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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钱穆:《中国经济史》 [打印本页]

作者: jssh365    时间: 2014-7-15 23:53
标题: 钱穆:《中国经济史》
钱穆:《中国经济史》

作者:钱穆

钱穆/讲述 叶龙/整理
ISBN978-7-5502-1958-8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4年出版1月出版

39.80元


  著者简介

  讲述者:钱穆(1895-1990),字宾四,江苏无锡人,中国现代历史学家。1912年始为乡村小学教师,后历中学而大学,先后在燕京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西南联合大学任教。1949年迁居香港,创办了新亚书院,任院长,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至1964年退休为止,期间曾获得香港大学、美国耶鲁大学名誉博士称号。1966年移居台北,在“中国文化书院(今中国文化大学)”任职,为“中央研究院院士”,台湾故宫博物院特聘研究员。1990年8月在台北逝世。钱穆著述颇丰,专著多达80种以上,代表作有《先秦诸子系年》《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国史大纲》《中国文化史导论》《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国思想史》等。

  记录整理者:叶龙,香港能仁书院前院长、能仁哲学研究所及中国文史研究所前教授及前所长。新亚书院哲学教育系及新亚研究所毕业,曾师从钱穆多年。后获香港中文大学历史学系荣誉文学士、教育文凭、香港大学哲学硕士及哲学博士。历任中学及大专文史科教师,讲述先秦诸子经济思想、中国经济史、史记导读、明清古文研究及中国佛教史等科目。著有《桐城派文学史》《桐城派文学艺术欣赏》《中国古典诗文论集》《王安石诗研究》《孟子思想及其文学研究》及《中国、日本近代史要略》等。

  内容简介

  1954至1955年期间,钱穆先生曾于香港新亚书院先后讲授“中国经济史”及“中国社会经济史”两门课程,扼要地讲述了由上古春秋战国至明清时代的经济情况及财政政策,并道出经济与政治、文化、社会、军事、法律、宗教之间的相互影响和联系,评价政策和朝代兴亡之关系。

  叶龙曾师从钱穆多年,详尽笔录及整理了先师两门课程的内容,对一些内容做出了补释,形成流畅易读的文章,在香港《信报》经评版陆续刊出后,受到了读者的热烈欢迎,最后集结出版形成本书。本书不仅填补了钱穆先生缺乏经济专门史著作的遗憾,更令读者能够通过阅读中国经济史加深对钱穆先生其他著作的理解,以体悟钱穆先生强调要在文化传统一体性中做研究的教诲。

  贯穿全书的主要经济问题包括农业经济及土地分配、基建及水利工程、工商业发展、货币制度改革、社会阶层现象、税制及徭役等。细读两千年的经济史,我们可以发现,今天中国的社会经济面貌深受历史传统的影响。希望此书能够帮助读者解读目前推行政策背后的原因和影响,同时起到镜鉴作用,将有益的经验应用于今日商业社会,避免失败的教训重蹈覆辙。

  试读

  井田制的变迁

  按照《春秋·公羊传》所说,所谓“井田”,“井”是灌溉单位,八家共用一井。一口井之水量可用来灌溉一井的田地所需。一井的土地,即中间一格100亩属“公田”外,其他每家100亩,共九格。但偶然亦有少去一、二格或多出一格者。

  老子说:“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因老子非历史学家,其实古代村与村之间相距甚远。

  约言之,井田是在小城圈之内,在封建制度下的小规模农业经济。

  一个侯国之内,有君、卿、大夫、士等多个等级,各可分得相当于其地位的应得土地,所以百里大侯,所分到的地也不算多,等于后代的一名业主,由各大小封建主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佃户)耕种,但土地权则仍属封建主。

  封建制度下之封建主将土地分配给佃农,是公平的,并无偏多偏少。故封建制度下之农民并无兼并,亦无贫富之分。

  《左传·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云:“初税亩。”此条说明首次向农民收取农田税,却也间接说明了不征收田税时的贵族必有别的生活来源,此实乃井田制度。因封建时代,贵族均靠农民而生活,便是依赖井田制度而获得公田之收益。

