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学生社团法律地位以及管理制度探讨
摘要
高校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治性组织,对于活跃大学生的业余生活以及丰富校园的文化起了很大的作用。我国目前法律对于学生社团的法律地位并没有规定,另外我国法律界对于学生社团的管理制度也较少论及。基于此,笔者选择了我国高校学生社团法律地位以及管理制度作为毕业论文题目,目的在于推动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 笔者首先用理论分析的方法,对于学生社团的法律地位进行的界定,然后,再用比较、调查分析等方法对于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以及完善我国高校学生社团的法律地位以及管理制度的设想。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笔者回答了高校学生社团在法律上的地位,究竟是一个正式组织还是非正正式组织?是营利性组织还是公益性组织?是独立于高校的组织还是高校内部的机构?同时,它能否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独立承担责任?如何通过合适的制度设计以保证这种组织的充分发展?
关键词 :高校学生社团 正式组织 结社自由权 法人 章程
Abstract The university student mass organization is student's autonomous one kind of organization, however like definites this kind of organization? Is the official organization or unofficial organizes? Is the beneficial organization or the public welfare organization? Is it independent in university's organizations or one of the university internal organizations? At the same time, whether does it have the oneself independent property, and undertakes the responsibility independently? How guarantees this kind of organization through the appropriate system design the full development? All these are the questions which this article discusses.The author believed that, but the university student mass organization is one kind of independence also attaches in the university in university's one kind of official organization, this kind of organization may be profit making also may be public welfare, should be responsible by its own for own behavior.Simultaneously the author also actually is student this special community realizes one of freedom of association power ways from National Legislation Stratification plane Explanation University Student Mass organization which its constitution entrusts with, the university manages the stratification plane to explain the reasonable management is the university student mass organization urges it to become truly prospers the campus culture the advantageous strength, the university student mass organization own transformation necessity and the feasibility. This article main utilization research technique has the literature analytic method, the comparison analytic method, the investigation analytic method.
Key words:The university student mass organization Official organization Freedom of association Corporation Constitution
论文目录 引言………………………………………………………………………………5 1.我国高校学生社团的法律地位………………………………………………5 1.1 我国高校学生社团的概念与特征 1.2 高校学生社团的作用 1.3 高校学生社团的法律地位 2.我国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制度分析及存在的问题……………………………6 2.1 当今高校学生设团的管理模式 2.2 我国高校学生社团在现行管理制度下存在的主要问题 2.3 我国高校学生社团问题存在的原因 2.3.1 国家层面上的立法问题 2.3.2 高校对学生社团的引导与管理缺失 2.3.3 高校社团自身的缺陷 3. 我国高校社团法律地位以及管理制度的构想……………………………11 3.1 国家为社团提供法律层面上的制度保障 3.2 高校在对高校学生社团合理管理 3.3 高校学生社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结论………………………………………………………………………………11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引言 高校学生社团是以大学生为其成员,活跃在校园内部的一种组织。对于其究竟是正式组织还是非正式组织,究竟是独立于高校的组织还是高校内部机构,究竟能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学界还存在比较大的分歧。笔者在本文中就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同时分析了当前高校学生社团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并提出一些解决建议。 1.我国高校学生社团的法律地位 1.1 我国高校学生社团的概念与特征 当前,对于这一名词学术界并无统一定义,这一方面是由于对于学生社团的研究起步较晚尤其是专门的研究比较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学生社团本身具有的多样性和非正式性的特点,很难用简单的几句话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团中央、教育部共同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将学生社团界定为:大学社团是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但这个官方定义实际上并没有指出高校学生社团的独特特征。