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硬笔书法家协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滁州市硬笔书法家协会 第二条:滁州市硬笔书法家协会是由滁州市硬笔书法爱好者、硬笔书法理论研究、教育工作者组成,是为振兴滁州市硬笔书法事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滁州市硬笔书法家协会宗旨:在宪法、法律、政策和道德风尚规定的范围内,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普及和提高我市广大青少年及书法爱好者的汉字书写水平,扩大对外交流,振兴发展硬笔书法文化事业。 第四条:滁州市硬笔书法家协会业务指导单位:滁州市文化局。登记监督管理机关:滁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会办公场所;滁州三中行政楼四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滁州市硬笔书法家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硬笔书法竞赛和展览; (二)组织开展硬笔书法教学、培训、评审; (三)编辑出版、硬笔书法教材、报刊、作品集; (四)组织开展与本会有关的团体、个人进行与发展书画事业有关的联谊与合作; (五)组织、开展本会业务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能力、水平和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会推荐人才。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认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滁州市硬笔书法家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滁州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法定代表人;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滁州市硬笔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即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协会主席团代行常务理事会职权。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的第一、三、五、六、七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讨论协会相关事谊,要求主席团成员无特殊情况务请参加,两次不参加、不请假的,请向主席说明原因;三次连续不参会的经主席团成员半数通过后准以辞去会内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相当文化程度。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本会主席任期不超过三届,特殊情况延长任期,需经主席团成员全体通过,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或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 (三)召集并主持秘书处办公会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办学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本会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13年4月26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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