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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学角度看暴力事件如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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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7 09:28: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社会学角度看暴力事件如何化解
2015年02月26日
来源:共识网 作者:贺兰吹雪




原题:社会学视阈下的社会戾气成因及化解
摘要:底层及边缘群体的社会戾气是时刻威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定时炸弹”,化解其戾气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之举。社会结构转型与失调造成的社会失范;权力场域中群体的越轨行为产生的示范效应;导致第二等公平的潜规则文化;“安全阀”机制的失灵等是时下社会戾气产生的社会学原因。化解社会戾气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利益调整:透明化、公平化;规则建设:阳光化、平等化;社会治理:宽容化、多元化。
一、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社会上发生若干起暴力伤害无辜群众的事件,诸如2010年的福建南平惨案、广东雷州惨案、江苏泰兴惨案及山东潍坊惨案。[[1]]这些惨案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痛心和愤慨。惨案的发生让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弱者要向手无寸铁并且无辜的更弱者下手?”这种现象就是时下社会戾气的突出表现。“戾气或曰暴戾之气,这种遇事即爱使狠斗勇、取径极端的心理或风气,会以多种暴力形式体现出来,如话语暴力、行动暴力以及其他各种隐性的暴力与强迫。”[[2]]一般情况下,“戾气”的消散与弥留的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成员安全感与幸福感的指数。[[3]]社会各阶层均有社会戾气的表现:有权者的戾气。前段时间各类官员勇表身份的新闻屡见报端,他们在社会上遇到纠纷时常会亮出“我是局长”、“我是人大代表”、“我是党员”等嚣张气焰十足的标签,这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有钱者的戾气。富人群体在公共场合遇到各类私人问题时往往会说出“用钱砸死你”、“拿钱买你的命”之类的带有吓唬性质的言辞,完全无视法律与道德;有势者的戾气。何为有势者?乃有权者、有钱者的关系者也。他们的口号在社会上也是如雷贯耳,譬如“我爸是李刚”、“我叔是局长”,甚至是“我姑父是村长”,打着这些旗号在社会上横行霸道;“三无”群体的戾气。“三无”群体就是无权、无钱、无势者,他们要么由于遭到不公正的待遇,要么由于自身利益无法得到维护,要么由于其他一些琐碎事务而促使他们向社会的更弱势的群体举起了屠刀。
社会戾气不仅存在于现实社会,网络社会也毫无幸免。网络社会中的社会戾气有如下表现:网络谣言。网络社交平台,如微博、微信等,不仅渠道通畅、传播速度快,而且具有私密性,这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让它们成了谣言的温床。同时,网民对谣言的鉴别能力较弱,容易误信,并且习惯盲从,谣言又被误传,导致迅速扩散。曾被刑拘过的网络推手“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就是通过网络谣言发家的;语言暴力。如今,打开各大知名贴吧、论坛等就会发现,有些网友之间若有不同意见就会恶语相加,如“脑残“、“变态”、“去死”等之类的;网络侵权。网络侵权的显著表现就是给不相关网民发布或转发大量恐怖惊悚新闻、图片以及恐吓威胁性消息,如我们经常会收到“一定要转发,否则家人会有危险”之类的信息。网络戾气是现实戾气的延伸,因此,治理现实戾气是根除网络戾气的本质之策。
本文主要关注于现实社会中“三无”群体的戾气,尤其是社会底层及边缘群体的戾气。社会底层群体的戾气具有很大的伤害性,因为他们常将自身对社会的仇恨转移到更弱势的群体身上,以弱凌弱,往往会导致惨烈的社会悲剧。因此,研究并消解社会底层群体的戾气是促进社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应然之举。
本文首先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社会戾气产生的社会原因;然后,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可能的化解对策;最后是结论与讨论。
二、 社会戾气的社会学成因
(一) 社会失范:社会结构转型与失调
社会结构是指一个群体或一个社会中的各要素相互关联的方式。[[4]]社会地位与社会角色是构成社会结构的两种主要要素。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迁且这一进程仍没有结束。因此,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正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化,由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化,由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化。[[5]]这一系列的转型中必然伴随着各类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的变迁。社会学结构功能主义认为社会是一个由道德价值观上的共识来规范的特殊的有机体。[[6]]社会的变迁将导致共识价值观衰弱,从而社会结构失调,社会失范接踵而至。失范有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微观层面是指社会群体或个体偏离或违反现行社会规范的行为;宏观层面是指社会规范本身的紊乱、不确定。[[7]]本文更侧重于宏观层面的社会失范。
