大都比较抽象、笼统和模糊,在真正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认定上的困难。因此,图书内容的行政规制就成为了最主要的规制手段。总的来看,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内容的规制一直非常重视,出台了《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新闻出版署令第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出版质量规制的通知》(新出图[2003]306号)、《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新出图[1994]4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意见》(新出图[2004]440号)等一系列规章和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具体来说,出版行政部门专门出台了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档进行内容规制。
表1 改革开放以来图书内容规制的范围
内容规制的范围代表性法规、规章和档
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革命回忆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编辑出版集仲介绍党政领导干部情况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
党章·法律·档《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党代会、党中央全会和全国人代会 档及学习辅导材料的暂行规定》
民族·宗教《新闻出版署关于认真检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书刊的通知》
军事题材出版物《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总政治部关于加强军事题材出版物出版管理的规定》
文化大革命·林彪·四人帮《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文化大革命”图书问题的若干规定》
统战问题《中宣部出版局关于出版历史著作中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问题的意见》
苏联·东欧问题《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涉及苏联、东欧国家的图书的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
台·港·澳图书《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加强管理的通知》
古籍整理《中共中央关于整理我国古籍的指示》
地图《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年鉴·名录《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名录类”出版物出版管理的通知》
内部数据《内部数据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未成年人读物《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出版物出版工作的意见》
古旧小说《新闻出版署关于部分古旧小说出版的管理规定》
外国文学《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国文学翻译出版工作的报告》
迷信·伪科学《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

  根据代表性法规、规章和档的数量分布情况来看,中国图书内容规制的重中之重当属“政治性非法出版物”。




作者: jssh365    时间: 2016-1-15 10:46

三、内容规制的方式

  中国图书出版产业由中共意识形态主管部门和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双重管理,“首先要注意出版物影响精神世界和指导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同时要注意出版物作为商品出售而产生的经济效果。”换句话说,出版社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也肩负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重任。这就使得中国图书出版产业的内容规制方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图1 中国图书内容规制的行政体系示意图

  从中国图书内容规制的方式来看,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出版前的审查机制(主要包括图书选题审核制度、图书稿件三审制度、图书样书检查制度、销售前的送审制度)、出版后的审查机制(主要包括图书样书缴送制度、出书后的评审制度、随机抽样审读制度、重版前的审读制度)和图书社会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行业协会监督制度、社会团体监督制度、读者投诉回馈制度、社会舆论监督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一整套图书内容规制制度。《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第三条还明确规定了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该遵循的原则:“(一)必须有法定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三)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四)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觉守法;(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并且规定了关于违法出版行为的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听证、执行等法定程序。但在规制实践中,情况则复杂得多。因为无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还是“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都不容易判断地一清二楚,也很难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于是,谈话制度和出版通气会制度就成为了中国图书内容规制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通气会”、“打招呼”和“禁止令”为代表,以口头传达、电话通知和当面宣读为主要形式,以非法律性、非公开性和非文字性为主要特点的中国图书内容规制方式大行其道,既通过树立“反面教材”,收到惩一儆百的效果;也可以不留书面的痕迹,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必须承认的是,这种简单粗暴的图书内容规制方式的直接效果相当不错。由于出版行政部门对出版社的处罚向来严厉,因此,出版社在很多时候都自觉担当起了审查重任。举例来说,《光明日报》原副总编辑马沛文的文集《放言集》在香港出版之前,曾准备在大陆出版,但“历时七载,受挫四次”,可谓“时而一帆风顺,时而此路不通”。一家出版社的审读意见是:该书“涉及哲学、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政治学、法学、美学等领域,且对每个问题都有独到见解,是一本很有分量的理论著作”。另一家出版社的审读意见则是:“自始自终贯彻了邓小平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的指导思想,可以说是又一部《防“左”备忘录》。”《放言集》一书也曾进展到“征订完毕,马上付排”的阶段,但最后仍然被宣布“此路不通”。“不通”的主要原因是出版社担心可能招惹麻烦,因此,希望作者“能找中央领导人中的一位为这部书稿写篇前言,以利出版。”按照作者的理解,“这要求显然表示,书稿是可以出版的,但有一个条件,得拿到保护出版社的‘尚方宝剑’——党的领导人写的前言。”①这意味着,身处出版一线的出版社深知图书内容规制的微妙之处:尽管出版行政部门的内容规制经常无章可循甚至草菅书命,然而,中共高层领导人对图书的态度基本上能够决定图书命运。

