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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中逵:乡村社会教化的式微与再造
摘要:百年中国乡村社会教化历经“晚清的族长外控、民国的乡绅内化、新中国成立30年的村官外钳、改革开放30年的村民自律”之后,目前呈现“主体无明显承载性、内容多元分离性、功能相对削弱乃至丧失性”等特征,为使乡村社会教化与乡村学校教学、家庭教养同质同构,当务之急应“明确教化主体、提供教化场所、组织教化活动”。
关键词:乡村社会教化;式微;再造
中国传统社会教化主要由家族来完成,家族始于先秦,三代确立父系血缘家族制和王位世袭制,夏商出现世系记载,周代建立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国一体宗法制度。自秦汉以来,家族在整个社会教化过程所起的作用,因时而异、历地而断,本文拟在历史考察基础上,梳理百年中国乡村社会教化演进之势,辨明其间发展之征,继而就如何再造乡村社会教化提出一孔之见,以期对当下新农村建设有所助益。
一、乡村社会教化的演进实况
纵观有清一代至今的百年中国乡村社会教化历史演进,其具有如下明显阶段性特征。
其一,有清一代,传统社会教化中的族长外控。有清一代,中国乃一传统农业社会,在传统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和家国一体的经济政治体制下,乡村社会教化通常以村为单位、以家族为主体来承担进行,具有浓郁的家族色彩。首先,在教化内容上以敬宗睦族、执伦践常、忠君守法为旨。从根本上讲,中国传统家族的基本功能是教导子孙认宗敬祖睦族,认宗即明白自身宗之所继、源之所出;敬祖即修撰谱牒并在不同节日开展谦虔敬谨的祠祭墓展活动;睦族即和睦家邦邻里。“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由长老统治的礼治社会,礼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故乡村社会教化十分强调传统儒家基本道德伦常的建立,而在所有这些道德伦常中,最重要的便是孝顺、名分、信义、知识和对各种陋行的禁止、尊贤崇儒、敦本节俭等。据国内清史名家冯尔康先生所考,在家族与国家的关系上,宋元明清家族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家族完全置于政府控制之下,政权把家族完全变成附属物,祠堂成为协助统治的得力工具”,由大清自顺治九年(1652年)作六谕始,至康熙九年(1670年)颁布圣谕十六条、雍正二年(1724年)颁布《圣谕广训》都十分讲究遵纪守法,所以忠君守法亦构成传统乡村社会教化的重要内容。其次,在教化方式上,以撰讲谱牒、主持祭祀、处理纠纷为要。谱牒教化的途径主要是修、撰谱和读、讲谱,祭祀活动则主要是指由族长主持、在祠堂举行的全族清明大祭,祭祀除进行各项仪式外,最重要的就是由族长讲谱牒和训正,通过有意识地宣读家族历史和先祖事迹来教化全族子裔,强化族裔缅怀先祖,确立归宗认同的本体意义,继而向族人传播尊贤崇儒、敦本勤俭、祈福还报等传统价值取向的追求。的确,这一时期谱牒的功能已从原来“以谱治家率候统国、以谱显第竞仕择婚”更多地转向了“以谱敬宗收族教化”。另外,处理纠纷通常也是族长份内之事,族长是全村整族最有名望和权力之人,小到夫妻邻里争吵斗殴、偷鸡摸狗,大到作奸犯科、与邻村纠纷械斗等,都得由其出面斡旋、调停、号召、发动方能进行。
