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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嗣源:民主、自由、平等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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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6 14:38: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邓嗣源:民主、自由、平等及其相互关系
2014年07月25日 09:34
来源:共识网 作者:赐稿

自由是什么?平等是什么?民主是什么?它们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对于一个向往民主、追求民主的人来说,是应该清楚地加以回答的。


自由是什么?平等是什么?民主是什么?它们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对于一个向往民主、追求民主的人来说,是应该清楚地加以回答的。我想在这里写出自己的回答,供大家讨论。
美国学者萨托利在《民主新论》(注一)中,也回答了这些问题,他书中的有些论点我是赞同的,但是关于自由、平等、民主三者关系的论述,有值得商榷之处,我想在这里作出自己的评析,供大家参考。
一,自由、平等、民主三个概念
概念,十分重要。概念是理性思维的工具和产物,如果概念搞混了,思维也就搞混了,其结果就是你的思想、你表述思想的语言文字将难以被更多的人认可、接受。概念是怎么形成的?按照经验论的主张,概念是以事实为依据,对经验加以提炼后形成的,事实、经验在先,概念在后,概念必定有其对应的事实和经验。也有这种情况,人们基于已有的相关经验,会在头脑里设想或预想某种新的事物,但那只是个粗坯,概念尚未成型,只有当设想的理念通过实践落实到可经验的事物并积累若干经验之后,概念才会逐步形成。由于实践的发展、事物的演变和经验的积累,概念也将跟着改变,在改变的前后,可能都用同一个词语来表示概念,但它们的内涵已经产生本质的变化,已经变成不同的概念,对应着不同的事物,所以应该特别注意严加区分。譬如,民主这个词语,在古代曾被用来指称希腊城邦的政治制度,在法国大革命以后又曾被用来指称“雅各宾党”建立的政治制度,现在民主这个词已被用来指称当代很多国家建立的政治体制;在这三种历史背景下,民主这个词所表示的是否同一个概念?它们是否指称同一个事物?它们是否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经验?回答只能是:当然不同!所以,应该对三者作出严格的区分。有人为了贬低和指责现代民主,举出古希腊民主及雅各宾党民主的“暴政”作为依据,把“民主会导致多数暴政”这顶帽子套到现代民主的头上,这是典型的搞乱概念、搞乱思想的手法!为了澄清概念、澄清思想,只有一个办法:以事实为依据,从经验中提炼出概念。面对一个概念,当人们从现实生活中经验到它所对应的事实时,人们就会对之信服,由这样的概念编织而成的思想,也会得到越来越多的信任和支持。对于同一个事物,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实践和经验,会形成不同的概念,这就要求大家都严守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互相争辩、补充,或达成相近的认识,或作出取舍。脱离了事实和经验的争论,必将一无所获。以下所述的这三个概念——自由、平等、民主——是否以事实为依据,它们所反映的事物是否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逻辑上是否有缺陷,请大家指正。
自由是什么?自由这个词原本的意思,是描绘一种行为状态,即不受限制地、由己之愿而行事的状态,用来作为政治学的概念,自由——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地、由己之愿行事的权利(另有文章论及,注二)。这一政治学的自由概念有个形成的过程,最先用文字确切表述这一概念的,是三百多年前的洛克。离开了法律谈论自由概念,不过是些空洞概念,缺乏所对应的事实和经验。人们所说的政治自由、经济自由、信仰自由等等,都是法律规定的各种自由的分类名称,不能因此而说有多种“自由概念”。按此概念而言,一个国家有哪些人享有自由、享有哪些自由,是由法律规定的,不同的法律将规定出不同的自由,如何制订法律则取决于政治体制,建立何种政治体制则取决于各种政治势力的竞争及协作的结果。人们争取自由的各种努力,归根到底会落实到建立何种政体,从而制定符合其要求的法律(宪法)。各种各样有关自由的说法及其争论,实际上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在为各种政治势力代言,最终的目的都是要建立符合各自所满意的政体。萨托利在书中提出了很多关于自由的说法,如政治自由、法律自由、经济自由、主观的自由、客观的自由、免予限制的自由、行动的自由、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完整的自由、基本的自由、独立的自由、选择的自由等等,说来说去让人弄不清楚他说的自由究竟是怎样一个概念,不过,有一点倒是清楚的,说来说去最终要落实到他所满意的政体,即一种叫做“自由主义之中的民主”(下文将论及)。
平等是什么?平等这个词本来的意义就是“等同”或“相同”的意思,用来作为政治学的概念,平等——是指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规定并予以保护的权利(自由)的平等。就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指的平等。不平等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的不平等。按此概念来看,人类社会在文字记载的历史中,绝大多数时间是处在不平等状态,即法律规定的自由和权利,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大多数人被剥夺了应有的自由和权利,少数人的利益就建筑在这个基础上,于此同时,大多数人的利益则受到损害。这样一种权利意义上的平等概念,有一个形成的过程,它发端于文艺复兴以后欧洲,到十九世纪下半期,在美国首次以法律条文(宪法条文)的形式具体而明确地表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到二十世纪下半期,才在事实上基本落实这一原则,从此,权利意义上的平等概念有了坚实的事实基础,并得到最为广泛的认同。人们所说的政治平等、经济平等、身份平等、机会平等,其实都是法律规定的平等,是平等权利的分类名称。离开了法律来谈论平等,最终无法落实到法律的规定,那么就是空话。提出各种各样平等概念的背后,其真实的目的就是要按照各自的利益和价值观来影响法律的规定。人们追求平等的理想和行动,其最重要的目标就是实现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虽然事实上不可能完全实现);因为,一个处于不平等状态的社会和国家,很容易产生互相对立的利益群体,各类群体的力量趋于相压抑、相反抗、相破坏、相抵销的状态;只有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社会和国家,这些力量才有可能形成合力,共同创造财富,共同注力于促进社会安全、稳定繁荣的各项事业。
