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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慧园》论坛管理规定《★---建议网民在注册前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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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 22:58: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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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您注册成为《师慧园-论坛》http://www.jssh365.cn/bbs用户前,请先阅读以下《论坛管理规定》。如您按“我同意”按钮继续进行注册,则我们认为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同意以下规定之全部条款,谢谢。

《师慧园》论坛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论坛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所有用户与访问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管季超工作室]的学术形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师慧园-论坛》是[管季超工作室-----《教师生活365》网站]的专属交互性电子公告服务系统,是《教师生活365》网为网站全体用户提供的交互性服务项目。

  开办本论坛的主要目的是为各地大中小幼教师/家长和教育研究人员提供网络交流之便利。
  
  第三条 《师慧园-论坛》电子公告服务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信息产业部及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师慧园-论坛》所有用户在本网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内的使用行为,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应该遵从本站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师慧园-论坛》所有用户应对本人发布的所有信息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师慧园-论坛》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残酷、教唆犯罪以及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内容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影响[管季超工作室]-《师慧园-论坛》形象、损害《师慧园-论坛》利益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师慧园-论坛》承诺对所有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部分、管理制度

  第七条 《师慧园-论坛》的运行及维护由[管季超工作室---《教师生活365》网]管理团队负责。

  第八条 《师慧园-论坛》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如下

  论坛管理员

  1、论坛管理员由[管季超工作室---《教师生活365》网]专人担任。

  2、论坛管理员监控论坛运行情况,通过对论坛程序及服务器的调整,保证论坛系统的稳定运行。

  3、论坛管理员监控论坛内全部内容,保证论坛的所有内容均不违反国家法律及相关制度并且符合各栏目的讨论内容。

  4、论坛管理员监督各专栏版主的工作情况并进行相关记录。

  5、及时删除论坛各栏目中所有与本规定第五条相违背、且专栏主持人未删除的贴子并进行记录备案。

  6、调整论坛中各栏目的结构以便于用户使用。

  7、管理论坛用户,处理用户关于论坛功能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版主

  1、各栏目版主由《师慧园-论坛》所聘人员担任。
  2、各栏目版主监控所负责栏目的全部内容,保证该论坛的所有内容均不违反国家法律及相关制度并且符合该论坛所规定的讨论内容。

  3、各栏目版主及时回复用户用贴子或其他方式提出的问题、建议以及其他合理需求,并尽力保证用户的要求得到完满的解决。

  4、各栏目版主及时删除所负责栏目中所有与本规定第五条相违背的贴子并进行记录备案。

  5、各栏目版主控制本栏目讨论方向,积极组织本专栏用户进行相关问题的讨论。




  第九条 违规帖处罚规定

  《师慧园-论坛》有权利对任何发表在论坛内的内容进行筛选和评判,并对其中任何被认为不适当的内容进行删除或屏蔽等相应处理。

  具体情况举例如下(包含并且不仅包含下列情况):

  1、现象:贴子含有规定第五条内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之一。

 处理方法:删除该违规帖、封发贴ID、发删帖公告。如有换ID继续发布违规内容的情况,封该ID的C类IP(即IP地址最后一段)。

  2、现象:贴子为灌水、与版面主题无关、扰乱版面秩序、以及管理员或者各栏目版主[主持人]认为不适当之内容。

 处理方法:删除该违规帖。如有反复灌水、持续无谓争执等行为,封ID。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任何问题请与[管季超工作室----教师生活365网]联系。

                                                                     http://www.jssh365.cn/bbs管理方:管季超工作室
                            201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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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23:34:5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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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4-4-6 02:57:40 |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1号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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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 16:01:13 | 只看该作者
=本站注册会员原创‘教育写作’作品首发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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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季超工作室]网站群所属《师慧园》论坛实行可核查的严管方式,为注册教师会员提供学术化的有品质的网络交流平台,并与线下的‘师慧园读书会’活动相辅而行。----------》所有以实名可核查方式注册成为本站会员的全国各地中小学教师即被视为[管季超工作室]合作团队基本成员《----------阳光穿过凸透镜才能聚成高热点,树生长在森林里才可能成参天之木。我们的目标是将有理想情怀有学术潜质的新锐教师凝聚成一个跨学科跨地域的研究团队。拒绝盲从,拒绝平庸,切磋砥励,沉潜飞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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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7 06:14:16 | 只看该作者
《师慧园论坛》版主规定及申请流程