社会失范尤其是利益调整的失范,导致社会个体或群体不知所措,甚至失望、绝望,社会戾气由此产生。利益调整的失范产生了很大的灰色乃至黑色利益,其中灰色收入有3万亿人民币之多,[[8]]这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贫富的悬殊,刺痛了社会中下层群体的敏感神经,以至于他们采取极端行为来表示自己的不满。如2010年发生的6起校园血案,行凶者都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青壮年男性,因对生活的前景感到失望而采取持刀砍人的方式来引起社会关注,希望由此改善自身生活。[[9]]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社会转型引起的社会失范使很多利益领域的价值调整没有稳定的道德规范可以依循,在这种形势下,受害最大是那些可动员资源较少的社会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他们在原有的规范调节下自身利益还能够得到保护,一旦原有规范松懈甚至瓦解,他们的既得利益将难以保全,相对剥夺感油然而生,所以采取激烈的越轨行为来表达自身的诉求或抗议。
(二) 社会越轨:权力场域的示范效应
社会戾气的突出表现就是社会越轨。越轨是指社会成员(包括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偏离或违反现存社会规范的行为,其类型有违法行为、违警行为与违规行为。[[10]]当今的社会,为什么一般群众的社会越轨这么多?我们认为这是权力场域的示范效应造成的。首先是权力场域中群体的越轨行为比较多。日常生活中,有权者、有钱者、有势者的规则越轨行为经常显现,小处有享有某种便利或特权,如各种插队;大处有违法获取各种好处,如官商勾结。越轨行为是一种社会失范,而失范具有感染性,即人们对规范的遵守与否会影响到他人的态度,或人们对规范的遵守与否具有参照他人的效应。[[11]]权力场域中的群体是社会的精英群体,他们的越轨行为极容易引起其他群体的效仿。但这只是前提条件,更重要的是他们的越轨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谴责或惩罚反而受到了旁观者的羡慕和向往,这进一步刺激了一般大众的神经,尤其是某些底层群体或边缘群体中极具自尊心的人员,他们希望通过模仿上层群体的规则越轨行为来凸显自己的存在感与虚荣感以弥补相对剥夺感,这就酿造了很多社会的悲剧。
权力场域越轨行为的产生,根源于公权力不受约束。权力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原本应该服务于社会,一旦其入侵于社会,便会引起社会秩序的紊乱,社会戾气就是突出表现。所以,“权力不受约束必然成为暴力;而且必然导致整个社会暴戾。而要化解这种戾气,只能从政府首先不要暴戾开始。”[[12]]
(三) 潜规则文化:第二等公平
潜规则是社会行为主体在互动的过程中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而自发生成的行为约束,这种约束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但是这种约束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所以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13]]潜规则文化的盛行虽然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但是这是以牺牲社会运行的明规则为代价,而且加重了中下层群众的疾苦。潜规则文化的受益群体仅是那些具有合法伤害权的群体,如掌握执法权的公务人员。
潜规则文化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第二等公平。公平正义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价值追求,也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但是,现实就是第一等的公平,即按明规则办事,很难得到保证。譬如,社会保障领域中规定,处于贫困线以下的群体依法享有国家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是很多地区发生了要领取救济金就必须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的事件,费用的比例一般比较小,这就产生了如下的景象:众多的低保户排队缴费领取救济金。这种情况虽然自古至今一直存在着,但是随着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公平意识的提高,政府信息的透明,很多人不再轻易向潜规则文化低头,这就必然在他们与潜规则受益群体之间产生冲突。正如前文所说,潜规则的受益群体是具有合法伤害权的群体,他们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比较大,随意的一个合法行为都可能对中下层群体造成很大的伤害。受害群体由于无法或者无力维护自身权利,他们逐渐将整个受益群体作为仇恨对象,如恶意砍伤公务员事件;他们也可能将自己的委屈转移到更弱势的群体身上,如砍伤幼童事件;他们甚至走到整个社会的对立面,如公交车爆炸事件。
潜规则文化是与法治文化相对立的,是与我们社会主义主旋律相违背的。在全民法治意识普遍提高的当下,掌握公权力的人员应该紧跟潮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远离各种潜规则。否则,明——潜规则之间的张力将导致社会戾气的产生。
(四) “安全阀”失灵:社会愤懑情绪难排解
社会戾气发端于社会愤懑的情绪,而社会愤懑的情绪在任何一种类型的社会都存在,关键在于如何对待它。有的社会采取“堵”的方式,如压制;有的社会采取“疏”的方式,如社会运动。齐美尔认为,社会冲突对于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如果取消一切冲突,那么一般的冲突就有可能演变为激烈的敌对行为;如果允许一定程度的冲突,那么人们反而会建立一种新的相互作用的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的变革与发展。因此,社会应该允许愤懑的情绪以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得到发泄,不能对凡是引起冲突的因素一概否定,这就是“安全阀”机制。[[14]]社会戾气的产生就是社会愤懑情绪以越轨方式发泄的表现。
