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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员应当学习罗伯特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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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9 20:35: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闻评论员应当学习罗伯特议事规则
乔新生|来自: 新闻记者



  新闻评论既是一种观点新闻,同时也是一种新闻的衍生品。新闻评论类似于日常工作中的辩论,但是,新闻评论不同于传统的辩论,它是在新闻由头基础之上,不断拓展新闻的内在含义,从而起到寻求共识、凝聚共识的作用。新闻评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新闻评论不能脱离新闻而存在,如果新闻评论不是以新闻作为评论的切入点或者主要内容,那么,作品很可能就是杂文或者散文。其次,新闻评论旨在对新闻进行概括、提炼或者延伸,其目的是为了拓展人们的视野,从而增加信息的供应量。第三,新闻评论是一种立场表达,所以,新闻评论不同于新闻本身,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它体现了新闻评论者的主观意愿,以及新闻评论发表者的立场。新闻评论可以分为社论、专业评论和大众评论。社论旨在反映新闻媒体自身的立场,专业评论旨在反映专家学者或者政策制定者的立场,而大众评论犹如公共平台,让社会各界人士自由地表达意见,通过相互交锋,实现观点的平衡。
  当前我国新闻媒体的社论普遍存在格式化的倾向,在宏大主题的烘托之下,社论堆积了大量华丽的词藻,缺乏深刻的内涵,社论的内容缺乏逻辑关联性,成为一种口号的特殊表达方式;专业评论缺乏必要的纵深,许多专家学者发表的评论不具有权威性,新闻媒体的政策解读还没有脱离政治宣传的基调,缺乏实质的内容;大众评论则往往断章取义,深文周纳,缺乏最基本的规则意识,评论的结果不是为了摆事实讲道理,而是进行人身攻击。更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一些新闻媒体集团在组织评论文章的时候,不尊重新闻的平衡性原则,把专题评论变成了意识形态的大批判,人为地设置议题,党同伐异,不允许被批判者发表意见。
  早在140年前,美国麻省一个陆军军官罗伯特就发现,如果在辩论的过程中缺乏规则意识,那么,评论或者辩论非但不能形成共识,反而会割裂共识。所以,他撰写了著名的《罗伯特议事规则》一书。该书创制了一系列基本的议事原则,譬如,平衡性原则、多数决定原则、辩论原则、制约领袖权原则等。除此之外,还确立了许多具体的议事规则,比如,一事一议、轮流发言、正反两方面分别表决、反对人身攻击、设置议题、拆分议题、同一个议题不再讨论、暂时性处理规则等。后来世界各国的政治家在政治文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充实和完善罗伯特议事规则,并把这些规则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贯彻到社会行为的各个方面,逐步形成了现代文明交往的基本行为准则。中国的新闻评论员应当学习罗伯特规则,在发表评论的时候,至少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尊重每位参会者(评论者)平等权利。新闻评论实际上是在新闻媒体上“召开”特殊的“观点会议”,每一位发言者都应该意识到,彼此的权利平等,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现在一些新闻媒体评论者,动辄对被批评者的身份说三道四,认为某些人根本没有“资格”发表意见。这种不尊重评论者的人格权利,把新闻评论变成少数人表达意见特权的做法,是中国传统专制文化的一种折射,也是当前中国新闻评论领域最大的问题。每一位新闻评论者都是平等的公民,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新闻媒体在设置重要议题的时候,应当预见到参与评论的人员可能来自各行各业,他们的出身不同,背景不同,所受教育不同,因此,应当保持新闻评论的开放性,不能因为少数人出身或者社会背景不同而剥夺他们表达意见的权利。
  部分新闻媒体评论者认为,新闻评论就是一种同气相求、同声相应的活动,如果评论者的意见不符合新闻媒体的要求,那么,新闻媒体有权拒绝公开发表。从一般逻辑规则来看,新闻媒体这样做并无大错。但是,在新闻市场尚未真正完全形成,新闻媒体处于垄断地位的情况下,人为地筛选或者剥离不同意见,实际上是一种不尊重评论者权利的表现。只要新闻媒体主动设置重要议题,那么,就有义务展示不同的观点,不管这些观点是否反映新闻媒体自身的意见。这是一种最起码的政治文明,也是新闻评论的基本逻辑起点。
  发表不同观点,不是要求新闻媒体放弃自己的编辑权利,而是要求新闻媒体在发表评论的时候充分意识到,我国正处在一个多元化社会,当新闻媒体设置重要议题批评他人的时候,应当为批评者提供必要的版面。这样做不是为了展示一种平衡的姿态,而是尊重评论者基本权利的表现。假如做不到这一点,那么,新闻媒体就没有资格指手画脚,对他人发表评论意见。