  这种图书内容规制方式的社会效果确实值得反思。在出版管理的行政处罚实践中,既无需法定的依据,也未遵守法定程序,更没有按规定公布。党和政府的领导人、宣传文化系统官员、出版行政部门官员,甚至政府其它部门官员,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中共意识形态主管部门或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以言代法,说封就封。由于这种简单粗暴,近乎随意的规制方式本身缺乏法定依据,也未遵守法定程序,因此,出版行政部门在遭到质疑之时,往往是百口莫辩,处境十分被动,影响极其恶劣。

  四、违规出版的处罚

  出版行政部门对违规出版行为的处罚,“坚持对违规出版社和责任人的处罚制度”。《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新闻出版署令第8号)规定:“本着依法管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出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出版行政管理规定的图书的出版社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除对违规图书根据定性作出处理外,对出版社则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包括:批评、警告、没收利润、罚款、停止某一编辑室业务、停止某一类图书出版权、全社停业整顿、吊销社号;对因渎职导致出版坏书、出版社被停业整顿或被吊销社号的,出版社有关责任人必须调离出版业务岗位,有关领导者不得再担任出版社领导职务。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所谓重大选题图书为例,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出图[1999]198号)明确要求实行重大选题月报制度和重大选题备案工作专人负责制度,“对违规出版的图书,无论内容有无问题,一律先停止出版发行,由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向出版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发出‘违规出版通知单’。待查实出版过程问题和审读书稿内容后,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连续三次收到‘违规出版通知单’或问题严重的出版社,要给予整顿或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出版资格的处分。”从而实现“加强对重大选题出版全过程的监管,力争把隐患消除在图书出版或上市之前。”对于这些“隐患”,出版行政部门会根据严重程度的不同,通过速禁(立刻停售封存)、缓禁(不许重版加印)和宣禁(禁止报刊宣传)等方式加以规制。章诒和的《一阵风,留下了千古绝唱》(长江文艺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首印15万册,但封存未发行)就曾遭速禁,而她的《伶人往事——写给不看戏的人看》(湖南文艺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首印10万册)曾遭缓禁,卫慧的《上海宝贝》(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半年内售出逾11万册)则不仅被认为是“腐朽堕落和受西方文化毒害”的典型遭到速禁,而且同时遭到宣禁。2000年5月12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出明传电报,要求“各地报纸期刊一律不得转载《上海宝贝》、《糖》两书,亦不要转载有关文章,防止炒作。如发现刊载此类文章,要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以免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②

图2 出版行政部门对出版社和出版物的处罚措施示意图

  《炎黄春秋》杂志社副社长杨继绳的《中国各阶层的分析》(花城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首印8000册,但封存未发行)则是“把隐患消除在图书出版或上市之前”的耐人寻味案例。2006年初,花城出版社将该书作为2006年的重点选题。但书编辑好后,广东出版集团某领导提出“暂缓出版”。在这种情况下,杨继绳找到原新华社同事,时任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的胡国华,明确告诉他“这本书没有政治风险“。胡国华在审阅书稿后表示:“这样的书出版社自己拿主意就行了,何必让我说话?”此后,该书得以重新进入出版程序。2006年6月中旬,该书的责任编辑钟洁玲通过电子邮件告诉杨继绳:“你这本书我还没有拿到样书,接上面通知,要我们暂停发行。这是我从业以来未遇过的事情,这本书真是多灾多难啊。上面调了发行部仅有的样书到局里审查。不知结果如何。”杨继绳后来得知,在新疆书展上,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的某些领导“看到了这本书的广告,下令把这本书和广告从展台上拿下来。”只看书名和广告,根本不审读内容,就下令予以封杀,当算亘古奇闻吧?