其二,民国时期,族长变异中的乡绅内化。民国时期,中国乃一社会急剧动荡不安的时代,此间各路军阀立地为据,长期混战,大小土匪占山为王,时常掳掠。此间中国乡村社会教化具有内、外双向用力特征,于内是增强自保,向外则为共同对敌。首先,在社会教化主体上,已由单纯血统嫡长教化制转向衿绅教化制。晚清时期,社会教化由族长、分房长、长兄等通过操纵祠堂、主持祭祀、支配族产、处理家庭纠纷事务等来将各种宗规族法施之于族人,具有明显的血缘、外控特征。随着族长制的削弱,社会教化的主体逐渐多元化,除原有社会教化主体外,还有具有文化知识的“仕人”,富有且为村中族人办实事、做好事的“善人”,言行犀利正直、处事果断公正的“直人”,由于他们都具有为村中族人所欣赏、信赖乃至效仿的行为、品质和精神,因而在社会教化方面也都自然起到了榜样示范作用,这些新型的社会教化主体与此前不同的根本之处便是,他们都是为族人从内心依从效仿而非外控强加的。其次,在社会教化内容上,虽然也强调敬宗慕族和执伦践常,但更多已倾向对内讲团结以凝族成力,对外讲气节以聚族显威,忠君守法也为联族自保所取代。此间乡村社会教化强调最多的是某村某族乃某公一脉所生,每每族人清明聚会祭祖之际,族老们都会向族众灌输上述思想,并对本族历史上为争夺土地山岗与他村作战牺牲的事例大加褒奖宣扬,要求族人向他们看齐,为保护本族的既有领地和声望争光尽力,忠君与否不再重要,守法与否也没关系,最重要的是如何在“乱中取胜”以维护族人既有利益。再次,在社会教化方式上,以前传统家族聚会的时候,常常伴随着不厌其烦地宣讲纲常伦理和家训族规,民国以后这种宣讲已无从前那么频繁,尽管开导性的教育仍然有一些,但主要是为了联谊,传统的教化功能逐渐弱化。与此同时,宗族以外的社会教化形式日渐发达起来,人们从过去的宗族教化形式更多地转向了日常社会生活当中来,诸如斗鸡、打牌、斗牛、舞龙、唱调(地方戏曲)等大众娱乐活动日益成为大众喜见乐闻的教化形式,当然,处理和调解族人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仍然是乡绅的一项重要教化内容和方式。
其三,新中国成立30年,行政操控下的村官外钳。建国30多年间,党和国家先后进行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政治运动,这些运动从根源上削弱、消除乃至灭绝了宗族势力的存在。继而,原来由家族来承担的社会教化也被现行行政体制所取代。首先,社会教化的主体由传统的族长、族老、乡绅转向村级行政干部。过去,村中族人社会教化通常由家族组织及由此演变而来的士绅阶层来承担,如今家族组织被消灭,被新型的村级行政机构及职能分工不同的贫协主席(村支书)、村长、会计、治保主任、妇女主任、民兵连长等“村官”取而代之,在无其他履行社会教化主体的情形下,上述人员便自然成为乡村社会教化的承担者,这种国家正式政权深入最基层乡村社会的形式使家族组织及其他介于国家与家庭之间的非法中级组织彻底丧失了生存繁衍的前提条件,结果导致国家职能范围和行动领域的下沉与扩大,乡村社会教化的职责自然趋向行政化。其次,社会教化的内容由传统儒家伦常转向现世的遵纪守法。此间,由于“扫四旧”、“四清”及“文革”运动的开展,有关宗教信仰、古典文献及族谱被当做封建思想的表征遭到没收和焚烧,传统形式的婚葬礼及扫墓祭祖等传统祭拜仪式也都遭到禁止,取而代之的是毛主席的红宝书和大小徽章,原有的传统内容被彻底地扫除了。这些内容载体被扫除之后,人们所受教化的内容不是没有,而是学雷锋、学大寨、学《毛主席语录》和现行的各项方针政策。再次,社会教化的方式由传统说教规训转向行政制裁。由于传统教化内容被现时方针政策取代,故教化方式也不再是舆论说教,而是行政制裁,只要不接受现行方针政策教化的,要么被批斗,要么被划成“二十一类”分子,谁胆敢未经村里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就擅自出走,结果将被定为外溜分子。在工分制的劳动管理体制下,社会教化的主要形式是每天可以听见多次不同的口哨或广播,这一集体行动象征告诉人们开工和收场的时间,在这种与自身利益紧密挂勾的管理体制下,教化内容、方式与结果均以“服从”为中心。
