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已进入第30个年头,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正处在变革之中,国家权力受限日益成为政治生活的趋势,这将有力地促进公民权利崛起,实现国家与公民之间良性互动。习近平在《改革开放30年党的建设回顾与思考》为题的演讲中,告诫党内成员:“任何一个政党,无论实力多强、资格多老、执政时间多长,如果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保守僵化、不思进取,其创造力就会衰竭,生命力就要停止。” [7]为此,笔者认为执政党应实现以下三个转变:
(一)由重国家政权转向重公民人权
《尚书·五子之歌》有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是古代社会统治者曾经有过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体现,但古代社会统治者以民为本仅系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江山稳固,永保一族一姓的家天下。依据现代宪政理念,设立国家政权的根本目是为了保障人权,构筑人人能够在文明下生活的制度底线,政权合法性来源于执政者对制度底线的恪守和对人权保障的实现,人权和政权乃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执掌国家政权后,在人权和政权关系的认识上曾经存在误区,某些时期(如十年文革)某些掌权者有过公然侵犯剥夺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及财产权的情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执政目标之一写进党的报告并载入宪法,倡导以人为本并注重民生,这是中国共产党由重国家政权转向重国民人权转变的开始。中国共产党作为现代政党应该也必须超越古代民本执政理念,不应只将保障人权作为其执掌政权的手段,而应将保障人权作为其执掌政权的目的。不以人权保障作为目的的执政党最终必定要失去政权,苏东剧变就是最好的例证。苏东剧变给执政党的启示不是执政党如何加强对国家政权的控制,而是执政党如何通过国家政权手段实现公民人权保障的目的,否则其执掌政权的合法性就会丧失。
(二)由重社会稳定转向重社会正义
考察人类历史,执政者无不强调社会稳定,靠什么方式实现社会稳定执政者各有其法,归纳起来有两类:一是靠国家暴力,通过政治高压达至社会稳定;二是靠宪政制度,让社会各方服从于共同认可的理,从而实现社会稳定。社会发展进程表明,执政者靠暴力和政治高压只能实现短暂表面的稳定,最终无法跳出以暴易暴的历史周期率,而通过宪政制度,确保社会各方服从于共同认可的理,才能实现社会长期内在的稳定。社会各方共同认可的理表现为国家宪法和法律,惟有社会各方服从宪法和法律,社会正义才能实现。一般来说,法律的追求具有双重目标,即公正价值与秩序价值,两种价值都至关重要,但亦有主次之分,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公正取得优先于秩序的优越地位。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奉行稳定压倒一切的治理原则,稳定的目的是使社会各方面在其绝对领导下有序发展,但不以正义为基础的“稳定”必将导致无序,“稳定”甚而成为有些地方党政部门压制公民争取合法权利与自由的大棒,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举报案及辽宁西丰诽谤案就是典型的恶例。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的结果不是有序而是: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加,官民冲突日趋激烈,政府陷入严重的治理危机之中。2007年3月16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说:推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这预示着中国共产党为走出治理危机,其执政理念开始由重社会稳定向重社会正义转变。
(三)由重政治控制转向重法治建设
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强调政治上的高度集权,实行对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直接控制,全体国人只服从于一个领袖、一种思想,最终酿致政治灾难——十年“文革”。正是在国家走向崩溃的边缘,中国共产党宣布改革开放,政治上为防止个人专断,开始强调法制的重要性,经济上放权让利,开始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经济生活。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开始由强调政治集权控制社会转向强化法律控权管理国家。法治是以基本人权为前提及确立相应的制度保障,法治不能简单理解为依法治官或依法治民,而应是对最高统治者(包括执政党)权力的制约,最终树立起法律在国家的最高权威。中国共产党既应具有政治权威,又应受到法律约束,唯有如此才不会重回高度集权的老路。民主、法治与人权构成宪政的基本元素,它们不能仅作为政治的“化妆品”,而应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更应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执政的提出便是执政党由重政治控制转向重法治建设的开端。
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虽然告别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公民权利正处于崛起之中,但是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国家告别计划经济,结束的仅是物质管制,而非权利管制,公民仍有部分权利的生成、供给到救济处在国家管制之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比较而言,计划经济的根本是实行国家管制,市场经济的根本是确立公民权利,结束计划经济就是结束国家管制,归还公民权利。要全面告别计划经济就是要彻底结束公民权利管制,否则我们仍继续生活在计划经济的阴影下。这是一个公民权利管制走向公民权利崛起的时代,为权利而斗争是包括法律人在内的每一位公民的使命。
参考文献:
[1] (英)T.H.马歇尔:《公民权与社会阶级》,刘继同译,载《国外社会学》2003年第1期
[2] (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精)/西方现代思想丛书,王明毅等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3] 滕彪:《公民维权与“个人网站第一案”》, 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74776.html
[4](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出2007年版。
[5]吴庚 :《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7] 习近平:《改革开放30年党的建设回顾与思考》,2008年9月8日第452期《学习时报》。
(本文原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