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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可否檢查學生的書包或信件等私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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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 23:29: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老師可否檢查學生的書包或信件等私人物品?
转自台湾网站
A:若有相當證據懷疑學生可能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例如槍械、毒品、色情書刊等)之情形,或有危害公共安全等特殊危機情況發生,可按照一定程序檢查學生管領的私人物品(如書包)或處所,並妥善處理。否則,任意檢查學生管領的私人物品或處所,可能會侵害學生的財產權與人格發展權。
法律觀點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與同法第三百十五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及同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等規定,乃是為落實憲法保障隱私權、身體自主權等的具體規定,可適用於全體國民。
      在校園部分,基於學校教育的特殊性,教育部所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師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三十點即規定:「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因此,如各校所定輔導管教辦法有參照教育部的「輔導管教注意事項」而定有類似規定,則老師基於教育的目的對於特定學生的權利作適當的限制,並不會被認為違法。
      不過,老師固然可以依據學校參照「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二十八點所定的輔導管教辦法,來檢查學生的物品,但不表示老師就可以任意為之,一定要在有相當理由懷疑特定學生攜帶的物品是違法物品或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的情形,或有危害公共安全等特殊危機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檢查。而所謂有「相當理由足以懷疑」,例如由該物品外觀就可以察知是違法物品,或是依據其他學生的具體檢舉(檢舉內容如不具體,仍不能認為有相當理由),或是特定學生已出現極為不正常的狀況(如因吸毒而精神恍惚)等等,才符合「合理懷疑」的要求。此外,在進行檢查時,更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
      綜合上述,除了有相當明顯的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書包可能或可得發現有會「影響學生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等特殊危機的情況」之不當物品,可以由老師本於教育目的,並依教育相關法規授權予以檢查外,其他情形都有可能侵害到學生的基本人權,並觸犯刑責。而且,既然檢查學生物品,必須有相當明顯的證據,顯見這應該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才可為之,並只限於可得特定的學生,教師或學校在沒有明顯的證據,動輒檢查全班或全校學生,是不被容許的。另外,除了很明顯的,例如槍械彈藥、毒品、猥褻圖片或色情書刊,以及菸酒等物品外,哪些是屬於「會影響學生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的物品,在目前法律實務上恐怕會有許多爭議,這是老師要特別留意的。
教育觀點
     老師可能希望藉由檢查學生私人物品的方式來了解學生之行為,但就輔導管教的精神與目的來看,老師的檢查行為,是否有其必要,的確需要審慎考量。以私人信件來說,基本上這跟輔導管教是沒有太大的關係的,因為學生寫信就跟學生與他人說話一般,而檢查學生的信件,幾乎就像是監聽或監看學生與他人的談話,難道法律會允許老師可以任意的監聽學生通話?老師應該思考的是,是否只因為檢查書包或信件比較容易實施,老師就可以去做?
      畢竟,老師不是警察或檢察官,老師的責任在教育學生,而非摘奸發伏、糾舉犯罪。因此,除非有明顯的證據(例如書包外觀或學生指證),或有發生危險的急迫性(例如預防犯罪等傷害的發生)等必要的情形外,無論是學校例行性、全面性大規模的「安全檢查」,或是老師個別檢查班上學生的私人物品前,都必須先認真考量檢查行為的正面及負面影響,且評估是否能確實達到教育的目的,以免老師的關懷與美意,反而在無意中侵犯了學生的人權,同時造成師生間的緊張與對立,破壞了師生間的信賴關係。
處理建議
     原則上,學校跟老師是沒有權力檢查學生的書包或信件等私人物品。除非在書包或信件、包裹的外觀上已可以明顯的看出涉及到危險性或犯罪行為,例如說幾月幾日要去丟炸彈等情形,為了防範於未然,學校或老師可以針對可疑的部分加以檢查,以免造成不當的衝突或傷害。
     學校如基於教育的立場,認為必須檢查學生的書包或信件等私人物品時,為避免引起學生的反彈,甚至造成侵害學生權利的疑慮,我們建議,學校應參照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的規定,將檢查的程序、範圍、方法或處分等,在校規或有關輔導管教的規定上明確規定並公告,讓學生明白學校處理這些事情的態度,以及違反時必須承擔的責任,這樣學生或許就會選擇不將與上學無關的物品或與其他人往來的信件寄到學校裡來,而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延伸思考
     非基於教育目的而檢查手機簡訊或學生網路上往來訊息(例如BBS及有密碼才可進入的E-mail或討論區),也是屬於侵害學生隱私權與言論自由的不法行為。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而該規定與前述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十五條均以「無故」為要件,因此,老師之檢查行為,如不能合乎教育目的與比例原則,有可能被認為是「無故」而構成犯罪。