一、管理团队

《师慧园论坛》管理团队包括论坛管理员和版主,其中管理员负责论坛整体规划,后台维护,首页更新,拥有最高权限。版主由优秀网友担任。


二、版主

基本要求:

1、热爱网络,自觉接受【管季超工作室】《师慧园论坛》创站者和管理员统一管理,无不良记录;
2、对所申请版面有浓厚兴趣,自愿、义务、积极、负责地为网友服务;
3、熟悉论坛操作,熟悉所申请版面,对版面发展规划有独到的思路;
4、具有较充足的上网时间来保证负责管理所要申请管理的论坛;
5、具备良好的亲和力和管理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与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6、自愿接受本版管理员及网友监督,自觉维护本版形象,并长期与其他版主保持密切联系。

版主职责:

1、维护版面秩序,依照版规处理违规内容;
2、解答网友疑问,投诉,调解网友之间矛盾;
3、协助管理员维护论坛秩序,及时举报有害内容;
4、活跃版面气氛,组织网友开展讨论;
5、策划组织网友活动,为论坛增加人气;
6、为版面及论坛建设出谋划策。

版主任免:

1、根据版面内容,每个【专栏】设置版主1-4人;
2、版主可以通过管理员直接任命,网友推选,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
3、版主必须由管理员亲自授予权限才能够执行管理操作;
4、新任版主试用期为一个月,期满合格成为正式版主;
5、版主在任期间如7天以上不来论坛,必须向管理员请假;
6、版主无故失踪一个月以上,或违规操作,疏于管理,管理员有权撤销其版主权限;
7、版主如自行离职,请提前一周向管理员提出辞职。

对于优秀版主,网站会有相应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三、版主申请

1、凡符合版主基本要求,愿意认真履行版主职责,为其他网友服务的网友均可申请版主;
2、请认真填写版主申请表格,发贴在“版主申请”版;经过管理员审议通过的版主,须告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备案,但站方有义务对信息保密。由管理员授予管理权限,在相关板块内发布通告,即开始担任版主职务。

版主管理操作:

版主能过操作的管理选项在进入帖子后的左下角。

包括:删除 转移 锁定 分割 加精 置顶

操作方法:

删除:一般不建议使用,除非是重复发帖,或者纯水贴;删除后整个帖子包括回帖都会消失。删除操作不可逆。



加精:好贴加精,加精后此按钮上会显示一红叉,再点击此红叉,解除加精。请及时精选内容加精。

置顶:每个板块内置顶内容保持3-5个,四个最佳。置顶贴不要同时置一个用户发的贴太多,版主应多鼓励新人发好贴。版主的帖子也不要置超过一个,最好是公告版规或者讨论性的帖子

单贴管理操作:

单贴,就是指单个的回复贴,楼主的贴也可以这样操作,但是如果要删除主题,还是要按照以上所说的主题操作方法来操作。

单贴右下角的删除按钮:
点击删除单贴,同一主题内其他贴不会受影响。

单贴右上角的编辑按钮:
你可以编辑他人帖子,但此操作一定慎用!一般仅用在更改楼主标题(例如要推荐的时候,可以把标题改得更诱人些)。除此之外不要随便去更改他人帖子,否则后果很严重。

版面管理操作:

针对整个版面的操作,少用,在你自己管理的版面中有相关入口。
这里可以批量操作帖子,点击小格,打上钩,即为选定,选定的帖子可以进行批量处理。

四、版主工作内容:

1、推荐好贴
每日将版内好贴及时加精置顶,并将最好的推荐给管理员。撤销置顶的帖子,如果是好贴,要记得给加精。

2、处理违规
违规贴包括:
(1)任何与版面内容无关的主题——转移至版主回收区,内容严重违反论坛规则的通报管理员;
(2)任何违反论坛管理规定的违规内容,以及版主讨论区中公布最新处理规定中的内容,转移至版主讨论区。
(3)广告——转移至版主论坛,并向管理员通报,如同一广告发了很多,可以只转移以两个备案,其余删除;
(4)网友吵架,骂人,粗口——分割主题转移至版主回收区备案,过多的删除,并向管理员通报。
(5)灌水,刷版,即大量使用表情符号,同一id大量发帖,大量回帖,说与主题完全无关内容等。根据版面特点,灌水的标准可以有所伸缩,以不影响大多数网友阅览为准。
(6)违规签名,头像——涉及违反论坛管理规定的用户头像,签名,向管理员通报。
(7)如有突发事件,要求全坛删除的内容,请协助管理员进行处理。

