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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谢祥京: 一位“写作人”的迷茫 [打印本页]

作者: jssh365    时间: 2015-3-4 09:39
标题: 谢祥京: 一位“写作人”的迷茫
谢祥京: 一位“写作人”的迷茫
2015-03-03
来源:共识网-作者赐稿作者:谢祥京


中华文化主脉能传承三千多年而不断绝,使中华民族的文化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并不是哪个社团组织的领导之功而是先民的智慧之果,哪个朝代禁锢思想,焚书坑儒,哪个朝代必然灭亡,秦朝就是先例。


  春节闲遐,几个好朋友在公园茶座闲聊,天南海北乱侃一通后,一位朋友刚道出想把几十年的人生打拼经历印成一本书留给后人,不料一位交通局办公室的王主任连忙插话:“你可不能自己去印呵,要书号呢,否则是非法出版物啊!”我憨笑着对这位主任说:你知道什么叫非法出版物吗?到目前为止,中国大陆还没有立什么“出版法”,何来非法?自己印上几十本或几百本送亲朋好友,有何不妥?他立马反驳我,那也不行,国家肯定有出版法。我笑了笑又说,你老兄坐了几十年办公室,一定读红头文件读懵了,对法律概念稀里糊涂呵。
  今天想借全国“两会”召开的东风,也想为“写作人”写几句话,毕竟我曾经也“当选”过省人大代表。
  读书人都想写点东西,文盲也想留下口述史,然而在今天的状况下,某些“将军”、“高官”,他们也尴尬,有些书也要拿到“境外”去出版。这表明,现行书刊“管理制度”还相对公平。尽管中央内部又出了新规定不让“领导”干部境外出书,但出了就出了,下不为例吧。
  对违反规定与禁令的出版社,曾经也有被吊销的。
  如果不是新闻出版行业的从业人员,不是“出版专业”的法律人士,或者是出过几本书的作者,你问他:“中国有《新闻出版法》吗?”他或许会很疑惑:“应该有吧?”还不如上述的办公室王主任那么自信肯定有。
  “应该有吧!”只是到目前为止,但在中国大陆政权管辖的区域内,的确还没有一部《新闻出版法》。但为了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大陆已有了《著作权法》则是事实。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在普法教育欠缺的国度,笑话也常出在法院。
  有一个地方法院判决书中居然出现了“违反新闻出版法第N条规定”之类的文字,令人啼笑皆非。
  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丑闻而被全国通缉一案,所依据的不是什么新闻法规,而是借用刑法中“相关”的法律条款,能惩诫就好。
  一个泱泱大国,目前其经济总量已经居世界第二位的大国,除了成文法中宪法、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等等相关涉及新闻出版的内容外,主要管理行业的是一大批行政管理规定和地方规定。以下引用一段专业人士的文字:
  我国全国性的行政法规自1972年以来就有200多种,而且种类繁多。将其归类以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出版管理总体规范类,如《出版管理条例》(2002年),《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1997年)等;②著作权管理类,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等;③书报刊编辑管理类,如《图书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期刊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1995年)等;④印刷管理类,如《印刷业管理条例》(2002年)等;⑤音像制品出版管理类,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等;⑥电子及网络出版管理类,如《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9年),《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等;⑦出版物发行(市场)管理类,如《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等。
  从上面的事实可以看出,我国的“新闻出版事业”主要靠行政命令或召开紧急会议,发发重要通知、暂行规定来维护。
  实际上按照“百度百科”有违宪政的解释:“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具体:
  1.盗用、假冒正式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2.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
  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公开销售的;
  4.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5.承印者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单位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7.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8.买卖书(刊、版)号出版的出版物;
  9.擅自印刷或复制的境外出版物;
  10.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按照上述解释和具体认定,非法出版物多于牛毛,别说管不过来,所谓执法人员也是张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寻租敲诈就是好人了。在20年前,或有数家“不法”书商,“借”用了本人的名字出版印刷了一本与我毫不相关的小册子,居然连续印刷了20年之久,网上销售至少上百万册,至今仍旧在热销,该册子的名字叫《诸葛神数》,版权页就是照搬我在海南三环出版社“主编”出版的《百姓致富通书》上的版权页,他们简单又省事,赚钱也很容易。借用我的名字并不是我有什么名气,我仅仅是一个乡下兽医而已,兽医常在基层跑,写一点农民喜欢看的农业致富窍门自然受到农民朋友的欢迎,发行量至少在十万之上。投机书商很机灵,哪种书好卖就开印哪本书,有人毫不夸张地说,印书就是印票子,而且比印票子的风险小多了。