(本文選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著作「老師,您也可以這樣做!」並經授權轉載)
向學生收取班費,應注意事項為何?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治教育小組

A:我們建議學校的老師盡量不要經手班費,尤其應注意輔導學生作金錢管理,並建立帳冊。
法律觀點:
  這事實上是一個教育問題,除了應避免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公務侵占罪以外,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尺度跟界限。在觀念上,我們認為班費的問題,應該是屬於學生自治事項,學校不需要介入。教師需要介入的有兩件事項:A、班費收取的金額。B、使用的方式。

教育觀點:
  雖然學校是教育的場所,應淡化且審慎處理金錢的關係,避免功利的色彩,但是不可能不食人間煙火, 基於班級經營發展,適當的收取班費是必要的。

  所謂班費應是班級學習所需要的經費,收取班費就如同是成人世界的繳稅,只是學生沒有經濟能力,他的金錢大部分來自父母,因此班費的收取,首先要先知會家長,並有徵信的措施。其次,班費收取的金額要適當,使全班學生都負擔的起,另者,班費的支配和使用要合理得當,建立學生正確的金錢觀,讓錢花得有價值、有意義,因此班費要花在改善班級學習環境及必要性的支出,俾使全班受益。
處理建議:
  班費的收取、管理和支配,對於尚未有自治能力的學生,如:小學中、低年級,老師涉入和負責部分較多,老師若必須經手金錢時,必須做到透明、清楚、公開,必要時可請家長協助開戶管理。對於可以自治的學生,老師應扮演指導的角色,教育學生學習如何運用管理金錢,設立專戶處理並記帳,共同討論、參與班費的使用,以避免濫用。

  但不管何種年齡層的孩子,教師都應注意到下列事項:徵詢家長意見,教師應把一學期可以預見的支出項目,其使用全額概況說明,以作為收取班費的基準,然後知會家長,以謀得多數家長共識與同意,可運用家長資源代為管理,這樣的過程,較能避免圖利的爭議。
延伸思考:
若繳交班費是每位學生的義務,對於貧困清寒的孩子,老師應謹慎處理,以免因不用繳而受到歧視,有矮化的感覺。班費的使用不當時,老師應適時介入指導,例如:繳交金額過高、強制收錢買禮物送給老師,通過決議收取一萬元到國外旅遊等,像這樣的收取金額或方式,老師就必須注意。老師在學校可能經手的金錢除了班費外,可能還有各種代辦費(校外教學、營養午餐、便當費、學校刊物等)和其他款項(班級圖書、樂捐、特殊活動),對於代辦費應由學校相關單位統一的窗口來負責,換言之,老師經手金錢但不保管金錢,對於其他款項,教師在收取上應掌握前述原則,但不能強制收取。

老師能否沒收學生的物品?

學生攜帶至學校的物品,除屬於違法物品,老師可將其可沒收外,不能隨便沒收學生之物品。
法律觀點

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剝奪或限制人民財產權是極為嚴重的強制處分,必須有法律上依據。目前我國有關剝奪人民財產權的規定,主要是法院依據刑法第38條規定沒收,及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罰法第36條以下與相關行政法規所為的沒入處分。至於學校部分,目前並無任何教育行政法令有所規定,只有教育部所定「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有所規定,各校如認為基於教育的目的,有沒收學生物品的必要時,即應事先參照該注意事項,在各校的輔導管教辦法中加以明定。
「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第1項規定:「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第二項規定:「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四)其他違禁物品。」
另外,「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第3項、第4項亦分別規定:「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由此可知,由於違法物品可能有立即危險或影響學生身心健康,且屬於其他法律所規定學生不得持有的物品,因此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違法物品時,如是槍砲或毒品時,應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除此以外的違法物品,則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由學校視其情節通知家長領回或移送相關單位處理。至於學生持有非違法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會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時,老師或學校也可參照學校所定類似「輔導管教注意事項」31點第2項的規定,將該物品先加以保管,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由於學生對於自己的物品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且學校並非治安機關的情況下,學校不能以對財產權限制最強烈的方式,也就是「沒收」、「沒入」來徹底排除學生對該物品的支配權。「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亦規定教師或學校只能暫時保管,而不得自行沒收或沒入,如是屬於得沒收或沒入的違法物品,教師或學校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因此,當學生持有的某些物品會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為了讓教學活動能順暢的進行,老師可以將其暫時留置保管,但不可以沒收。
教育觀點