  新闻评论是平等者之间的对话,新闻评论不是一种新闻大批判。当前一些新闻媒体的新闻评论之所以沦落为新时期的大批判,根本原因就在于,新闻评论的编辑从业人员根本不了解现代评论的一般规则,他们在组织新闻评论文章的时候,丝毫没有意识到平等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平等原则体现在新闻评论中就是尊重每一个公民的表达权利。假如没有能力或者没有资格为被批评者提供发言的机会,那么,按照罗伯特议事规则,就不应该展开这样的“大批判”。
  其次,应当尊重每一个评论者的人格尊严。新闻评论的目的不是为了打倒某个人,而是为了接近事实的真相,提供不同的思路,从而帮助受众作出判断。所以,在新闻评论的过程中不能掺杂使假,不能夹带私货,更不能进行人身攻击。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当前的许多新闻评论充斥着对批评者人身攻击的内容。这样的新闻评论非但不能起到辨明是非的功能,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产生许多不必要的纷争。
  按照罗伯特议事规则,发言的时候不能进行人身攻击,不能质疑或者评论他人的动机、习惯或者个人偏好。新闻评论旨在就新闻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展开讨论。可是,现在绝大多数新闻评论往往从评论的动机着手,对批评对象毫不留情地进行人身攻击。为了公开羞辱批评对象,一些新闻评论者甚至采取暴露隐私、恶意诽谤等方式,转移公众的视线。近些年来,这种缺乏起码的法律意识,把新闻评论变成人身攻击的做法,呈现出一种蔓延之势。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根本原因就在于新闻评论出现了小圈子化现象,一些新闻评论员本身也是新闻评论的编辑人员,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编辑的权利,相互之间供应稿件,拉帮结派,极力排斥不同意见。如果他们找不到被批评者的破绽,那么,就千方百计地从道德的层面或者个人私德的方面展开攻击,期望通过道德损害达到他们的目的。
  现在,一些新闻媒体倡导所谓的个性化评论或者“生活化”评论,希望评论者从个人的生活背景出发,对时事发表评论。从表面上看,这是一种贴近现实的新闻评论表达方式。但是,这种极具个人化的新闻评论,往往把个人的喜怒哀乐与正在发生的事实生拉硬拽在一起,刻意地扭曲宏观的社会背景,以适应自我表达。这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评论表达方式,它容易把个人的情绪与正在发生的新闻捏合在一起,从而导致新闻彻底变形。譬如,地震发生之后,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设身处地从自我感受出发,发表对自然灾害以及政府应对自然灾害表现的看法。但是,如果把个人的遭遇放大为所有灾民的遭遇,而无视政府和社会各界作出的巨大努力,那么,这样的评论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评论。四川省汶川发生地震之后,举国上下、军民一心奋力抗灾。可是,一位评论者在描述了自己家庭所面临的困境之后,认为政府并没有及时帮助灾民渡过难关。单从个案来看,这样的评论是一种“亲历式”的评论,具有极强的真实性。但是,这种建立在个人感受基础之上的评论,恰恰掩盖了中国抗震救灾的全貌,使人产生错觉,误以为中国政府在大灾大难面前无所作为,无动于衷。事实上,中国政府官员在地震发生之后,所展现出来运筹帷幄的雄才大略,以及亲历亲为的感人场面,有口皆碑,甚至连那些百般挑剔的西方新闻媒体也不得不交口称赞。新闻评论者不能用自己的眼泪制造谎言。新闻评论既要充分表达个人的感受,同时又要尊重新闻的基本原则,不能把个体的感受与他人的情绪混同起来,更不能无限放大自己的情绪,从而使新闻评论脱离了新闻本身的价值,成为一种艺术化的夸张变形表达。
  第三,应当做到就事论事,一事一议,不能东拉西扯,随意跑题。新闻评论是针对正在发生的新闻发表意见,所以,新闻评论不能搭积木,不能无限联想,更不能泼妇骂街。西方一些评论者之所以对中国媒体的某些评论员不屑一顾,斥之为“厕所公共知识分子”,就是因为这些评论员习惯于将一些发生在不同背景、不同时间的新闻事件堆砌起来,以此来达到所谓评论的效果。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评论本身不是一种简单的展示,而是一种逻辑的分析和表达。如果新闻评论者不能通过逻辑的分析和判断,向公众传递出清晰的信息,而只是将一些负面的东西堆砌起来,希望以此来产生他们想要达到的效果,那么,这些人充其量是一个合格的资料员,而不是合格的评论者。
  当然,新闻评论可以有多种多样的表达方式,但不管怎样,新闻评论者必须尊重新闻的基本规律,不能把那些发生在不同背景、不同时间的新闻作品堆放在一起,因为这样做本身就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新闻评论者必须学会诚实面对自己的受众,不能为了寻求表达的快感,而不顾新闻事实。■
  (作者系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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