民主是什么?在今天,民主这个词所表示的概念,已经不是古希腊时代的民主概念,也不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民主概念,因为,当今民主这个概念所对应的事实和经验,仅仅是在近一百多年间才陆续呈现出来的,在此以前从来就没有出现过,这里仅举一例:妇女享有政治权利这个事实首次出现是在十九世纪末。那么,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是一个什么概念?民主——是具有明显特征的一种政治体制,其特征就是:建立人民的权力,并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与民主政体相对应的理论称为民主理论。
要说清楚这个概念,先得说明何谓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是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和政治权力运行的形式,所谓结构就是指政治权力如何分配、各种政治权力按何种关系结成一个整体,所谓形式就是指各种政治权力运行的规范、规则和制度。有各种不同的政治体制,它们都有某些共同的形式,譬如,各种政体都设立政府,政府握有统治的权力(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权、财政权、外事权等等),政府机构都由少数人作为领导人负责权力的行使,都制定法律或宪法,等等。各种政体也都有区别,这里不想谈论各种政体之间的区别,仅仅谈及民主政体与一切其它政体的区别——民主政体的明显特征是:其一,建立了“人民的权力”,而任何其它政体都不允许“人民的权力”的存在;其二,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任何其它政体都建立在权利不平等的基础之上。
然后,必须说明“人民的权力”指什么?民主的英文写作democracy,按字面来看,可看作“人民统治”或“人民权力”的意思,但“人民统治”在中文环境里至少显得有些文理不通,似乎变成“人民统治人民”的意思,故而这个词还是看作“人民的权力”的意思为好。不过,把“人民的权力”作为民主政体的显著特征,当然不是因为字面上的意思,应该具有更为实际的、丰富的涵义。人民的权力——是指全体公民(除特别原因外)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定期地同时行使政治权利(如选举权、投票权等)所形成的权力。这里的“公民”是指在这个国家里出生的人,公民可用来称呼个体,人民也就是所有公民的总称。在民主政体中,“人民的权力”是最高的政治权力,它的职权范围是:定期任命、更换政府领导人并赋予政府领导人相关的政治权力,当发现政府领导人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权益之时,人民也可行使权力启动罢免程序。每个公民(除特别原因外)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共同参与行使“人民的权力”的政治活动;如果一部分公民被剥夺这种权利,只有一部分人在行使他们的权力,这是一种分裂人民的政治活动,人民被分裂了,“人民的权力”当然建立不起来。在人民行使权力之时,每个公民都必需遵循多数原则,如果有部分公民不遵循多数原则并采取暴力对抗的行动,“人民的权力”也将不能维持甚至可能不复存在。所以,“人民的权力”必须建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一基础之上,只有“人人平等”,人民才不会被分裂;只有“人人平等”,任何暴力、谎言及一切压制不同意见的行为才可能遭到抵制;反过来,人民只有依仗并行使“人民的权力”,才能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一旦“人民的权力”不复存在,统治者和或精英们就不再受到约束,必将动用他们手中的权力和雄厚的财力,或相互混战,或相互勾结,歧视、利用或压制无权无势的民众,民主政体就将解体。

从古到今,曾经有过的一切政体,都没有或无法建立“人民的权力”,都没有或无法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只有在近一百多年来的政治改革和不断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具有上述特征的民主政体才逐步成长、成熟、定型,在人们感觉到、经验到这些事实以后,才逐步形成了民主这个概念。这样的民主概念,是以建立民主政体的某些国家的政治现状为依据的。在二十世纪以前,不可能形成这样的民主概念,甚至在十九世纪,“民主”还被贬为“暴民统治”。萨托利在书中提到的“古希腊民主”、“卢梭的民主”(408页)、“雅各宾民主”(419页)、“麦迪逊的民主”(407页)、“托克维尔的民主”(409页)、“密尔的民主”(411)等等,都不符合这一概念,都不具备上述两个显著特征,这些“民主”所对应的事物,不能称之为民主政体。
在评析萨托利的论点并与之商榷的过程中,以上这三个概念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萨托利的论点
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一书中,列出三章共一百多页来论述自由、平等、民主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他的观点和思路大致可以分以下几点予以简述:
其一,西方的政体称为自由主义民主,是由自由主义与“民主”相结合的产物。他写道:“西方式的制度是自由主义加民主的产物”(423页),“从十九世纪下半叶以来,自由理想与民主理想一直在相互融合”(403页),“自由主义的种子结出了民主之果”,“自由主义和民主的会师无疑是一件幸事”(409页)。
其二,论证自由主义与“民主”结合的实质,是“民主”被纳入了自由主义的框架之中,他写道:“民主被赋予了自由主义的全部特质,因而民主理想体现为一种自由主义理想”,“民主之锚泊定于自由主义”(404页),“民主国家——如果我们想重新为其正名的话——就是自由宪政国家,这意味着政治民主与自由主义的结合,并且大体上已被它(指自由宪政——笔者)所取代”(424页),所以西方的政体是“自由主义之中的民主”(423页)。
其三,提出警告:“自由民主中民主成分的增长,越来越要求我们正视走向反面的危险”(424页),“在上个世纪(即十九世纪)幸运的联姻之后,自由主义和民主正在重新分道扬镳”(406页),“我们在此面临着两种前途:一种是自由主义之中的民主,一种是自由主义之外的民主”(423页),“等待着我们的是‘极权主义的民主’”(429页)。
其四,论证自由与平等的关系:“自由主义与民主的基本关系就是自由与平等的关系”(420页),“自由主义民主这一定式是指以自由——依靠自由——求平等,而不是以平等求自由”(425页),“平等以自由为前提”,“自由应当先于平等而实现”,“如果没有自由,人民甚至无法提出平等的要求”,“平等不仅可以贯彻自由,也可以毁灭自由”(391页)。“民主政体(遭到两千年的非难以后)作为一种美好政体步自由主义后尘得以复苏,这当然是件好事。不难预见,如果追求更大平等这一目的损害了得以要求平等的手段(指自由——笔者),民主政体将再度灭亡”(425页)。
下面,将对萨托利的上述论点进行评析,并与之商榷。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仔细读一读那《民主新论》中的这一百多页,以便详细了解之。
三,关于“自由主义加民主的产物”
萨托利说西方的政体是自由主义民主,它是“自由主义加民主”的产物,或者说是二者相结合的产物。乍看之下,这说法似乎也可以接受,细读细想,问题就来了:这种结合是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按何种方式发生的呢?