首先,老師須先釐清「沒收」與「暫時保管」的差別,若非情節嚴重違反相關法令,應以暫時保管的作法來取代沒收的強制處分。其次,須對學生說明暫時保管的原因和保管的期限,讓學生明白這是矯正行為的教育手段,而非老師濫用管教權。再者,不論老師保管物品價值高低,都應妥善管理,絕對不可以在事後有毀壞或私下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以免令人詬病。最後,若有必要應知會家長,共同處理。
處理建議

對於學生違法物品之處理,可以參照類似「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第2項的管教辦法,先予以沒收,再交給相關單位處理。至於非違法物品的處理,這涉及到它是否影響到學生的專心學習或干擾到學習活動的進行,若有這兩種情形,才可以暫時排除學生繼續持有該物品。也就是說老師或學校可以將特定之非違法物品加以保管,且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將其領回。
因為剝奪或限制人民財產權是極為嚴重的強制處分,而校園確實可能發生學生持有違法物品到校的情況,在現行法令並無明文規定時,各級學校實應善用教師法所賦予訂定輔導管教辦法的權限,參照前述教育部所定「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30點的規定,將學生持有違法物品得沒收或暫時保管的相關問題予以規定,並將該管教辦法置於學生手冊、學校網站或親子聯絡簿上,讓學生與家長有所知悉,如此即可減少這方面的爭議。
延伸思考

老師除了依輔導管教辦法沒收「違法物品」而送交相關單位,其他保管的物品大都是基於「影響學生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的理由而暫時剝奪學生的支配權。然而,根據上述理由,這個範圍內有許多爭議之處,因為每個人對於違法物品的認知不同,例如,學生帶護身符、佛珠可以接受,但基於愛美而戴髮箍、項鍊、耳環、戒子和化妝品等,這些美化、修飾自己的物品,究竟是否適用此範圍呢?愛美是人的天性,然而學校往往認為學習打扮容易分心,甚至是行為偏差的徵兆?這樣的思維方式是值得探討的。換而言之,學校對於干擾學習的標準需明確,且實際執行的拿捏更需要公平、合理,否則學生與老師間就會有永無止境的爭議。
班規制定:於違規時罰吃奶嘴,可以嗎?規定繳錢送老師禮物,可以嗎?收太高班費如何處理?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治教育小組



A:班規不應制定怪異與不尊重人性之處罰,所以不應該規定罰吃奶嘴。而全班決議繳錢送老師禮物,在合理範圍內,應該是可以允許的。至於班費不應太高,如有過度情形,老師應適度介入。
法律觀點:
  關於班規的法律上定位,因為是屬於在教育目的下,允許學生與學生間自治訂定的行為規範,與教管辦法等具有完全法律效力之規範並不相同,最多只能視為是學生間彼此之約定而已。因此,班規事實上不能作為輔導管教或處罰之依據。

  然而,學生自治而制定班規,是學習民主制度學習重要之一環,如認為完全無拘束力,亦有不妥,故應認為學生合意訂定之班規,仍有其拘束力,每個學生都有遵守之義務才是。再者,學生依其意思表示而達成制定班規之決議,可以認為是法律上之共同行為,而依據民法第七十七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之規定,學生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其意思表示仍具法律上之效力(學生在學校之意思表示可以認為已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是依其學生身分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合法有效),故其共同制定之班規當然亦具有法律上之效力。
  不過,此一共同規範僅屬於最低位階之規範,當然不能有任何與其他法律或教管辦法抵觸之情形發生,而且應該符合一般法律公平正義之要求,不應制定一些怪異或與教育目的、人性尊嚴有違之規定。此外,在制定班規時,也應該符合程序之正義,而能讓所有學生都有適當機會發表意見,再依據正當之程序進行決議,不能直接以多數凌駕少數。例如學生班會不應該在少數學生不在場時,直接為不利於該少數學生之決議。
  制定罰吃奶嘴顯然是具有怪異與侮辱性質之處罰規定,就算是依據教管辦法,都應該是被禁止之管教方法了,何況是更不具法律效力之班規,因此班規不能規定罰吃奶嘴。
  另外,老師與學生間之金錢關係,依法應該只有學費而已,學生繳交學費,而老師則支領薪水,學校或老師絕不能再私下強迫學生交付學費以外財物給老師,否則即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相關罰責。不過,法律不外人情,如果學生們主動贈送適當禮物表示感激與敬意,亦非法所不許;因此,班級透過充分討論與民主程序,決議每個學生繳交適當之金錢購買合適禮物贈送老師,在合理範圍內,應該是可以允許的。
  至於班費之收取與多寡,法律也無一定之規範,應該也是學生民主學習與自治規範的一環,在合理範圍內,是可以允許的。但是,如果班費額度訂定太高,超過某些學生負擔能力,或逾越合理必要之範圍,應該可以認為該額度之訂定未達成意思之一致,而不具備規範之效力,就當然也不能拘束每一個學生了。
教育觀點:
  團體意志之形成,是團體生活與民主精神學習之重要歷程,所以不論是班規之制定或班會之決議,都是學生參與團體而自己訂定規範管理自己的寶貴經驗,也是學生民主素養學習之起步。因此,老師不能袖手旁觀,認為學生的自治討論與己無關,而應該視其為一項重要的教育活動,在事前應該與學生充分討論民主概念,並解釋其程序以及何者適合或不適合列入班規或討論,甚或解釋合理性之概念,給予學生一個適當的框架與指導。