“安全阀”的失灵乃至缺失进一步助长了社会戾气。各级政府经常以“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来压制底层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造成了“有利于理顺社会中利益关系的政策和措施往往被搁置,一些必要的改革措施因此错失出台时机”[[15]]。政府以高压维稳替代了“安全阀”,势必产生如下结局:“越是要强调社会稳定、强化维稳工作,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就越是不能容忍民众的利益表达;民众越是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社会中的利益格局就越是倾斜,尤其是底层群体受到的损害就越大;利益格局越是倾斜,利益矛盾和冲突也就越尖锐,不满情绪也就越强烈。”[[16]]由此可见,“安全阀”的缺失是社会戾气发生的外在条件,消解社会戾气的首要工作就是健全“安全阀”机制,并让其充分发挥作用,在此前提下,才能提出治理社会戾气的根本措施。
三、 社会戾气的化解
(一) 利益调整:透明化、公平化
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由于利益而引发的冲突也是人类社会最常见的冲突,因此,利益调整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社会工程。社会结构的转型产生的利益调整的失范,导致了分配失衡的利益结构,加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2013年我国的基尼系数达0.473,[[17]]早已超过国际警戒线。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城乡之间、阶层之间的利益差距也在逐步扩大。缩小利益差距,建立合理的社会利益结构就必须做到利益调整的透明化与公平化。正如上文所述,利益调整失范的一大表现就是产生了大量的灰色收入。减少甚至消除灰色收入要求我们不仅要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更要形成透明的收入分配机制。各行各业特别是各类公务员的收入要在较大程度上向社会公开,这一方面有利于政府部门及时调控,又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减少官员腐败。除此之外,利益调整更需要做到公平化。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需要贯彻机会均等的原则,让更多的人有出彩的机会。这样既能保证社会的整体效率又能将利益调整可能引发的社会冲突降到最低。[[18]]与此同时,更需要关注为改革事业做出最大牺牲的工人与农民,通过相关渠道对他们进行一定的利益补偿,切实让他们感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总之,利益调整透明化就是让民众清楚地知道国民收入及分配的账本;公平化就是在利益调整的时候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尤其是公平。
(二) 规则建设:阳光化、平等化
中下层群体的社会戾气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规则的迷失。规则迷失体现为明规则的弱化和潜规则的盛行。明规则弱化就是明规则执行不严,特别是针对社会精英群体;潜规则的盛行就是具有合法伤害权的群体抛弃明规则代替之潜规则。这种状况一方面刺激了中下层群体的越轨神经,另一方面又加剧了其愤懑情绪,所以各种极端发泄行为就极有可能出现。正如于建嵘所说“规则失范、不合理、得不到执行,是社会产生戾气的重要原因”[[19]]。所以,要化解社会戾气就必须要加强社会的规则建设,特别是社会的精英群体要有规则意识。规则建设首先要阳光化。让规则的阳光照射进社会运行的各个领域,让深藏其中的潜规则无处遁形。这就需要铲除潜规则的滋生土壤,滋生潜规则的是恶态的政治环境。肃清政治生态,将权力关进笼子里是消灭潜规则的根本途径。阳光化的规则是实实在在的明规则,是民众一致认可的规则,所以社会的公权力部门要以扬“明”惩“暗”为办事的准则,让世俗的潜规则没有可资利用的市场。然后就是平等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则面前无特权。规则绝不能够因人、因身份、因地位、因荣誉而异,否则就是一纸空文。规则建设的平等化就是要让遵守规则者得实惠,违背规则者必惩罚。规则建设最重要的就是要规范权力场域中的群体,让他们不能随便“越位”乃至“蹿位”。只要社会的强势群体能够尊重规则、力行规则,就会让中下层及底层群体缺少违背规则的蓝本及借口。
(三) 社会治理:宽容化、多元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然而,当前的社会治理呈现出刚性化与单一化的特点,而这又是社会戾气爆发的一大诱因。社会治理的刚性化的突出表现就是政府的刚性维稳思维。社会需要稳定,但是为了稳定而稳定往往是适得其反的。在实际的工作中,很多党员干部认为“摆平就是水平,不出事就是本事”,采用“花钱买平安”的方式来处理社会矛盾,但这并没有解决社会矛盾,只是将社会矛盾向后推延了,近几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其起因都是若干年前的问题没有的得到妥善解决,如2008年的云南孟连事件[[20]]。如今的社会治理还存在的一大问题就是“只讲维稳,不讲维权”[[21]],政府部门只重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而对上访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视而不见,这给社会戾气的爆发埋下了伏笔。社会治理的单一化就是指其主体仅有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入,况且我国的社会组织发育严重滞后。中国是典型的强政府弱社会。消解社会戾气,社会治理需要宽容与多元。一方面政府需要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的机制;[[22]]另一方面政府要对群众的维权行为及其采取的方式予以宽容,少用武力。