  当年,我与该社该书的责任编辑一同去有关单位举报,然而也不了了之。这也就是图书市场的一种乱象。当然,这种书只是迷信书籍而已,并无“反党骂官”的嫌疑,执法者网开一面也情由可原。
  我认识的一些朋友很想著书立说,可真还弄不懂什么叫著作权?什么叫版权?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现在狭义的版权基本形式是著作权人将作品的发表权以出版合同形式与某某出版社签定,规定年限、印数、稿酬支付以及再版、重版等事宜。在规定年限内,出版权归出版单位所有。  一般出版社出版的书会印上书号,书号即ISBN,最直观的就是书的封底的条型码和那一串数字。是由新闻出版总署分配给各个出版社的。国内的书号还在书的第二页(一般在扉页的反面)还配有CIP数据,该页也称为版权页。这二者是在国内出版图书不可缺少的两个必要数据。如果没有这些东西叫不叫书呢?当然是书,还是原始意义上的书。狭义的“书”就是成本的著作,没有刊印出来叫手稿,放在电脑中就是你文档中的一个文件。
  只要是像样的成品书,不管是否有书号,全国各大图书馆都乐意作为馆藏资料收藏。
  出版界行家告诉我,一般人眼里,能在香港的出版社出书,也是一件荣耀的事,遇到在香港出过书的人,也刮目相看。然而,近几年,特别是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人挂香港出版社名出的书越来越多,一些名不见经传的人,突然捧出一本由香港某家出版社出版的书送给你,也许会吓你一跳,让人们以为遇到一位在内地怀才不遇的才子。
  但写作也是一种个人乐趣,谁有水平也可以去点评一下专家、博导的论文,不用嘲讽以文为乐的人。大家都来写,就像卡拉OK一样,普及比什么都强,这也是文化艺术启蒙的方式之一。莫言也不过是一个农民作家。越朴实越好。
  其实,内地对出版物的管理与香港根本不同。内地对出版物的管理非常严格,出版社的成立,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其次在出书数量上有限制,平均一个出版社年允许发放书号量为200个左右,逐年也在增加。
  香港则不同。成立出版社比内地开家个体杂货铺还容易,他们完全以盈利为目的,能赚钱就经营,亏损就关门,没有人限制他们的出书量。从这三点,看香港的书号审批简单,所以他们出书是件很容易的事,书号并不值钱,他们收400至600元就满意了。“书号”就是一种备案印记,并无经济价值,成本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卖多少赚多少。
  内地许多出版社打着协作出版的名义变相卖书号。尽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禁止卖书号,但个别出版社就靠卖书号维持生计,一些出版社靠卖书号弥补决策失误造成的亏损,所以只能铤而走险。
  现在有的书,写得不怎么样,只因出了钱,就给书号;而有的书水平很高,就因太专业、销量小,作者没掏钱,便没有出版社愿意给书号。学者们的意见不一定完全正确,但卖书号现象的确不得人心。
  至于作者在国内出版无望转向香港,新闻出版图书处负责人解释:香港出版社发书号的书,一般不能在内地印刷厂印制,如果要印制,必须经当地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才能在内地印制,印刷完毕,必须全部运回香港。如果要在内地销售,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且要在有经营境外书籍许可证的书店销售。违反以上规定的,均视为非法出版物,一经发现即查处。
  在资讯如此发达的今天,各种纸质媒体,网络媒体,社交工具空前繁荣,的确还有很多人不了解,中国到目前来说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新闻法》与《出版法》。仅有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严格来说不是一部完整的法律。
  世界其他国家又是什么情况呢?法国、意大利、原联邦德国、瑞典、芬兰、澳大利亚、埃及、 印度、 泰国、马来西亚、坦桑尼亚、塞内加尔、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等国, 都有专门的新闻法。
  美、英、日等国家有“不得制定剥夺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之类的宪法条款,所以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其都在《刑法》中以补充,设“诽谤罪”等条款对新闻业以约束。
  新闻审查是新闻业内人士非常熟悉的,什么叫新闻审查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政府的某一机构对于媒体要发布的新闻预先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可以发布,检查不通过则不能发布,所以,更准确的讲应该叫做新闻预审。
  美国有没有新闻审查?答案是没有。美国妇孺皆知言论和新闻自由是他们最重要的权利,美国国父之一杰弗逊说:“如果在报纸和政府之间一定要选择一个,我宁肯选择报纸,而不要政府!”美国政府从没出现一个机构是负责对新闻进行审查的,事实上也不允许设置这样的机构,因为这是从根本上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
  不是美国政府官员们道德有多高尚,能充分认识到新闻自由是民众的权利,不去侵犯,如果能管的话,政府官员们会毫不手软管制住新闻媒体。不能管的原因在于美国政府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被设计成这样的,美国的制宪先贤们在商讨成立政府的时候对政府可能有一天会侵害新闻自由早有防备,他们对自己制造出来的政府是否会成为肆意侵害民众权利的怪物有着极强的警惕心,所以他们费尽心机,绞尽脑汁,在费城开了四个月的会,终于制定出一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民众权利的美国宪法。