首先是“什么时候?”的问题,什么时候开始“结合”?什么时候结合成果?萨托利写道:“从十九世纪下半叶以来,自由理想与民主理想一直在相互融合”,还写到:“在上个世纪(即十九世纪)幸运的联姻之后,自由主义和民主正在重新分道扬镳”,可见,他认为是从十九世纪下半叶开始的,也等于说,至少在十九世纪下半叶之前,二者尚未开始结合,自由主义民主更未形成。可是,萨托利却又这样写道:“在1848年,民主和自由主义突然之间不再互相为敌了,他们成了联合的势力”(408页)。按照这说法,“自由主义与民主的结合”提前到1848年,即十九世纪上半叶。不但如此,萨托利又写到:托克维尔“访问美国时(1831年——笔者)毕竟见识过真正的自由主义民主”,“托克维尔的民主已经是自由主义民主”,这样一来,二者结合形成自由主义民主的时间又被提前到1831年之前。他还写道:“洛克式自由主义,它被传播到新世界并在那里产生了第一个现代民主制度”(419页),“新世界”指的当然是美洲,洛克的学说传播到美国的显著标志就是“独立宣言”的诞生,独立战争后美国建国, 萨托利称“产生了第一个现代民主制度”,按照他的概念,现代民主制度就是自由主义民主,这就是说自由主义民主早就在十八世纪美国建国初期就已经“产生了”。
由上可见,在时间问题上,什么时候开始“自由主义和民主的结合”,以及什么时候形成“自由主义民主”,萨托利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混乱的,“开始”是在十九世纪下半叶,而“产生”却早在十八世纪下半叶。出现这种混乱说明了什么?这不仅仅是个时间问题,而是反映了萨托利的概念有些混乱。因为,不同的时间对应着不同的历史事件、对应着不同的社会政治状况,而概念是依据事实和经验而形成的,所以,时间上的混乱显示出概念上的混乱。由此,人们会产生疑问:十九世纪刚开始“结合”而尚未“产生”的结果,怎么可能已经在十八世纪就“产生”了呢?“自由主义民主”这个概念所反映的,究竟是十八世纪下半叶的美国政治状况,还是十九世纪下半叶以后的美国政治状况?这一百年前后的美国政治状况有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等等,以上种种疑问表明,萨托利的概念不够确切,需要澄清。
特别显得混乱的,是萨托利在使用“民主”这个词的时候,这里举出三方面的情形来说明这一点。第一种情形,他在书中提到“古希腊民主”、“卢梭的民主”、“雅各宾民主”、“麦迪逊的民主”、“托克维尔的民主”、“密尔的民主”,“自由主义之中的民主”,“自由主义之外的民主”等等,它们都用到“民主”这个词,但这同一个词所指的什么事物呢?这是指一种政治体制吗?是指一种政治理想?还是指某种政治派别或政治势力?抑或它只是一个空洞的口号?甚至只是一个没有意义的“字眼”?给人的印象,好像这个词到处可以套用,似乎有各种各样的“民主”,就是给不出确切的涵义。
第二种情形,他说自由主义民主是“自由主义加民主的产物”,或者是二者的“联姻”,就是说,他把“自由主义”和“民主”看作两种不同的事物,“自由主义”是什么?他专门写出了定义(下文再论及),而“民主”当然不是指“自由主义民主”,那么它指什么?为什么“自由主义”加上了“民主”就变成了“自由主义民主”?这个被称之为“民主”的事物,是通过那些政治实践或经过怎样的政治变革,与自由主义结合起来的?如果象他所说“民主被赋予了自由主义的全部特质”,那么是怎么“赋予”的?如果象他所说“民主之锚泊定于自由主义”,那么是怎么“泊定”的?对这些问题,萨托利都没有交代清楚,始终含糊其辞。

第三种情形,他写道:“我们面临两种前途:一种是自由主义之中的民主,一种是自由主义之外的民主”(423页),还写道:“摒弃了自由主义的民主,……民主也就死了”,就像“我们某个早晨醒来时已置身于古代雅典”,“等待着我们的是‘极权主义的民主’”(429页)。按照这些文字来理解,他的意思是说,脱离了自由主义的“民主”就是“古代雅典的民主”,而且是“极权主义的民主”,那么在“自由主义之中”并没有脱离时的“民主”,又是什么样的“民主”呢?为什么当这个“民主”在“自由主义之中”时就结出“美好政体”之果,而在“自由主义之外”就成为“极权主义的民主”?这些问题萨托利也没有交代清楚。
总之,在论证自由主义与“民主”结合而成“自由主义民主”这个问题上,萨托利的解释比较欠缺,特别在使用“民主”这一词语时,其涵义显得模糊不清;究其原因,是因为他并没有依据真实的政治事件或政治变革的实践来加以论述,似乎只是在概念圈子里转来转去,这就使他的论述缺乏说服力。
那么现代民主政体是如何形成的呢?我们将以美国为例,根据历史事实和政治改革的实践来说明其“民主化”的历程。下文对这一过程的论述,想来可以澄清萨托利的一些概念和论点。
四,美国民主化历程
如今美国的民主政体,是自美国建国以来经过一系列政治事件或政治改革而逐步形成的,这是一个随着政治实践经验的积累而逐步深化、改善和成熟的“民主化过程”,这一过程也体现在美国宪法的制定及多次修改之中。所谓“民主化”,指的是由非民主政体经过一系列政治改革逐步呈现民主政体之特征,最后建立比较成熟的民主政体的过程。上文已经说过,民主政体的显著特征即:其一,建立了“人民的权力”,其二,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面,将按照这样的思路来简述美国二百多年来的民主化进程。