  《春秋·公羊传》解释:“初税亩”即是“履亩而税”,便是有一亩地,收一亩税。

  又《春秋·谷粱传》言:“古者什一,藉而不税。”藉是“借”的意思,亦有“助”的意思。

  又说:“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意即私田收成不佳,则错在官吏;公田收成不佳,则错在人民。这里所提及的“私田”和“公田”,即将一块土地划分成井字形的方块,即中间的一块为“公田”,其余八块则为“私田”。

  “初税亩”者,即取消“公田”,将田按亩而税,收取十分之一。

  其实,“初税亩”以前的井田制度,即“私田”由封建主借给佃农,但佃农得替封建主种“公田”,平心而论,这种制度,比罗马的奴隶制度平等得多了。

  在井田制度时代,由贵族,即当时之封建地主派农业指导员负责协助扶植农民,在管教上之态度不能称为主人与奴隶间之从属关系,故有说私田收成坏责备官吏(农业指导员);公田收成坏则责备农民。当时之井田制,“私田”由每家佃农各自耕作,“公田”则由八家合耕之。

  当初推行井田制度时,情况理想。《诗经》中也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①”的诗句。渐渐地,农民萌生了尼采之哲学思想,大家不再勤力耕“公田”了,因此把“公田”废去,一律变为“私田”,不再有“公”、“私”之分,均改为征收十分之一的税。

  综上而言,土地所有权观念之改变,乃由赋税制度之改变而来。西方专门讲革命,注重订规则;但中国则永无革命,中国之进步并非由革命而来。

  《孟子》有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孟子》书中所提及的“贡”、“助”、“彻”,均为古代之三种征税方法。

  《孟子》中引《诗经》云“雨我公田”,《孟子》中又提到“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孟子时上距周代已有200年,《孟子》书中提出上述三种税收方法,认为“助”法最佳,“贡”法最劣。“贡”法是取数年来收成平均数照收十分之一;由于收成之好坏每年不同,收成好时有盈余,但荒年连肥料费都不足,故“贡”法不好。“助”法是随年岁好坏而收税,对农民有利。“彻”法是永远固定收取十分之一,不过每年要调查田亩。后来“贡”、“彻”二法并用。每100亩征收七担,收成好并不多收,坏则可报荒,所以租税制度很合理。

  有“公田”、“私田”制度时,即有“还田”与“授田”,所有权属于贵族,废除此制前,当时分田公平,这是为要均劳逸,为要使“公田”有适当的照顾,但自废除此制后,农民便可多耕殖土地,便是要“尽地力之教”。

  根据《汉书·食货志》所载,战国初年,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即百里平方)。当时封的大国面积为100方里,除去三分之一土地的山泽邑居,其他则可辟为600万亩田,完全耕作,谓之“尽地力”。预算农家有六万户,此处所论及之“尽地力”,是尚在格子线以内,仍在以100方里为中心的单位中。

  后来商鞅在秦孝公时废井田。《史记》载曰:“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此项记载,至南宋朱子作《开阡陌辨》从此800年来遂成定论,一定至今。

  “开”者,设置之意,或原来是墙而新开设一门之意。有人说商鞅废“井田制”而开发“阡陌制”,朱子以为不然。原意是,井田制是有阡陌,阡陌即是大田岸,后来没有阡陌了,即冲破了格子线而已。

  百亩之田之格子线谓之封疆,封疆犹如大围墙,为古代贵族封建分割性之主要标志。封疆内之地便是井田,一井与另一井之间是隔了相当距离。井田的格子线一被冲破,政治上的封建制度亦随即被冲破了。

  井田制度之所以要划成一方方的格子,乃是因为外防敌人,内以方便平均分配。

  《战国策》中蔡泽有言:“决裂阡陌,以静民生之业而一其俗。”“民生之业”即是指农民之耕作。按照朱子的解释,有阡陌时即是当时有井田制度。农民所耕种之田地仍得归还封建主。但废除阡陌后,农民不论种多少田地,只缴赋税,土地已变成私有,民生便安定了。由此可证明井田制度是有的,历来以朱子的解释最为适当。

  所以,《左传·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所记的“初税亩”,以及《史记》所记载的“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都证明了中国古代有井田制度。


来源: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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