  因此,協助學生妥適的制定班規或為團體決議,是一項重要而具高難度的民主教育活動,應該藉機讓學生瞭解民主之真諦。
  至於學生贈送禮物與老師之問題,應該是要向學生表達有教無類之觀念,婉拒學生送禮,而就老師自己而言,更不應該在意禮物之價值高低,甚至應該藉此對學生作機會教育,去除社會之紅包文化,讓學生明白敬業之精神,以及不應該收取額外報酬之意義。
  另外,在收取班費或饋贈禮物時,或許會顯現學生家庭之貧富差距,但老師應該注意讓學生瞭解平等之意義,亦即不論其家境之貧富,在學校是一律平等的,尤其應注意避免學生受到影響而有不平衡之心理。
  班規是一個班級經營和運作的必要方法,他的訂定有時是教師自行擬定,有時透過班級學生的多數決方式而產生,不過班規的訂定最好由學生參與、討論,畢竟他們是班級的主體,規定是為他們設立的,教師則應站在指導的立場去鼓勵學生充分表達意見,不要只為了一個結論而草率表決,濫用多數決的精神,導致多數決暴力,如此才能訂定出合理、合宜的規定,學生才會心悅誠服接受班規且進而遵守他。同時必需要讓學生之道多數決有其限制,並非可以定奪一切。
處理建議:
  老師應該在班規制定前,就讓學生瞭解規範的適當性何在,而不是放任學生任意訂定班規,然後再事後否決,所以老師應該作適當之介入。尤其在班費之繳交方面,老師更應該積極介入數額之訂定部分,絕對要避免學生任意訂定不當之數額標準,而當然這要給予大家充分溝通討論之機會。但是,在學生瞭解規範之界線之後,就應該讓學生以民主方式決定,並尊重他們依據民主程序所作之決議,這才是正確的民主學習。

  另外,在學生作成送禮物給老師之決議前,老師更應適度在班會表達關於老師收受禮物之理念,而要求學生不應作成送禮之決議,或是表示僅收受具紀念價值之禮物,與學生作充分溝通討論,以免學生作成不當之決議後,雙方都尷尬。
  又如果有學生真的繳交不起班費,老師應私下予以幫助,並可透過聯合其他老師設立共同基金之方式代交,但不要在全班學生之前明示免除其繳納之義務,以免影響學生之自尊。
延伸思考:
我們應該常常思考,什麼樣的規範或行為是可以幫助他人改過遷善的?違反人性尊嚴、羞辱性的處罰,例如罰吃奶嘴,應該是絕無可能改善一個人的行為的,只有尊重人性的規範才會讓人發自內心遵守。

  老師們應捫心自問,是否可以心如止水一律平等地對待每一個贈送不同價值禮物之學生?如果自認無法作到,那是不是應該在事前就絕對拒絕送禮?另外,紅包文化固然是現在社會之陋習,但我們應該期待下一代可以進步而去除此一文化,因為我們實在不能合理解釋:作自己份內的事,為何還需要接受額外的饋贈?
  在班費收取方面,應進一步思考那些費用是真正為班級運作或使用時所必需?如果某些費用是學校本來就該負擔,或是已包含在學費之內,那有必要收取於班費內嗎?所以老師應該認真審視這個問題,儘量減少班費之必要性,降低其數額。而對於真的繳交不起班費的學生,究竟應該如何適當處理,而可以解決現實問題又不影響學生心理,更是老師應該重視與研究之課題。