1776年7月4日发布的《独立宣言》中,有一段文字:“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得以组织权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进民众的安全和幸福。的确,从慎重考虑,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改变成立多年的政府。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来恢复自身的权益。但是,当政府一贯滥用职权、强取豪夺,一成不变地追逐这一目标,足以证明它旨在把人民置于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这段文字几乎是抄袭了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若干论述,其表达的观念,跟现在已经得到普遍认同的民主理论,是相符合的,例如,“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的观念、人权的观念,政府由人民建立、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权的观念,政府违背和破坏这一目的,人民有权推翻它,等等。由此可见,在美国建国初期,民主理论的某些重要观念,已经得到比较普遍的认同。《独立宣言》中所表达的这些观念,在美国创制的1789年成文宪法中有所体现,如“序言”部分,如代议制,联邦制,政府领导人由选举产生的制度,政府权力分立的制度,等等。《独立宣言》和1789年宪法,为美国的民主化打下了基础。
但在美国建国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美国社会的政治状况表明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一方面,妇女和黑人以及穷人不准享有政治权利,妇女应该占总人口的一半左右,所以,可以说当时美国社会中大部分人被剥夺了政治自由权利,处于被歧视、被压制的地位;另一方面,少数人享有政治自由权利并分享着政治权力,凭借这种权力,维护着他们歧视和压制多数人的优势,维护着他们的利益。这种情况的存在,符合当时美国各州宪法的规定,即规定妇女、黑人和穷人没有选举权,而联邦宪法也承认各洲宪法的规定。恐怕如今不会有人站出来否认这个事实,但是却少有人站出来说:根据这个事实应该承认,当时美国的政治体制所构建的社会,既不是自由的社会,也不是民主的社会。但事实迫使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一点,因为,多数人被剥夺政治自由的社会没有理由被认定为自由社会,还因为,建立在权利不平等基础上的、多数人被歧视、被压制的社会没有理由被认定为民主社会。如果只有少数人享有政治自由和权利的社会,就可以称之为自由社会,那么封建贵族享有自由特权的社会也可以称之为自由社会。
那么,当时的美国所建立的是何种政体?萨托利称之为“自由主义宪政”,他对自由主义下了一个定义:“自由主义就是通过宪政国家而对个人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予以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他写道:“自由主义宪政的创立者”或“自由主义宪法的起草者”设计了美国宪法(339页),自由主义宪政“在美国宪法中可以看到最成功的书面表达”(338页),“美国宪法是传统的和严格的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宪政的蓝本”(407页),这与哈耶克的说法相符,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写道:“新兴的美国所确立的《联邦宪法》,绝对不只是一种对权力渊源的规定,而且还是一部保障自由的宪法,亦即一部能够保护个人以反对一切专断性强制的宪法。”
从字面上来看,自由主义宪政要通过宪政来保护个人自由,这当然好,但问题是实际上保护了哪些人的“个人自由”;就书面而言,《独立宣言》认同一些民主观念,但问题是这“人民”实际上是指哪些人。判断一个国家建立何种政体,构建怎样的社会,当然要看其书面文字形式的宣言、法律,但更为重要的是根据实际存在的政治状况来判断。如果仅仅按书面文字就可做出判断,那么前苏联及东欧国家宣称“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的国名就有“民主”二字,其宪法写明保证公民拥有言论自由权、选举权等等,是否可以判断其为民主政体和民主社会?