  过去全国召开两会,是否有关于《新闻法》与《出版法》的提案呢? 在改革开放初期,基于对“文革”的反思和对国外新闻法治的借鉴,新闻改革和新闻立法的呼声首先在新闻界响起。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国政协五届三次会议期间,来自新闻界的一些代表和委员就制定新闻出版法和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等问题发言,这些发言发表于当时的报刊上。在1983年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一些人大代表正式提交议案,“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鉴于制定新闻法、保障新闻自由的呼声日高,1984年1月3日,中宣部新闻局就共同商议得出的意见,提出《关于着手制定新闻法的请示报告》,报告对立法的具体操作提出了一些建议。中共中央书记处的有关领导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都很快批示同意这个报告。
  1984年5月,首都新闻学会召开理事会,宣布成立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共同组织的“新闻法研究室”。研究室开始出版不定期的内部刊物《新闻法通讯》,并且广泛地征求意见和搜集材料。1985年新闻法草案起草工作开始启动。
  新闻法起草工作一开始,新闻法研究室组织的有关新闻法的一些讨论和形成的一些意见,如新闻法的指导思想、新闻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报刊创办、新闻检查制度等。同时,新闻法的起草也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关注,出现一些意见分歧。
新闻法研究室于1985年开始起草,经两次修改补充,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第三稿。1986年11月,上海的新闻法起草小组拿出过《上海市关于新闻工作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1987年初,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中央确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起草关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从此,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新闻立法只进行研究,不负责起草,新闻法研究室起草新闻法的使命到此结束。半年以后,新闻出版署于1987年7月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送审稿),送到国务院请求审查。1989年1月,新闻出版署拿出《新闻法》和《出版法》两个新草案。至此,作为上世纪80年代中国新闻立法工作成果结晶的三个新闻法草案面世。  1989年后,中央也希望制定新闻出版法,并且明确先出台出版法,然后出台新闻法。新闻法的制定也因此进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进入90年代以来,新闻立法实际上进入停滞状态。与此同时,有关新闻及舆论监督立法的问题一直是全国人大代表立法议案、全国政协委员立法提案的重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新闻立法至今是有花无果。然而无“法”却有“条例”,用“条例”可以引导作者们的思维,维护“正能量”。条例一般被称为“红头”文件,难怪民众调侃:黑头(法律文件)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笔头(领导批示),笔头不如口头(一把手一句话)。
  目前中国对新闻传播的管理和规制,通常起作用的还主要是党委和政府新闻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机关的指令、指示。他们也意识到这种方式必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与民众的不满。
  在目前的中国,党和政府主管部门和领导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和行政手段,包括直接向新闻媒体发布指令、指示,对新闻媒体进行管理和规范,这已成为一种常规性的做法。没有法制,必然人治,人治容易产生乱治。宣传部门几乎每周要召开由各媒体派人参加的吹风会,交代如何进行近期一些重要问题的报道,批评一些媒体的不当报道。这成为一种常规性的做法。
  进入90年代以来,由宣传部门直接向各媒体发布指令、指示(这些指令通常是不交代原因和理由的),成为对新闻报道内容进行日常干预的主要形式。
  今朝政府不是不明白,维护宪法的尊严也很重要,但任重而道远。
  关于出台《出版法》的问题,也是一拖再拖,出书难,难也难在禁区依旧。解禁的多为“帝王将相”、“抗日神剧”等。尽管中国的出版物一年有十五六万种,但都是在这种体制下的“文物”,有古董,有赝品,当然也有精华。
  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在不断促进各国政府更开明、开放。
  据新浪科技讯:美国一家公司称正在实行一项名为Outernet(外联网)的计划,拟在2015年之前发射数百颗微型卫星,以向全球提供免费的网络连接。MFID称,该项目提供的网络连接可以绕开审查制度、保障个人隐私,而且是免费的。届时,朝鲜等国家的居民也可使用不受政府限制的网络服务。
  中华文化主脉能传承三千多年而不断绝,使中华民族的文化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并不是哪个社团组织的领导之功而是先民的智慧之果,哪个朝代禁锢思想,焚书坑儒,哪个朝代必然灭亡,秦朝就是先例。书籍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播的主要媒介,它经历了从金石甲骨、简帛到纸本的物质载体的演变,从刻锲、抄写到印刷的书写形式的演变,从卷束到线装的装置形式的演变。一直到现代的各种类型的书刊以及图、文、声并茂的电子书,这一切都是人类的进步,谁也挡不住。
  古代在刀笔的书写形式下,充分发挥了个人的才能,文化启蒙活跃了社会,这或许是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能够兴起的原因之一。
  一个社会的进步,至少应让全体读书人高兴才对,因为他们早就成为了“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春天来了,我们期望百花齐放,万紫千红,山麓丛中即使有些杂草也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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