  此后,杨继绳从另一个渠道得知,为了寻找封杀这本书的理由,上面又让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组织审读小组对这本书写一个审读意见。事实上,早在4月中旬,花城出版社就已经组织专家写了一份审读意见。该审读意见认为:“作者有一种强烈的‘以天下为已任’的知识分子使命感,在描述国情的时候,袒露真情却不失分寸,有纵向比较,有横向分析,既指出危机也提出解决的方式,持一种严谨的研究态度,本书因而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可以作为了解改革开放近30年来中国国情的一部严肃读物。”审读意见还特别强调:“需要说明的是,本书资料来自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等权威机构。在把稿件交与出版社之前,作者对全部数据进行了复核。”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出面组织的“审读小组”则是奉命行事,先定罪状,再找证据。杨继绳也得到了这个审读小组的“审读意见”,这本书被说得一无是处。由于“不可抗力”,作者和花城出版社的合同自动终止。杨继绳在同花城出版社签订“终止合同协议”后,又同甘肃人民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2006年12月,甘肃人民出版社以《中国当代社会各阶层分析》为名出版了这本书,印数18000册。但甘肃人民出版社很快就接到上面的指示,印出的书一律封存,不准销售,同时还追查这本书的出版情况。花城出版社也接到了上面的追查通知。不过,由于18000本书中的绝大部分已经发到了书店。上面只好没收胶版,不让再印。甘肃人民出版社则因出版这本书被停业整顿三个月,扣全年书号数的20%③。对于那些未能消除在图书出版或上市之前的“隐患”,出版行政部门一方面会进行速禁或缓禁,尽量减小其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则处理出版社,以树立典型惩一儆百。



作者: jssh365    时间: 2016-1-15 10:47

五、结语

  值得欣慰的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改变,出版行政部门和图书出版单位的评判尺度也在发生变化。举例来说,《炎黄春秋》杂志社总编辑吴思的成名作《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出版不久即受到关注,引起广泛好评。《南方周末》等较有影响的报刊还做了相关推荐和报导。”但是,“大约在该书上市一年后,就被要求停止销售。在这近一年的时间里,该书共发行了十多万册。”此后,“他的第二本书《血酬定律》被一个书商拿去出版,不久也被要求停止发售。”2008年,复旦大学出版社编辑李又顺认为:“该书从2001年初出版之后被要求停止发售至今,已近十年。十年改革开放的中国大地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啊!不说别的,就说思想、舆论方面的变化,就足以让我们刮目相看。”于是,他试着申报该书修订版的选题计划。“向社里申报后,得到了积极的回馈。从社长、总编等社领导,到编辑部、发行部,都看好它,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并且“得到出版管理部门的明确批复(选题通过)”④,从曾经被要求停止销售到再次得以正式出版。由于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出版行政部门也陆续废止了一些明显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档。例如2008年11月,已经执行将近20年的《关于严格控制人体美术图书出版的通知》(新出图[1989]776号)就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档的决定》(新闻出版署令第39号)废止。

  令人遗憾的是,中共意识形态主管部门和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在图书内容规制问题上依然处于“宁可错杀,决不放过”的敏感状态。然而,由于查禁证据不充分,缺乏法定的依据,未能遵守法定程序,更没有按规定公布,因此,出版行政部门一旦遭到质疑,往往百口莫辩,处境十分被动,影响极其恶劣。总的来看,目前这种以言代法,说封就封,简单粗暴,近乎随意的图书内容规制方式,不仅违背了《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而且使出版行政部门经常处于十分被动的尴尬局面,还在国内外都造成了很恶劣的文化影响和政治影响,更无助于并且有碍于推动中国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实在是大有改进的必要。

  注释:

  ①马沛文:《放言集》,香港:天马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412-414页。

  ②新闻出版署报刊司:《关于报刊不得宣传<上海宝贝><糖>两书的通知》,《报刊管理》2000年第7期第8页。

  ③杨继绳:《一本书的辛酸故事》,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dajun.com.cn

  ④李又顺:《一本禁书的“凤凰涅粲”——<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修订再版纪实》,《编辑学刊》,2009年第5期第51-55页。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原载《领导者》2015年第12期第155-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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