如果说当时美国建立的是自由主义宪政的政治体制,那么按照当时美国的社会状况就可以得知,自由主义宪政构建的是一个既不自由又不民主的社会;自由主义宪政与“少数人分享权力歧视和压制多数人”的社会状况是相容的;这种政体允许剥夺大多数人自由权利的现象存在;这种政体“限制了权力”,但这“被限制的权力”却可以“没有限制地”剥夺多数人的政治自由;这种政体“驯化了权力”,但这“被驯化的权力”却可以强制性地歧视和压制多数人。当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政治自由被剥夺的现象摆在面前的时候,居然还能标榜说这是“自由主义”政治,这真是一种讽刺。
自由主义,主张限制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我十分赞同,但如果把美国初期的社会政治状况称之为自由主义制度,那反而是损害了自由主义的名声。在我看来,真正达到“限制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这一目标,还必须在民主化趋于成熟的年代才有可能实现,而这是二十世纪发生的事情了。
回顾历史,如今我们至少可以肯定,美国初期建立的政体既不是自由政体也不是民主政体,究竟是何种政体?至少可以说是“非民主政体”。如果跟当今世界上的情形作一个类比,一方面可以(静态地)看出,美国初期建立的政体与当今世界上的非民主政体有一个共同之处,即“少部分人分享权力以歧视和压制多数人”;另一方面可以(动态地)看出,当今世界上一些国家跟当初的美国有相似之处,或者说正在步其后尘,即奠定了民主化的基础,正在步入民主化进程,具体表现在:制定了宪法,规定了代议制及选举政府领导人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应有权利,等等。生活在当今世界的人可以从政治现实中获得一些经验,借用这些经验通过类比来了解当初的美国政治。美国初期建立的政体,尚不能称之为民主政体(亦非自由政体),但却为今后的民主化打下了基础,或许可以称之为“奠定民主化基础的非民主政体”。不过,当初的美国跟如今步入民主化进程的国家有着明显的区别,那就是:当初的美国是历史上第一个处于这类政治实践的国家,这是美国的创造,这是美国人民、美国精英们的历史功绩。而这种“奠定民主化基础的非民主政体”经过约二百年的改革、演变,其间充满了民主势力与非民主势力的多次激烈的较量,建成了比较成熟的民主政体,美国开辟的民主化道路为当今世界各国提供了难能可贵的经验。
这种“奠定民主化基础的非民主政体”,该作如何理解?上文说过,何谓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是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和政治权力运行的形式,所谓结构就是指政治权力如何分配、各种政治权力按何种关系结成一个整体,所谓形式就是指各种政治权力运行的规范、规则和制度。美国初期的政治权力分配仅仅限于少部分人以内,大部分人被排除在外,不符合民主政体的特征,但在政治权力的运行形式方面,已经初步具备了民主政体的特点,如代议制,选举制,联邦制,权力分立,权利法案等等。不过,这些形式却被限制在一个“非民主的政治结构”之中,这个结构把大多数人排除在外,只有当这种结构通过改革发生质的变化,让所有生于该国的人都成为拥有平等权利的公民,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让所有公民都被纳入权力分配的结构之中,建立“人民的权力”,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权力结构才符合民主政体的特征,才有可能完成政治体制民主化的目标。
虽然美国的建国元勋们建立的是非民主政体,但却实实在在地奠定了民主化的基础,我们应该对他们抱有崇敬之情,他们所作出的创举值得万世颂扬,他们按照洛克的政治学说创制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实实在在的政治共同体,为人类社会的民主化开创性地提供了经验。我们不能用现代的思想水平去衡量他们,在他们那个时代能做出如此伟大的创举,理应对他们作出高度评价。当然,我们也可以从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他们的局限性,对这些建国英雄们的思想状态,也许可以这样作出解释:其一,独立战争及建国初期的美国精英们,进行着反抗英国统治者暴政的伟大事业,担当着殖民地人民领导者的角色,代表着殖民地人民谋求解放、争取独立的心声;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洛克理论与他们的思想一拍即合,并成为他们的思想武器。其二,这些精英一下子无法摆脱历史的、传统的惯性,人类社会至少在二千多年来,始终延续着一种观念和规矩:奴隶、女人、穷人都是愚昧无知的下等人,他们只配在主人、男人、富人的监护下求得生存,他们的自由、权利和命运只能取决于监护者的意志。以致这些精英们还无法接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更无法接受下等人跟他们平起平坐。其三,历史告诉这些精英,下等人是要反抗的、要起来造反的,所以他们一方面接受洛克的学说,接受了“天赋人权”,“权力来自于人民”、“代表人民的意志”等观念,却又本能地对下等人持有反感和戒心。这种两面性,反映在当时一些开国元老们的言论中,举个典型的例子即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一方面,“在纽约批准宪法大会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宣称,在‘自由的共和国’,‘人民的意志构成政府的根本原则’”(注三),另一方面,他又说:“翻开历史的每一页直到今天,我们都发现无可辩驳的证据:人民,一旦失去制约,就和掌握没有控制的权力的国王、贵族一样的不公正、独裁、残忍、野蛮。多数人永远毫无例外地剥夺少数人的权利。以为行使最高权力的人民,能够持之以恒地保持警觉、美德和远见卓识,坚定不移,以此假设形成的所有政府,只是欺骗和妄想。”(注四)也正是出于以上所说的原因,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把“民主”看作是“暴民统治”,直到十九世纪这还是主流的观点。延续二千多年的的观念和规矩所形成的惯性,只有经过相当长时期的文明发展才能得以克服。