老師可以怎麼作?—從權威、隱私、責任、正義談輔導管教-(一)權威

 
          張澤平律師
前言:
  法律主要在處理團體中各種利益衝突的情況。以魯賓遜漂流在荒島為例,他所處的社會只有一個人,沒有其他人會和他發生任何衝突,並不需要法律。即使身邊多了一名奴隸,也因為奴隸都要聽命於他,兩人不會有明顯的衝突,也沒有立即制定法律或規則的必要。如果魯賓遜身處的荒島上來了許多人,彼此間為了公平分配資源、不相互妨礙彼此的生活、甚至要讓生活更舒適,就有訂立法律或規則的必要了。法律是為了解決?體社會各種利益衝突的問題而制定的規範,為了使?體中每個人可以獲得安全與自由,人們便努力調和彼此的利益,制定合理的規範。所以法律制定過程中的理性思辨與利益調和,理當成為法治教育的重要部分。校園輔導管教涉及學生之間,教師與學生之間,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利益衝突問題。而解決這些利益衝突問題時,尤其需要從現代法律倫理的基本價值出發,才能符合現代法律重視人權、符合公義的要求。

  現代的法律文化中,重視人權、隱私,強調社會正義,這和與我國固有社會文化強調集體榮譽、謙抑、隱忍、及倫常關係等價值有相當大的差異,因此每天所發生的校園輔導管教活動,如果從現代法律倫理的觀點來思索,許多習而不察的作法與想法,都值得進一步反省。我們將會發現許多問題都起因於固有文化未能與現代法律文化妥善調適而產生。
  本文將從美國公民教育中心的民主基礎系列教材所提出的Authority(權威)、Privacy(隱私)、Responsibility(責任)、Justice(正義)等主題討論輔導管教的實例。以程序的正義來說,程序的正義是在探討要做一項決定前,或蒐集資訊的程序中,應該採取怎樣的程序才算合理的問題。用於學校中所發生的情況可能是,某一體育老師聽班長的話即決定體育課打躲避球,而不顧其他同學的需求,這是否符合程序正義呢?以下將舉出與各個主題相關的校園輔導管教問題加以討論。
一、 權威(or 權柄,Authority)
如果說實力(power)是一種控制某種事物的能力,權威(authority)則是一種結合合理正當權源的一種實力。政府機關、法律,都是一種權威。學校的校長及校規,班級中的導師,也是一種權威。各種團體如果沒有權威的運作,團體中將毫無秩序。然而,權威的運作也必須受到社會的檢視,才能在合理的基礎上發揮其功能。我國傳統傾向對權威盲目敬畏,不習慣對權威者提出理性的質疑,權威者本身亦不易在適當的範圍內自我節制。例如在「尊師重道」的觀念下,師長是應被尊敬的對象,相對地老師也較不能被質疑,學生甚至可能被認為不得對師長的處分有異議,如此容易造成對師長盲目地服從。以下舉出與校園環境相關的權威觀念。

(一)教師是教室裏的權威
在尊師重道的傳統裏,教師當然被認定是權威的角色,但是不是有範圍呢?

  教師應在「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的範圍內,依法令及學校規則享有專業自主(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六款),但如果過度強調尊師重道,可能會忽略教師的職權範圍。
  依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前仍有效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其後教育部授權各校自行訂定,但其內容仍值參考),第三條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左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其中第一、二、三即有關學生的?輔導?,第四點則有關於?教學?活動。教師在行使教師的權威時,必須時時注意是基於輔導或教學活動正常進行的目的,如果只是看不慣學生的言行,或甚至只是為發洩自己的情緒,便處罰學生,就可能偏離輔導管教的目的。而管教行為的實施,也必須注意下列的原則(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五至七條):
a、 管教行為內容必須明確,不宜太抽象籠統。(明確性原則)
b、 管教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
c、 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不是為了發洩怒氣。(合目的性)
d、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最少者。(損害最少)
e、採取的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想要達成目的的利益顯然不相均衡,必須達成均衡的比例。(比例原則)

  這些抽象的原則是每位教師進行輔導管教時最應勞記的,每位教師應在每件輔導管教的案例中,一再體會這些原則的涵意。
以下藉由幾個校園的實例討論上述的權威的觀念:



  • 某高中校長因某學期高三學生留級人數過多,要求老師更改學生分數,以使留級人數減少,維護學校聲譽。   校長的行為明顯地濫用身為校長的權威,且涉及偽造文書罪嫌。而教育的目的如果是使學生能充分地學習,留級的制度應是一種不得不然的方式,校長如果在意學校留級人數影響學校聲譽,或甚至影響個人的仕途,那便是扭曲教育的目的。
  • 教務主任巡堂時,發現學生上課打瞌睡,未知會上課的老師,就在教室門口,即要求學生起立罰站。   教室的教學活動應由教師主導,學校相關主管應站在監督協助的角色使教學活動順利進行。教務主任未知會上課的老師,就在教室的門口,要求學生起立罰站,有越俎代庖的嫌疑。但教師似乎也不宜當場質疑教務主任,此時教師應可在學生精神回復後,請學生坐下,專心上課。事後教師並宜與教務主任溝通,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 國小低年級的A同學被罰站不時亂動,B同學前往告誡,罰站時應該不能亂動,兩人一言不和打起架來。   B同學應報告老師才是較好的處理方式,因為老師才是處理這件事的權威者。
  • 學生遲到,教官罰學生在校門口交互蹲跳。   要求學生準時,固然可以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但如果學生遲到就罰學生在校門口交互蹲跳,從處罰方法來說,真的有助於教育目的(即養成守時習慣)的達成嗎?是否能找到其他方法對學生衝擊較小,又能達到目的呢?口頭訓誡,或對長期有遲到習慣的學生進行懇談,甚至要求在其下課時間留到教官辦公室反省,都是可考慮的方式。
(二)權威機構的決定都有好的與壞的影響。
  所有權威者或教師採取某種管教措施當然有特定的原因,也都可能為了要達到特定的目的。但身為權威者應當認識,所有的決定或措施可能同時產生正面及負面的影響,才能避免做決定只顧到某方面的考慮,而忽略其他可能的負面影響。例如,對學生罰站,一方面使學生有所警惕,但一方面也可能使學生受到心靈上或自尊上的傷害。又例如,班級決定訂做制服,一方面讓同班同學凝聚向心力,但也會多出花費,增加家長的負擔。
(三)在學生自治的範圍內,決議規則,學生選舉代表,也都是在建立權威的運作。
在民主社會中,人民所遵守的法律是由人民選出的代表所制定或決議通過的,法律既經自己選出的代表議決通過,本質上,法律即是自己同意的社會規範,自己當然要遵守。學生在學校中也應該學習到如此的生活態度,這主要體現在班級規範的制定。學生制定規則時,教師應該輔導學生注意所制定的規則要公平、清楚、且可以遵守,但要注意不要對個人的重要權利和自由有所限制。而選擇代表應該強調適才適任。以下藉由幾個校園的實例討論相關的觀念。




  • 某高中在班會決議,違反班規的同學應該在上課時罰吃奶嘴。   此決議結果未考慮學生的自尊與個人自由,對個人的權利有重大的限制,並不妥當。依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的規範,對個人權利與自由有重大限制時,應由法律制訂其規範。學生之間透過簡單的決議如果就能對同學的尊嚴或自由作重大限制,可能引發多數暴力的問題,團體中的多數人可能運用此方式排擠少數人,是非常負面的民主示範。
  • 同學選擇上學期第一名的同學當班長。   班長的職責應是代表同學,與教師或學校進行日常事務的聯繫,或協助導師管理班級事務。從國小到高中,不同年級的班級班長應該都有其應擔任的事務,教師應該讓同學了解。所以,選班長時應該注意適才適任的原則來選舉,未來學生踏入社會,也應當是以此原則來參與選舉。學業成績第一名不代表各方面的能力都具備,教師應在平時就讓學生了解這樣的觀念。
(四)家長的職責及權利?
現今學生家長愈來愈積極參與學校事務,教師的教學活動常要配合家長的要求。但家長並非教室裡,或教學活動中的權威者。法律雖規定,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但教師仍應了解,自己是所有教學活動的權威計畫者及執行者,教學活動宜與家長妥善溝通後,完成對學生最佳的決策。



老師可以怎麼作?—從權威、隱私、責任、正義談輔導管教-(二)隱私



  張澤平
二、隱私(Privacy)
  自己是個人生活在世界上的主角,個人應有決定是否獨處或免於受他人打擾的自由(let me alone)。尊重個人隱私的社會,容易誘發個人獨立自主的思考,免於受到集體的不合理的影響。然而過度強調個人隱私,個人無法被他人察覺的行為也可能成為違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我國文化特質強調和諧合?,不認為每個人都有不容他人干擾或侵犯的部分。以下舉幾項與輔導管教相關的重點:
(一) 個人需要獨處、也有不透露個人資訊或行為予他人的自由。
不同的人對隱私需要的程度也許並不相同,但在群體生活的班級中,如此的需要不應無端地被犧牲。例如,老師規定全班的郊遊活動全體同學都要參加,如果老師過度地強制沒有意願參加的同學參加,可能侵犯同學個人的隱私,也不見得讓這同學快樂地參與郊遊活動。

  當然,過度地保有隱私的缺點也必須讓學生了解。例如每個人如果都各行其事,不願和朋友分享自己的隱私,就很難和別人建立較親密的關係。
(二)學校不得任意洩漏學生資料。
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如果說警察局向學校要求提供某學生資料,其實學校不一定要提供。學校應該去了解警察局為什麼需要資料,要提供的話也應該只提供和警局索取資料目的相關的資料,而不是一切配合警局的要求。