3、活跃版面气氛 维护版面秩序

版主要记住自己是管理者,而不是发帖机,适当发好贴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自己开动脑筋,设计并实施能够活跃气氛,拉升人气的活动内容,提高网友们的积极性,给网友更好的讨论环境。各种活动先要将计划报给管理员审批。

论坛版主首先要以身作则维护论坛秩序,制造良好气氛,对于网友之间发生的纠纷给与公正的解决。如处理不了,可以报给站务委员会进行处理。

版主要严格遵循论坛条例,听从管理员安排,收集网友意见,做好管理员与网友之间的桥梁。

对待网友要公正,有礼貌,说话注意分寸。对其他版主以及管理员要有团队合作精神。

五、《师慧园论坛》版主实名制备案

版主申请成功后,请及时将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提交给编辑或者站内短信给站务委员会 ,留作备案。



六、版主行为规则(非常重要

1.严格保护自己的ID及密码,做版主期间ID绝对禁止借给他人使用,如在公用电脑上使用ID,登陆时不能留下自动填写密码;密码必须设置复杂的数字与字母组合,并经常更换。

2.严格保守管理团队的保密内容,包括QQ群内信息,QQ,MSN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均不可对其他人透露,更不要发表在论坛其他版面以及个人博客等公开的空间上。