从历史资料来看,当时开国元勋们中间的确有人在议论解放奴隶的事情,虽然只是星星之点,但却表明一种可能性,即精英中的确存在着一些对下等人抱有同情的人士,在他们怀着自身目的参与社会政治活动时,会站出来支持被歧视、被压制者的不满与抗争。被歧视、被压制者的不满与抗争,良知精英的引导和支持,以及二者的合力,成为一股促进政治改革的力量,这种政治改革的目标就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具体地说,就是让被歧视、被压制者跟其他公民一样,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实现这一目标的政治改革遭遇到强大的阻力,双方的对立甚至达到非用战争不可调和的程度。于是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分裂成为南北两个国家,并爆发了四、五年的“南北战争”。改革派取得了重大胜利,在战后立即着手修改宪法,以第十四修正案为标志,美国政治体制开始发生重大转折,或用当前中国流行的词语来说,开始“转型”。不过,这“转型期”出乎人们意料的长,经过了差不多一百年,美国的民主化才达到成熟的程度。一百年前的美国,主流观点是把“民主”看作“暴民统治”,一百年后的美国,声称自己的国家是民主国家则成为主流。正如英国学者安德鲁·海伍德所说:“众多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转归于民主事业麾下,……今天,我们都是民主派了。自由主义者、保守主义者、社会主义者、共产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甚至法西斯主义者都急切地赞颂民主制的优点,表明自己是民主的信徒”(注五)。
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的政治体制从“奠定民主化基础的非民主政体”转型为比较成熟的民主政体,其间经历过反复的、艰难的较量,但改革派或者说民主派坚持不懈,每一步都走得很踏实,每一次都取得成果。美国一次又一次对宪法的修改,反映了这一历程。
1865年12月第十三修正案生效,废除奴隶制:“在合众国境内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制劳役都不得存在,但作为对于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惩罚除外。”
1868年第十四条修正案正式生效,人类历史上首次以宪法条文明白无误地宣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第一款:“所有在合众国出生和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于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1870年3月第十五修正案生效,其第一款:“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被强迫服劳役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和限制。”
1913年4月8日第十七修正案生效: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产生,取代了原宪法第一条第三款中“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的规定。
1920年8月18日第十九修正案生效:“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1964年1月23日第二十四修正案生效:“合众国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初选或其他选举中的选举权,不得因未交任何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此前,有些州以人头税或读写测试等规定来限制黑人或穷人的选举权)。
美国宪法的屡次修改,体现了民主化的过程,其间发生的演变趋势以及最后目标,毋庸置疑地凸显出民主政体的两大特征:一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是建立了“人民的权力”,少数人分享权力的状况已经彻底改变。事实和经验告诉人们——这才是真正的民主!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一百年前“民主”还是“暴民统治”而一百年后民主成为主流思想的原因,一百年前美国人心目中的“民主”还是“古希腊的民主”或“雅各宾党的民主”,而后来美国人经验到了与从前的“民主”完全不同的民主,他们心悦诚服地、毫不犹豫地用民主来命名自己国家的政治体制。
五,再谈“自由主义加民主”
简单回顾美国建国以来政治演变的历史,我们就能以事实和经验为依据,来评论萨托利关于“自由主义加民主”的论点。
萨托利说托克维尔于1831年就在美国“见识过真正的自由主义民主”,这话恐怕只能当作随口说说而已,如今没有人会认为保留着奴隶制、蓄有几百万奴隶的国家是自由民主的国家。
萨托利说十九世纪下半叶,自由主义与民主开始融合,从“时间”来看,这话道出了美国政治演变的转折点,这一点没错。但是他把这种转折解释为从“自由主义”到“自由主义加民主”,这一点值得商榷。他这么说的前提,是肯定十九世纪下半叶以前的美国政治体制是自由主义,然后才是开始“加上民主”。他对自由主义下的定义是:“自由主义就是通过宪政国家而对个人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予以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但是上文已经指出,美国初期的政治状况与这个定义字面上的意思不相符合,于是,萨托利将面对两个选择,一是,要么他坚持认为美国初期的政治体制是自由主义宪政,那么他就不得不承认自由主义宪政所构建的社会——是少数人享有自由并同时剥夺多数人自由的社会;他就不得不承认他的“自由主义”实际上的所作所为——是以自由之名剥夺他人自由。如果他做出这种选择,他就很难为这种“自由主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做出辩护。二是,要么他放弃前一种选择,只是坚持自由主义定义字面上所表达的观念,那么他就不得不承认,他的定义所表达的理想,在十九世纪下半叶以前还无法实现,只有当民主化进程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后,才能逐步实现;他所说的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实际上离不开民主化的历程,民主化才是自由理想得以实现的唯一途径。不管萨托利作何种选择,对他的论点都是不利的。
我们认为,美国南北战争后出现的政治转折,是指民主化进程对前期政治的改革,不是“加”的问题,而是改革的问题,改革原有的政治体制,改革原有的宪法。这种改革是要打破原有的权力结构,建立一个新的权力分配的结构。原有的权力结构维护着少数人的利益,这少数人不可能自觉自发地打破维护自己利益的结构,只有来自体制外部与体制内部的“否定性力量”互相结合组成合力协同作战,或者说,只有被歧视、被压制者的抗争与良知精英的支持组成合力协同作战,才能打破原有的结构。这一过程充满着反复的较量,其间还伴随着腥风血雨,哪怕经历了四、五年的内战,虽然“破”了,却“立得”还是十分艰难,还需经过近百年才在事实上趋于完成,这怎么能像萨托利所说,是“自由主义和民主”的“融合”或“相加”的过程!如果说是“融合”或“相加”,那么,难道世界上有这种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融合”?有这种拿鲜血和生命作为代价的“相加”?