(三)個人的隱私或自由,必須在充分的公共理由下,例如學生安全、公共秩序的考慮下才能加以侵犯。以下藉由幾個例子說明:


  • 某學生表示錢包掉了,可能被同學偷走,老師是否可以開始搜同學的書包,調查錢包是否被同學偷走?   搜學生書包極為不妥,會無端侵犯學生的隱私。如果有合理懷疑或證人證詞時,才可以搜某學生的書包。不過老師可以先透過各種方式調查,例如根據對學生的了解妥當詢問,請週遭的同學協助尋找,搜學生書包並不是最先要考慮的方法。
  • 教官發現男同學在學校不依規定穿著制服,在走廊當場要求換上制服。   教官當然有權指正同學違規的事項,但方法要適當。教官可以要求學生到較隱密的地方換上制服,如果在眾人面前要求學生換裝,對學生的自由及尊嚴影響較大,十分不妥。
  • 某女子高中的制服是白色襯衫,學生若穿著深色內衣會透出內衣顏色,學校便對學生宣導不要穿深色內衣。
      新聞報導曾訪問該學校學生,有些學生認為穿深色內衣確實不雅觀,有些學生則認為穿什麼顏色的內衣是自己的事,根本不乎別人的看法。這個例子中,學校為了整體的形象而要求學生不要穿深色內衣,但這種介入學生個人生活的作法究竟達到如何的教育目的?似乎值得商榷。
   
(四)和隱私相關的還有各種基本人權



  •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不能拋棄的,即使教師經由家長出具家長同意書,同意教師可以體罰自己的孩子,這樣的同意書也是無效的。又如果教師體罰學生(諸如有摑掌、罰半蹲、鞭打等行為),法院也曾判決教師要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

  • 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強調的是個人以言論表達自我的自由。學生在學校的發言、創作,除非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否則不應無端的限制。尤其是在學生課外活動的領域,更須注意避免無端限制學生的言論自由。

  • 信仰自由。特別是宗教及政治的信仰,教師不應藉由教學活動強加學生身上。

  • 財產權。學生的財物都屬於學生所有,學校或教師不應以任何理由永久沒收學生的任何財物。如果學生保有某種物品(例如電動玩具),會影響學校的教學活動時,學校也只能暫時地保管,而且要儘快在適當的時候歸還。
老師可以怎麼作?—從權威、隱私、責任、正義談輔導管教(三)責任

張澤平律師
三、責任(Responsibility)
責任是應去完成或不應去做一件事的本分或義務。責任可能來自權威者的分配、法律的規定、公民的身份等等。當每個人善盡自己的責任時,他人才可以預期未來的進展,社會將會更穩固而有效率地發展,由此並能體現公共意識。在我國文化多著重個人對自己的責任,例如學生應該努力用功、孝順父母等,較少從公共領域討論責任,例如公民應有參與民主社會各種團體的責任、自己如果沒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將會對團體、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等,公民的責任因此易受忽略。以下再分兩點討論校園輔導管教的議題。

(一)責任的認知
教師有義務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任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在這抽象的文句中,教師為達成「導引其適任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所須肩負的責任可能包含教學活動安全的維護、日常的課業教導、生活輔導、不良行為的導正等等。部分教師可能在獨善其身的觀念下,對日常所應負的責任沒有充分的認識,反而更關心發生事故或弊案後自己所應負的責任。然而,事前的責任應該比事後的責任更受到重視,才是對責任較為正確的態度。

(二) 事件發生誰應該負責?
以下舉幾件學生發生意外的事例討論教師應負的責任。

  • 學生蹺課在校外發生意外,例如淹水溺斃或被人砍傷,學校應負何種責任?   學生發生意外,通常並不是教師或學校所造成,教師或學校並不會負擔任何民刑事責任。但學生蹺課,教師或學校應該立刻反應,設法了解學生的動向。所以相關任課教師應該隨時掌握學生的出缺席,並適時通報學校。如果學生發生意外,但教師或學校仍不知道學生不在學校,就可能要負行政疏失的責任。
  • 某國中學生在四樓教室窗戶外的護欄邊擦窗戶,但因護欄年久失修,學校沒有定期維護,該學生即因護欄鬆脫,從四樓墜落身亡。   四樓教室的窗戶外護欄因學校沒有定期維護而鬆脫,這事關校長平日的督導責任、總務主任維護校產的責任、導師的照護責任。法院的案例即認為類似的案例中,校長、總務主任、導師都要對學生家長負損害賠償責任。
  • 國小課後活動輔導時間,老師較晚進教室,而在老師進教室前發生學生遭同學刺傷眼睛,老師進教室後並沒有將受傷的學生立刻送醫,導致學生因遲延送醫而眼睛失明。   由於老師沒能第一時間送學生就醫,導致損害擴大,法院在類似的案例中,即曾判決老師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老師可以怎麼作?—從權威、隱私、責任、正義談輔導管教(四)正義