其四,改革开放后,自由共存的村民自律。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和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人们在生活水平和思想观念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此间乡村社会教化总的趋势是试图部分恢复过去的一些有益做法,但事与愿违,结果并未奏效。首先,教化主体无明显承载性。晚清乡村社会教化的承载主体是以族长为首的宗亲长辈,民国是族长变异后的乡绅,毛泽东时期则为村干部,但改革开放后,随着个体自主性的日益提升,上述三种社会教化主体已无力再对村民或族人实施应有的社会教化了。由于人们能接受到较为广泛的信息来源,在视野和思想观念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其在看待和处理相关事务时已不再听信村中老者、干部的安排,而更多地表现出自己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来。其次,教化内容无明显针对性。之前,不管是族长、乡绅还是村干部,他们都会围绕传统儒家伦常和遵纪守法等内容来对村民或族人实施言传身教,就是毛泽东时代,也会有广播每天对村民进行新闻政策等宣传,但改革开放以后,在村民教化无主体的情形下,社会教化的内容也不再有所侧重。如果说1995年前村干部还能在收缴税费、计划生育、防火防盗等方面间接地宣传一些国家政策和做人的本份,履行一下村官应有的社会教化职责的话,那么之后,这一教化职责也逐渐交由乡镇干部去执行了,而在2004年取消农业税后,村干部除了日常简单的经济事务之外,对村民伦理、宗亲等日常社会教化也越发不闻不问,从而致使其最初的政策宣传教化功能愈加难以发挥起来。再次,教化方式无明显常规性。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社会教化有一定的承载体,内容也相对稳定,还存有类似族长主持祭祀、乡绅调停纠纷、村官广播宣传政策等相对稳定的教化形式,故社会教化实然存在,随着上述教化主体的消失或责任下降,社会教化剩下的就只有村民或族人的自律了。如果说建国30年间,村中的某些聚集地还是村中老少饭后茶余谈天说地的大众场所,人们还能在畅谈乡民日常琐事、听着村中某公讲述章回小说、看露天电影等活动中受到社会教化的话,那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视机、影碟机等家用电器的广而入户及其他不同娱乐形式的出现,赌博便日益成为大众娱乐教化的主要形式,年轻人玩纸牌“斗地主”,稍长的玩麻将“全开放”,年老的则对“天九”乐此不疲。这种各自顾着在家自娱自乐、在形式上看似自由、多元、自律的民众生活背后,却无法掩饰其教化内容的苍白与无力,实则一种典型的放任状态——既无外在约束,也无内在自律标准或评价准则,有的只是个体的为所欲为与肆无忌惮。
二、乡村社会教化的式微表征
纵观百年中国乡村社会教化变迁,我们从中可以发现以下三个明显趋势。
其一,社会教化由具有明确的主体承载性转向无主体承载性。晚清时期,乡村社会教化任务基本是由族长为首的族老们完成的,不管当时其内容多么封建或狭隘,其方式呈现何种外铄特征,但其对村民族众的影响却是深远的。民国时期,乡村社会教化的主体从过去的族长转向了乡绅,人们对乡绅的普遍认同也使得村落教化在内容和形式上得以有效、有序、内在、自为地进行。新中国成立30年间,作为封建残余,宗族、乡绅等村级社会教化主体被一系列的运动彻底清除,取而代之的是乡村行政干部。的确,“中国革命的成功正在于共产党成功地用一种意识形态取代了儒家伦理,用一种团体取代了家族”,尽管此时的教化内容、方式已由传统儒家伦常向国家政策转变,但也正是通过村级行政干部的日常教化管理和政策宣传灌输,才确保了当时村落社会教化在内容、方式上的自成体系性和村落社会的相对稳定性。改革开放后,以村级行政干部为核心的社会教化主体仍然对村民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此间其作用与其说是“教化”不如说是“硬化”,因为其主要任务是协助上级政府足额按时完成各项税收任务,而对诸如张三发生家庭纠纷、李四违反村规民约等不再管理,于是,社会教化变成了一种单纯的行政行为。直至后来,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逐渐个体化、私事化,村里干部对村中大小事务也懒得问津了。易言之,村落社会教化的主体已由显入隐或隐而不彰了,这种社会教化的无主体承担性直接导致整个村落社会形同散沙、各自为阵,既无凝聚力,更无共同目标追求。