从美国社会政治状况的演变来看,我们认为,不是像萨托利所说的“民主泊于自由主义”,而是:美国政治之船从“非民主政体”港湾迎着狂风巨浪驶向民主政体的港湾;我们认为,不是如萨托利所说的“自由主义的种子结出了民主之果”,而是“民主化结出了更多的自由之果”;我们认为,不是像萨托利所说的“民主被赋予了自由主义的全部特质”,而是民主赋予了自由主义理想实现的可能性;我们认为,不是像萨托利所说的“民主理想体现为一种自由主义理想”,而是民主化才是实现自由主义理想的唯一途径。
我在此必须申明对于自由主义的态度:如果说自由主义是指一种崇尚个人(私人)的自由和权利的思想,如果说自由主义是指一种限制权力以保护个人自由与权利的理想,如果自由主义是指限制有钱有势的强者精英侵害弱者大众的自由与权利的理想,这三点“如果”皆能满足的条件下,我就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是,我认为这思想或理想只有在民主化的进程中才能实现,只有在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后才能实现;如果“自由主义”被理解为贬低平等与民主的思想倾向,那么我就不是这种“自由主义者”。
六,关于自由与平等的关系
萨托利写道:“自由主义与民主的基本关系就是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那么让我们来看看他是怎么论证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的。
先来看看萨托利心目中的“平等”是一个什么概念。他在标题为“平等”的这一章开头,引用了卢梭的一段语录:“环境的力量始终倾向于破坏平等,法律的力量就应该始终倾向于维护平等”。由此,就引出萨托利的一番言论,他写道:“要造成不平等,我们只须听任事情的自然发展即可。……不平等可归因于天意,而平等只能是人类行为的结果。不平等是‘自然’,平等打破自然。……一旦开始追求平等,曾经被认为是‘自然’存在的权力、财富、地位及生存机会等方面的差异,就不再是一成不变地被人接受的差异了。”(337页)这些话很值得人们予以深思。
其实,“卢梭式平等”是卢梭创立伪民主真专制政治理论的重要基点之一,萨托利居然与之同感而产生共鸣,有点令人可疑。我只能这么说——萨托利没有看懂卢梭。不过这不是本文要论述的内容。上述卢梭及萨托利的话,的确包含着相同的意思:其一,不平等是自然的结果,平等是人为的结果;其二,不平等就是自然存在的差异,平等就是人为地不接受差异。按他们这种意思建立起来的平等概念,有两点亟需质疑。
第一点:把不平等看作为“差异”,把平等看作是“不接受差异”,这样一种“平等”概念,只是从字面上来确定概念的涵义——“平等”即“相同”或“等同”;它与“差异”相反、相对立、相冲突,“平等”即不接受“差异”、排斥“差异”、消除“差异”。但是,在政治学范围内,平等应该有特定的涵义,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的等同;不平等也有特定的涵义,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的不等同。“权利的等同”之概念并不包括“权力、财富、地位及生存机会”的等同;“权利的等同”是指,尽管存在着“权力、财富、地位及生存机会等方面的差异”,但就法律规定的权利而言是“没有差异”的。同样道理,当我们说要“追求平等”亦即“消除不平等”的时候,是指消除“法定权利的不平等”,并不是指要消除“权力、财富、地位及生存机会等方面的差异”。在任何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说不尽的差异,如果一谈起平等,就意味着消除差异,那讨论起来可以没完没了,以至于萨托利会说出这样的话:“平等也是我们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他以为那些追求平等的人将会没完没了地制造麻烦,这种话正表明他对平等概念的把握尚有欠缺。应该看到,如果把平等这一概念仅仅看作其字面上意义的话,势必造成泛泛而论的局面,人人都在用同一个词“平等”,却可能指向完全相反的意思,有人肯定“人生而平等”,有人认定“人生而不平等”,有人向往平等,有人说平等出于妒忌,有人把平等当作美好理想,有人说平等是“太容易堕落的理想”,这样的争论永远达不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即使把范围缩小到政治学研究的范围,人与人的差异还照样错综复杂,所以,如果认为平等是政治学范围内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那么应当把平等的概念落实到某一个基点上,即落实到“法律规定的权利”上,把平等的概念确定为“权利的等同”。这样一来,追求平等就是指追求“权利的等同”,消除不平等是指消除“权利的不等同”,以此为基础深入讨论平等问题,我相信这看法将得到更多人的认同。
第二点,认为“不平等是自然的结果”,“归因于天意”,“平等是人为的结果”,这一说法显而易见是片面的。当然,人们可以从哲学的层面来谈论“差异”,认为万物之间皆有差异,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无所不在,差异是绝对的、客观的、不可否认的、无法消除的存在,所以说差异是“自然的存在”,是“天意”,如此这般思考问题,没问题。但我们所研究的、讨论的议题是有具体对象的,是在人类社会里发生的事情,是像“权力、财富、地位及生存机会等方面的差异”这类现象。一方面我们要看到,这类“差异”作为一种现象存在,是绝对的、客观的、不可否认的、无法消除的存在,除了这一层面的思考以外,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探究这类差异是如何形成的,对社会将产生什么影响,如何加以控制而有利于社会,等等。实际上,凡是在人的世界里发生的事情和变化,恐怕绝大多数都与“人为”有关。这类差异的形成当然是与人与人的竞争的结果,竞争当然就是“人为”;有恶性的竞争,也有良性的竞争,使用什么竞争手段也是“人为”;竞争导致这类差异,但竞争不会停止,差异也不会凝固不动,浮沉盛衰转换不息,这也是“人为”;如何遏制恶性竞争,引导良性竞争,还必须是“人为”。总之,有关“权力、财富、地位及生存机会等方面的差异”这类问题,跟“人为”密切相关,哪里像萨托利所说的那样:“不平等是自然的结果”、“归因于天意”?对于他这种言论,恐怕难以阻止人们提出疑问:为什么要说“不平等”是自然?是天意?难道是要肯定“不平等”即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合情合理?难道恶性竞争造成的差异也是自然的?难道侵害行为造成的差异也是天意?难道“不接受差异”就必定是“逆自然而动”?就必定是“违背天意”?对这些疑问,萨托利不知将如何应对,不过,别再象他在书中说的那样:“平等是太容易堕落的理想”,“平等也是一个最不知足的理想”,这不是学术研讨应该使用的语言。