張澤平律師
四、正義(Justice)
正義可分三部分主題,一是分配的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 二是匡正的正義(corrective justice), 三是程序的正義(procedural justice)。當團體中有某些利益(例如工作機會)或負擔(例如稅收)需要分配時,就涉及分配正義的問題。當發生某人做錯事(例如廢弛職務)或某人受到損害(例如個人受到傷害)時,為使結果得到公平的處置,就涉及匡正正義的問題。當人們要蒐集資訊或作成一項決定時,所採取的步驟程序是否妥當,即涉及程序正義的問題。正義並不是我國社會傳統的重要觀念,正義通常用在對抗惡勢力,和日常生活的關聯不大,使得我國社會更須透過更重管導加強正義觀念的宣導。

(一) 分配的正義
分配的正義強調事物分配的公平性。但考慮公平性時,並不是表面上齊頭式的平等即可,而必須顧及每個人的差異性。例如,班費固然應該每個人都要繳交,但如果規定的班費過高,造成部分家庭難以負擔,則班費的額度就有重新考慮的餘地。又例如班上有肢體殘障或其他身心障礙的同學,某些課外活動就要特別考慮他們的情況,不宜和其他同學作相同的處理。總之,要達到實質的公平正義,應該對相同的事物相同地處理,不同的事物則可不同地處理,而進行差別待遇時要有正當的理由才可以。

(二) 匡正的正義
匡正的正義主要涉及錯誤的糾正,及損害的彌補。如果疏於處理,將會使犯錯的人再次犯錯的可能性增加,也會使造成的損害無法彌補,甚至繼續擴。以學生破壞公物為例,學校原則上應要求學生賠償,不過破壞公物的學生可能是起因於故意,也可能因過失而造成損害,學校要學生提出損害賠償時,應該分別不同的情況處理。又如犯法的學生是否一定要送法院?如果我們面對學生犯法,是以使學生改過向善為處理問題的基本目標,一旦學生留在學校能夠達到這樣的目的,應該沒有立即將學生移送法辦的必要;當然,如果學生的犯行嚴重,非移送法院很難讓學生有所警惕並矯正行為,就必須將學生移送法院。(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少年之肄業學校發現少年有違法之虞時,「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三)程序的正義
程序的正義著重於人們收集資訊或作決定時,所採取的步驟程序是否合理妥當。在程序進行中應該注意相關當事人發言陳述,參與程序的機會,才能儘可能保障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以對學生處罰或記過處分的程序為例,學校如何認定學生有違規的行為?是否讓學生自己有說明的機會?最後決定的過程是否經過一定程序的討論或辯論?這些程序是否確實踐行,都會影響最後決定的正確性,以及當事人是否心服。教師或學校應當對相關事項的處理程序,作成一套固定的處理方式,確保處罰學生的程序符合程序的正義。
   再以決定學校制服的程序為例,學校制服的決定涉及制服的樣式是否適合學校學生?價格是否合理?等問題,學校決定的過程可能必須依法對外招標,經比較各廠商的品質價格後,才能完成一項符合程序正義的決定。
五、結語
  本文提到的權威、隱私、責任、正義等觀念,在許多場合可能會同時有關聯。例如,要對學生記過時要顧及程序的正義,而程序進行中,可能要對被指違規的同學的行為暫先保密,以免讓該同學提早被貼上不良的貼籤,這又涉及隱私的保護。又例如權威者(諸如校長、老師等)的行為若要在權威者的職權範圍內適當行使權威,則須符合正義的各種要求(即分配的正義、匡正的正義、程序的正義)。
  本文提到的各種實例,如果依照我國固有文化強調尊師重道、重視集體榮譽、鼓勵個人的謙抑隱忍,恐怕許多結論都會與本文所提及的大不相同。然而,我國社會政治生活型態與西方社會愈來愈相近,接受西方文化所帶來的現代法律思想也已有數十年的歷史,要談人權、民主、法治,除了從制度面著手落實外,老師們將本文所提及的權威、隱私、責任、正義等觀念落實到日常的輔導管教中,或許是建構人權教育環境最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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