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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画院名称:苏州画院,英文名:Suzhou Art Academy
第二条 本画院主管单位及艺术指导: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苏州市美术家协会、苏州市书法家协会
第三条 本画院院长(法人代表)姓名:沈威峰 国籍:中国
第四条 本画院注册号:3205942800549
第五条 本画院组织机构代码:71857469-5
第六条 本画院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钟园路口南广场E—103座
第七条 经济性质:经济独立法人单位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九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的创作特点和艺术发展方向,积极主动地开展书画创作和研究
工作,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共同发展新时代的文化产业。
第十条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民族文化艺术,唱响社会和谐的主旋律。依托吴文化的历史底蕴, 开拓创新,
选好主题,开展精品创作,以画家艺术作品说话,以创新理念塑造品牌,以高水准的艺术作品推动
画院品牌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 画院致力于打造“中国最有潜质的优秀中青年画家孵化器”,不要国家养画院,以奖代养来发展壮大创作队伍, 弘扬吴
门画派精神,尊 重艺术规律,团结兄弟画院,壮大创作实力,推出和宣传新人新作,进一步繁荣祖国的美术事业,为
艺术家打造规范化、产业化的“三位一体”新模式,实现“画有专工,人尽其才”的艺术理想。
第十二条 画院提倡多元化发展,为画家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品牌形象塑造。
第十三条 画院只负责画家的选题规划、学术指导,不经营画家的作品,不收取画家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画院实行“三位一体”运营模式,将画院画家市场运作的经营权统一委托“乾金之盛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全权代理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市场运作,以确保画家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艺术创作中去。
第五章 聘任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画院艺术委员会由苏州市文联,苏州市美协,苏州市书协,苏州大学艺术学院,苏州市工艺美术职业学院,苏州
画院共同组成。
第二十七条 艺术委员会负责艺术创作指导、艺术评审以及艺术人才的甄选工作,选拔、培养艺术创作人才,画院的副 院长和艺
委会成员由艺委会开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凡赞成本画院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院艺术委员会批准通过,履行手续后,可聘任为苏州画院画师每届聘期
为三年。特聘画家以学术会员制的形式加入画院,画院与画家之间不具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画院不承担特聘画
家的生活及劳保、医疗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画院为了保障画家的基本生活费,由“乾金之盛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资助设立“苏州画院精英扶持基金”。每月
为画家支付3000元扶持基金,画家上交的作品由“乾金之盛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代理推广。
第三十条 三年聘期内取得重大成就的画家由画院报送苏州市文联备案,任期期满后可根据其艺术水准、对画院的贡献以及是
否积极参与画院的一切活动,作为续任的前提条件,苏州画院可按照国家劳动法规正式聘用为苏州画院专职画家。
第三十一条 特聘画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征得画院书面同意,不得以画院名义在社会上开展任何经济活动,否则本院有
权追诉其相关责任。本院不承担任何所聘画家的法律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画院画家须自觉维护苏州画院声誉,积极响应并参与苏州画院举办的各类公益活动与各项艺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画家须完成苏州画院安排的重大创作活动以及对慈善等公益事业的作品捐赠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画家入院自愿、退出自由。凡苏州画院举办的活动无故三次不参加或违反画院规章制度,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者,画
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退出。画家自愿退出的,提交相关书面申请,经画院审核同意后,即可退出。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迁址揭牌仪式)经艺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画院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画院的艺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八日
长 安 汉 唐 书 画 院
章 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
长安汉唐书画院
第二条:性质
本院是立足长安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创作、研究、培训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受区文联和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宗旨
立足长安,面向社会,弘扬书画艺术,加强书画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加强书画家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书画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院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工作,自觉接受长安文联和长安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院住所
长安区韦郭东段(国家电网东侧)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本院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书画展览、展销、书画笔会;
(二)编辑出版书画作品画册;
(三)开展书画艺术交流、讲座的培训活动;
(四)为社会各界提供书画礼品、装饰、收藏等方面的服务;
(五)深入全国各地广泛开展书画交流活动,加强与各地书画家交流与合作,同时扩大与宣传书画家独有的影响力;
(六)培养、推介书画人才,壮大本院书画队伍;并向各级书画家协会推荐杰出书画家;
(七)组织本院会员研究与学习书画艺术发展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第三章 组 织 管 理
第七条:书画院设顾问、名誉院长若干名、由有名望的艺术家出任。
第八条:书画院设院长1名,常务副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常务理事一名,理事、特约书画家(会员)若干名。常务副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书画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书画院重要会议
(二)代表书画院签署有关文件;
(三)聘任或解聘副院长、秘书长、外事部主任等职务;
第十条:名誉院长、顾问、副院长、秘书长、外事部主任对书画院工作有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书画院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年度计划
(二)审定和修改书画院章程
(三)审定接收或解聘书画家
(四)审议其它相关重要事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本院采取个人会员(特约书画家)制,书画爱好者承认本院章程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艺术创作上有较高水平;
(二)在理论研究上有一定成就;
(三)从事书画创作、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有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者均可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一名本院会员介绍,交两件作品,两张免冠一寸近期照片和有关书画成果的复印资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成员评审通过
(三)授予相关的专业艺术职称(特约书法家、画家),交纳聘书工本费50元。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书画院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会员个人资料及作品无偿在画院网站上予以宣传;
(三)优先参与书画院举办的书画作品展览、展销;
(四)按照书画院相关规定,获得本人作品展销之个人所得部分;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院的章程,执行本院决议;
(二)积极维护本院的权益和荣誉;
(三)每年向书画院提交约定的作品作为展览;
(四)不得无辜缺席书画院组织的活动;
(五)书画院成员没有征得组织的同意,不得以书画院的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
(六)每年交纳会费100元,作品两件。
第十七条: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书画院正式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院藏作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书画院设专人负责接收保管社会名人,领导的书画作品,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条件成熟时,出版院藏书画作品集。
第二十条:经书画院常务理事会同意,院藏书画作品,可以进行交流和捐赠。
第六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书画院经费的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开展活动的赞助收入;
(三)在标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院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本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四条: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汉唐书画院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size=+0] [size=+0]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渭南市秦东书画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繁荣渭南文化事业,促进渭南社会经济建设。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渭南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渭南市文化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渭南市临渭区,渭南饭店524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韩武孝、江长录等。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叁万元;出资者:江长录,金额:叁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组织院士学习,提高院士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开展业务交流,举办画展,组织学术讲座;
(三)围绕中心,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策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执行。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的;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是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三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法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法的,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愈三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构组织的年检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1月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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