社会中的成员有很多,如政府、市场、NGO、社区、家庭等,所以社会治理仅靠政府是不可能实现的。治理理论也认为,“国家不再是最高权威,它变成了多元制导系统中许多成员之一,而且为谈判过程贡献自己独有的资源。随着网络、合伙组织以及其他经济和政治治理模式的扩大,官方机构最好也不过是同辈中的长者。”[[23]]社会治理的多元化是实现善治的必然要求。我们在布局社会治理时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增强社会的自我调节、自我管理的功能,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与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除此之外,还需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激活社会活力,譬如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实现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等。社会治理的宽容与多元是实现社会稳定安全阀机制的关键环节。没有宽容便会产生极端行为,没有多元便会产生暴躁情绪,所以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健全社会安全阀机制是化解社会戾气的重要举措。
四、 结论与讨论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是人民大众的普遍需求。社会戾气是社会和谐的一大威胁,化解社会戾气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应然之举。本文从社会学的角度剖析了社会戾气的成因,认为转型期的社会失范、权力场域的社会越轨、造成第二等公平的潜规则文化以及安全阀机制的缺失是导致当前社会戾气的主要原因。连接这四点原因与社会戾气的中介变量是社会不公,因此,社会戾气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的不平等,而且是悬殊的不平等。所以,化解社会戾气就必须要缓解这种悬殊的不平等,本文认为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入手:利益调整要透明化、公平化;规则建设要阳光化、平等化;社会治理要宽容化、多元化。利益、规则与治理是社会整合的三大利器,只要利益的创造与分配合理、规则的制定与遵循公平、治理的主体与措施多元,就能够把社会戾气扼杀在摇篮之中。
参考文献:
[1] 参见百度百科“福建南平惨案”、“广东雷州惨案”、“山东潍坊校园血案”、“4·29泰兴幼儿园凶杀案”的相关词条。
[2] 熊培云.社会戾气的文化解读[J].中国图书评论,2011,(08).
[3] 鬼今.说戾气[N].经济观察报,2010-0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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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陆学艺.21世纪中国的社会结构——关于中国的社会结构转型[J].社会学研究,1995,(02).
[6] 波普诺:《社会学》(第十一版)[M].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21.
[7] 朱力等.社会学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257.
[8] 王小鲁.灰色收入拉大居民收入差距[J].中国改革,2007,(07).
[9] 网易新闻.50天内6起校园血案,专家分析行凶者心理状态[EB/OL] .http://news.163.com/10/0513/09/66I8E1HC0001124J.html 201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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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窦宝国.社会戾气的形成机制及化解路径[J].当代社科视野,2012,(06).
[13] 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修订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193-194.
[14] 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81.
[15] 郭于华.社会戾气的产生与传导[J].南都周刊,2010,(31).
[16] 郭于华.化解社会戾气先要约束权力[J].南都周刊,2010,(32).





[17] 新华社.2013年全国基尼系数为0.473,达到近十年最低[EB/OL].http://www.js.xinhuanet.com/2014-01/20/c_119045665.htm 2014-01-20.
[18] 赵哲、徐国亮、武中哲.正确看待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利益调整[J].领导之友,2013,(02).
[19] 于建嵘.以规则建设化解社会戾气[J].南风窗,2010,(11).
[20] 关于孟连事件始末,可参看百度百科“云南孟连事件”词条。
[21] 龚维斌.社会治理时社会管理的升级版[J].理论视野,2014,(01).
[22] 李立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J].求是杂志,2013,(24).
[23] [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M].毕洪海、陈标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47.转引自江必新,李沫.论社会治理创新[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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