3.严禁利用版主权限之便,作损害论坛及网友利益之事。有违反以上三条者立即取消版主权限,今后也不会再接受其版主申请。


本规定解释权归《师慧园论坛》,并有权进一步修改及完善。


本公告之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今天,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就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对互联网企业、用户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该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专家解读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李欲晓:
  这个管理规定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延伸,是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出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符合当前网络空间治理的制度化趋势(而非专项行动)。尽管还有很多网络空间的基本规则在将来可能会逐步完善,但这是网络信息服务业者和网民在网络空间权利和责任的进一步细化,能否建立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来保证执行力,将决定此规定的成败,当然这种执行力也是公众树立对网络空间长久信心的保障。
  清华大学传播学教授沈阳:
  现在的移动媒体生态环境的基础就是微媒和微号,我们可以看到,微号的抢注乱象和不当名称使用乱象已经比较突出。微信现在的账号数量非常庞大,为了确保微号有序的申请使用,这种规范是有必要的,有利于对整个微信公众号的规范管理,接下来主要是具体实施,对于侵权账号应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中国传媒大学广播电视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付玉辉:
  新规对于互联网虚拟空间传播秩序的形成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该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覆盖所有新媒体形态;二是覆盖全国范围;三是强调平台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四是明确“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有限实名制原则;五是明确互联网账号使用者的“七条底线”等传播责任;六是明确对于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处罚措施。从以上管理内容来看,每个传播平台,其所担负的传播责任已经被明确,而每个互联网账号,其实所对应的就是一个互联网自媒体,其所担负的传播责任也得到了明确。明确各方责任,实施多元治理,这将有利于更为规范的互联网传播环境的形成。
  官方释疑
  1、出台这项规定的背景?
  徐丰(中央网信办移动网络局负责人):互联网用户账号乱象污染网络生态,侵害公众利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成社会公害,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广大网民深恶痛绝,整治账号乱象迫在眉睫。
  2、规定的管理范围和对象?
  徐丰:主要是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
  3、规定是否让用户的自由度受限?
  徐丰:账号管理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用户选择个性化名称的权利,重点解决的是前台名称乱象问题。
  4、规定能否保障用户隐私?
  徐丰:互联网企业应当落实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对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账号,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同时,企业还应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处置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
  管理规定账号十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月4日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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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礼节
  礼节一:记住别人的存在
  互联网给予来自五湖四海人们一个共同的地方聚集,这是高科技的优点但往往也使得人们面对着电脑银屏忘了是在跟其他人打交道,人们的行为也因此容易变得更粗劣和无礼。因此《网络礼节》第一条就是“记住人的存在”。如果你当着面不会说的话在网上也不要说。
  礼节二:网上网下行为一致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都是尊法守纪,同样地在网上也同样如此。网上的道德和法律与现实生活是相同的,不要以为在网上与电脑交易就可以降低道德标准。
  礼节三:入乡随俗
  同样是网站,不同的论坛有不同的规则。在一个论坛可以做的事情在另一个论坛可能不宜做。最好的建议:先爬一会儿墙头再发言,这样你可以知道坛子的气氛和可以接受的行为。
  礼节四:尊重别人的时间和带宽
  在提问题以前,先自己花些时间去搜索和研究学习。很有可能同样问题以前已经问过多次,现成的答案随手可及。不要以自我为中心,别人为你寻找答案需要消耗时间和资源。
  礼节五:给自己网上留个好印象
  因为网络的匿名性质,别人无法从你的外观来判断,因此你一言一语成为别人对你印象的唯一判断。如果你对某个方面不是很熟悉,找几本书看看再开口,无的放矢只能落个灌水王帽子。同样地,发帖以前仔细检查语法和用词。不要故意挑衅和使用脏话。
  礼节六:分享你的知识
  除了回答问题以外,这还包括当你提了一个有意思的问题而得到很多回答,特别是通过电子邮件得到的以后你应该写份总结与大家分享。
  礼节七:平心静气地争论
  争论与大战是正常的现象。要以理服人,不要人身攻击。
  礼节八:尊重他人的隐私
  别人与你用电子邮件或私聊的记录应该是隐私一部分。如果你认识某个人用笔名上网,在论坛未经同意将他的真名公开也不是一个好的行为。如果不小心看到别人打开电脑上的电子邮件或秘密,你不应该到处广播。
  礼节九:不要滥用权利
  管理员版主比其他用户有更多权利,应该珍惜使用这些权利。
  礼节十:宽容
  成员都曾经是新手,都会有犯错误的时候。当看到别人写错字,用错词,问一个低级问题或者写篇没必要的长篇大论时,你不要在意。如果你真的想给他建议,最好用电子邮件私下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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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呼唤更多网络正能量

为凝聚和壮大网络正能量,营造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2015年度“五个一百”网络正能量精品评选活动近日正式启动。(12月9日人民网)

据媒体报道,中国目前已成为世界新媒体用户第一大国,截止2015年6月,中国网民达到6.68亿,手机用户达到5.94亿。虽然网络舆论在大部分时间里都是社会中一股重要的“正能量”,但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的“放大器”,一点谣言就能成就负能量的“燎原之势”。对政府来说,一旦网络舆情应对不当,就会使政府执政面临着更大的风险与考验,不仅严重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更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为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提供了参考和指引,网络立法已经成为民众呼声和大势所趋。

让互联网释放更多正能量,既要有善管善用、兴利除弊的媒介素养,更要有应势而动、因势利导、顺势而上的执政能力。网络不是一个肆无忌惮的地方,政府部门要通过积极立法,引导网民在网上理性、负责任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构建一个健康、规范、有序的互联网生态环境,让法治不仅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成为一种网民自觉的生活方式,唯有此,法治中国可期,公平正义长在。


有底线才有自由,有边界才有空间。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要勇于“亮剑”,要动真碰硬,出重拳,对作恶者要追究,对造谣者要重罚,严惩网络欺诈,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要严厉打击,保护个人信息。而这一切,都需要严谨的立法和严格的执行,有了机制和执行的保障,丑恶才会被驱逐,良善才会主导网络,网络空间才会更加清朗。

哲学家康德说,判断力是联结知识与道德、必然性和自由之间的桥梁。身处网络时代,拥有健全的判断力,是网民必须的修养。每一个网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起相应的义务,规范自身在网络上的言行,炼就一双“慧眼”区分良莠,多些思考和冷静,辩证的看待网络意见,去伪存真,慎重判别和选择,理性参与,在法律框架内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良好网络环境的建立和维护需要多方努力,全心呵护,网民要强化自律,政府要积极作为,激发更多正能量,还网络一个阳光天地,让正气激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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