其二,社会教化的内容由高度统一性转向多元分离性。晚清时期,村落社会教化的主要内容是传统儒家伦常和敬宗睦族的思想观念,前者为各自家庭,后者为整个宗族,二者对象看似不同,但其要义相通,高度统一。民国时期,虽然乡绅教化制下的教化主体在称谓上有所不同,形式与内容也发生了部分变化,但总体而言,其教化宗旨尚未改变,仍然是以维系整个村落利益和团结为鹄的的,传统宗族观念及惯常教化内容、方式仍保持了较大的延续性。新中国成立30年间,宗族被消灭,传统儒家伦常不再被重视,现时党和国家政策的实施成为首当其冲,于是村级干部主导下的社会教化在内容上开始出现某种分离因素,或因干部自身利益或因对政策理解不同而发生歧义,此间有为宗族谋取利益的,有为上级政策执行服务的,还有为一己私利而假公济私的,由此导致教化内容在政策宣传实施过程中出现随意性和多元分离性,社会教化内容亦会因时、因地、因村干部的利益而随时发生变化。改革开放后,这一情形不仅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相反却朝着另一更为个体化的方向发展,随着政策的愈发宽松和村落社会日常生活行为的越发私事化,村干部也越发不再关心村中社会的教化问题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教化转而交由村民或族人自身来加以把握处理。在此情形下,村民社会教化实则已无具体和相对稳定的教化内容。若说有,那也只是村民或族人自己对自己的教化,或曰自律,然而,严格说来,这种个体自律式的“社会教化”已不再属于“社会教化”了。
其三,社会教化的功能由相对强化性转向削弱乃至丧失性。晚清时期,宗族社会教化的功能与影响力是强大的,由于宗规族法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更由于以族长为首的族老们还拥有对一些明显有悖宗法规定的行为及其当事人进行类似如今法律的处置权力,因而村中族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处事不仅受到宗规族法的有形制约,还会对上述权力存有极高的敬畏感,如此,人们的言行难有明显违反宗法规定的。民国时期,虽然宗族在强制力方面有所减弱,但其依然是村中族人日常行为规范的一种强有力的无形影响因素,这一情形不仅表现在清明祭祖等对内事务上,还特别体现在诸如纠纷械斗等对外事务上。正是这种族法家规的存在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广为实施,才使得人们保持了传统的伦常行为规范,维系了村落亲情伦理的相对稳定。的确,“历史地看,由于封建社会的皇权统治并未延伸到村庄,所以村庄中的精英便代表国家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从而形成了人际关系的稳定结构”。新中国成立30年间,尽管社会教化的主体、内容、方式发生变化,但通过村中各种大小不同的会议和穿插深入的有线广播、人力口哨,其对人们日常言行产生的影响仍是强大的。改革开放后,随着村里广播的撤除,村规民约的名存实亡,社会教化的功能逐渐淡化,虽然在物质条件改善的情况下,许多村重修祠堂与族谱,并欲以此为契机,重新恢复过去家族教化的一些功能,但此时的祠堂和族谱仅是一个摆设,类似从前那种具有实质性行为规范影响的教化功能已不复有。
三、乡村社会教化的再造
作为乡村教育整体发展的重要一环,如何通过乡村社会教化以引领乡民建立并践行新的符合和谐社会构建的价值取向和公民道德评价体系,笔者以为关键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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