萨托利似乎对“差异”情有独钟,这或许有点道理,在人类社会里由于竞争产生的差异,有利有弊,有利即推动文明的进步,但总是存在通过恶性竞争导致的差异以及“差异悬殊化”现象,那将破坏文明的进步!如何对付这种弊病?办法之一就是制定同等对待每个人的法律,公开透明地执行法律,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只有建立民主政治体制才有可能。这当然不是什么自然的结果,也不是什么天意,而“只能是人类行为的结果”。
萨托利恐怕对平等存有某种偏见,人们可以从下面一些文字之中感觉到这一点:“平等的理想在城邦中立刻就能蜕变为数量占优势的多数派暴政”,“平等散发着一股‘邪气’,它使弱者把强者贬低到自己的水准”,“平等仅仅意味着‘和比自己优越的人平等’”,“平等……,是一种太容易堕落的理想”,“低能者希望能与比他们优秀者平等”(374页)。
由上可知,萨托利跟随卢梭所发出的一通言论所表达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他心目中的平等概念有缺陷;萨托利按照这样的观点和概念来论述平等和自由的关系,就难以服人。
谈到关于平等和自由的关系时,萨托利写道:“自由主义民主这一定式是指以自由——依靠自由——求平等,而不是以平等求自由”(425页),“平等以自由为前提”,“自由应当先于平等而实现”,“如果没有自由,人民甚至无法提出平等的要求”(391页),等等。这些观点不值一驳。
上文已经谈到平等概念——平等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之等同,按照这一概念来看,历史上大多数时期内所有的法律都是不平等的,包括建国初期的美国法律,即少数人享有自由,大多数人却被剥夺自由。对少数人来说已经享有自由,他们还会“提出平等的要求”吗?当然不会。谁会“提出平等的要求”?只有那些被剥夺自由的人,才提出要求跟少数人同等地享有自由,正因为“没有自由”才“提出平等的要求”,怎么能说“如果没有自由,人民甚至无法提出平等的要求”?也许萨托利说的“无法提出”是指他们没有发言权,为什么没有发言权?因为他们没有自由,当这些被剥夺自由的人要求发言之时,他们就遭到压制,他们怎么办?靠恩赐?等待“天意”?当然不!建国元勋们靠艰苦抗争从英国政府的统治下夺得自由,他们从来没有幻想靠恩赐、等天意;那么同样,被剥夺自由的美国人只能通过抗争和良知精英的支持,去提出平等的要求,去争得自由,当法律规定他们跟少数人平等享有权利之时,自由也就到手了。他们无法依靠自由来争得平等,他们没有自由这一“前提”,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自由,自由只在少数人手中,他们只有通过“求平等”的行动进行抗争,才能争得自由。
萨托利写道:“民主政体(遭到两千年的非难以后)作为一种美好政体步自由主义后尘得以复苏,这当然是件好事。不难预见,如果追求更大平等这一目的损害了得以要求平等的手段(指自由——笔者),民主政体将再度灭亡”(425页)。此话差矣!现代的民主政体不是古代民主的复苏!除了“民主”这个词以外,现代民主跟古希腊民主极少相同之处,从某种意义上讲,恰恰是对古希腊民主的否定。古代民主不是“美好政体”,只有现代民主才是“美好政体”。至于“步自由主义后尘”,从美国民主化的历程可以看出,这说法与事实和经验不符。“追求更大平等这一目的”,此话太虚,没法考量。“求平等损害了自由”?上面已经说过,我们看到的事实,是“通过‘求平等’的行动进行抗争以争得自由”,是通过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使更多人享有自由,是民主化结出了更多自由之果;我们至今还没有看到以下事实:在建立民主政体的社会里,由于坚持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损害了自由。“不难预见”的是:当民主政体的两大特征之一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再能坚持之时,民主就将垮了。
由上所述,我认为萨托利关于民主、自由、平等及其相互关系的论述是有缺陷的,由于他的论述没有以事实和经验为依据,所以在阐述概念及概念之关系时显得模糊或混乱。
附带提一下,萨托利在书中好几次谈到卢梭,对卢梭的思想观点颇有溢美之词。他写道:“他(即指卢梭——笔者)的一些所谓的错误,往往都是他的解释者的错误”。可惜,同样是“解释者”的萨托利,在谈到卢梭时却屡屡犯错。卢梭明明说过必须全体一致地服从“公意”,谁不服从,“就迫使他服从”,萨托利却说卢梭“允许多数充当‘公意’的解释者”(343页);卢梭明明说到“公意”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写道:“甚至是为了金钱而出卖自己选票的时候,他也并未消灭自己内心的公意,他只是回避了公意而已”,萨托利却说“卢梭从来没有接受公意‘存在于每个人身上’”(342页);卢梭明明与洛克针锋相对,萨托利却说:“卢梭的看法跟西塞罗和洛克毫无二致”(337页);卢梭创制的基本法律“社会公约”明明规定每个人要将“自身和一切权利及全部力量”转让给集体,要剥夺所谓“自然自由”即个人自由,萨托利却赞赏卢梭支持“立法意义上的自由概念”(345页);卢梭思想的直接成果就是雅各宾党的罗伯斯比尔,萨托利却说“他(指卢梭——笔者)的民主完全是雅各宾民主的对立面”(344页)……。我不明白萨托利为什么会犯这么多的错误,或许可以猜想一下,一种可能是他没有仔细阅读或没有读懂卢梭的著作,另一种可能是他与卢梭在某些观念上有合拍之处,不过,这不是本文要深入讨论的。

本文想通过跟萨托利的商榷,厘清民主、自由、平等三个概念以及三者的关系,并且希望能够有利于坚持推动民主化的信心和决心。民主是迄今为止最好的政治体制,所以我们向往它,盼求它。不过,我们还得清楚地回答下面的问题:民主究竟有什么好?民主的优越性究竟在哪里?为什么人们要向往它?这需要另写文章专门阐述之,这里不妨以比喻的方式简单一说。形象地说,民主就像一架巨大的天平,社会上的各种利益群体、各种流派的思想、各种政治势力等等,都在向天平的两端施加压力,任何一方都力图促使天平朝有利自己的一端倾斜,可是凭借着强有力的支撑和移动砝码,这架天平能够维持着动态的平衡,当天平向右端倾斜时,依仗着强大支撑的移动砝码即向左移动,反之亦然。这强有力的支撑就是“人民的权力”,这移动的砝码就是变化着的“多数”。
(注一)《民主新论》,乔万尼·萨托利著,冯克利、阎克文译,由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注二)见2014年6月6日《共识网》刊登的文章“自由、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及其它”,作者邓嗣源。
(注三)摘自李建鸣的文章“人民的定义与美国早期的国家构建”,见于2012年10月19日“360doc个人图书馆”网站。
(注四)摘自清衣江的文章“雅典民主(一)”,刊登于2012年04月27日华夏文摘。
(注五)摘自《政治学》,安德鲁·海伍德著,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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