吕春辉在《论高校学生社团的性质和功能》一文中提出的定义更加全面和也更加具有现实的研究意义,吕认为,大学生社团是具有某些共同点的学生或者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学生,依照法律或校规校纪,遵循一定的宗旨和原则,自愿参与的、具有相对固定成员的学生组织。它包括了狭义上的学生社团和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本文采用此定义。 高校学生社团的特征决定它的法律定位,故而很有必要研究它的特征。高校学生社团的特征决定着它的发展方向,也是我们研究分析的入手点,同时也是评价社团现状的主要标准。高校学生社团是高校与社团的结合体,它既有一般社团的共性又有着其独特性:一方面,它有一般社团的组织性、志愿性、自治性、民间性;另一方面,他有着自身的特征,如人员组成的高素质和年轻化、组织成立的目的性与功能性。具体而言,具有如下特征:(1)主要成员是高校学生,高校学生社团实际上就是由一群高校学生组成的、自己管理自己的组织。(2)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成员的共同愿望。(3)设立依据是相关的法律和校规校纪,就是说,学生社团不仅要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还必须遵照相关高校规定。 1.2 高校学生社团的作用 高校学生社团的作用指出了我研究这个课题的必要性,我想有必要说明一下。具体而言,可以用“三个有利于”概括: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巩固并拓宽大学生的知识、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有利于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高校素质教育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发展公民社会,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实现校园生活与社会生活的紧密联系。 何海兵认为高校学生社团文化功能表现在四个方面:教育功能,由于活动选择的自主性、目标的指向性和行为的自觉性,对社团成员的心理品质、道德修养、文明行为养成具有重要作用;发展功能,通过人际交往对表达自我、展现自我、相互沟通、竞争与合作等为主的社会能力的提高;建设功能,通过活动促进学校的学风建设,促进法学生成材,增进学生对学校的情感和凝聚力;社会功能,通过社团文化,学习与社会像是一的规范知识、技能和生活方式,与社会达成一种动态平衡与协调,促进自身的社会化。在此,笔者想强调一下社会功能,高校学生社团不仅仅是通过自己的活动与社会靠得更近,是自身更能融入社会,实际上,社会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高校学生社团的影响。如,德国公务员联盟青年组织在引导青年加强个性修养和个人能力培养基础上,鼓励青年尊重集体利益,参与政治,为国家经济发展献计献策。从这个意义上讲,高校学生社团已经成为大学生与社会之间的一个媒介。如何解除这个媒介的所有枷锁让其释放所有光辉将是本文探讨的旨要。 1.3 高校学生社团的法律地位 关于高校学生社团是否为正式组织,目前研究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把大学生社团定位为大学生中的非正式组织,这也是目前大多数学者的观点;第二,把大学生社团定位为半正式组织,有学者认为,“学生社团位于正式组织(如班集体)到非正式组织(小团伙)这个连续体的中间位置”。第三,把学生社团定位为正式组织,此观点认为,学生社团组织也是经过正式的注册登记才成立的,有自己的名称、章程、资产,理应当作正式组织。笔者倾向于认定其为正式组织。原因是,高校学生社团本以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注册设立的,并且,认定其为正式组织也有利于高校学生社团组织走出校园、走上街头、步入社会。 就高校学生社团是否应该划归于公益性组织或互益性组织,这个定性非常重要,因为这关乎到社团究竟能不能经营一定的项目以实现一定的收入。学界也存在一定分歧,大部分学者认为学生社团应该是部分具有共同爱好、观点或某方面有共同追求的大学生自发自愿建立起来的、即具有特定目标和一定规范的组织,是社会中非营利组织的组成部分。故而,当前大部分高校都明确规定,高校学生社团不得在校园从事营利性活动。对此,笔者则持相反观点,理由有两点:一,学生社团作为一个组织,要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有一定的活动经费来源,而目前,大部分高校并没有给社团任何补贴。为维持其生存,故,应该放宽相关限制,允许其从事一定范围的经营性行为。二,学生社团故而是以共同爱好与愿望设立的,但没有经费来源也就不可能实现高校学生社团设立之初的本意呀。这一点,笔者认为应该这么来评价,高校学生社团是自益性组织,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以维持其发展,但同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还有个问题,高校社团组织究竟算是高校内部的一个部门呢,还是独立于高校的组织呢?当前主流观点是认为高校学生社团是高校内部的一种特殊的机构。主要理由是学生社团是活动在高校内部的,同时又是依据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设立的,并且又是由高校进行管理。不过笔者认为,高校学生社团最好还是界定为独立于高校的组织。原因是,这个问题界定涉及到高校是否会为高校学生社团的行为承担责任、高校是否应该为学生社团拨付经费。我们知道,要想真正的让高校约束这么一个不太可能被有效管理的组织是不太现实的,同时,对于高校来说,实在是有些不太公平。况且,每个社团都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自己的负责人。这好比一个国家,国家不太可能会为所管辖范围内的社团承担责任。当然,这其中涉及到国家豁免问题,但最重要的还是社团一般是独立于国家的,其行为不能归为国家行为,同理高校学生社团的行为当然也不能归为高校的行为。最重要的一点,高校学生社团的法律基础是公民的结社自由权的实现,结社自由权是由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高校作为教育机构不具有约束这种基本权利的权能。 2.我国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制度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2.1 当今高校学生设团的管理模式 在高校学生社团管理上,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将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方式。呈现出来的现象大致是“疏于管理”或者“过度管理”,这种管理方式不知不觉的造成高校学生社团管理的官僚化,进而使学生社团的运转呈现出死气沉沉的病态。概括起来,目前高校管理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模式: (一)在团组织或学生会设社团部,由社团部负责各个社团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笔者所在院校即采用这种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相对较规范、较简单,在高校学生社团数量急剧膨胀的今天,显得捉襟见肘。毕竟,让团组织下设的一个小部门要管理学校约1/2学生的社团组织实在不太现实;并且,团组织的权力有限,并不太可能有效的协调相关社团活动;再者,这种带有政治意味的管理方式对于某些纯艺术、兴趣类社团有些过于强人所难。 (二)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或类似组织),直接隶属于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社团组织的具体指导工作,这种管理模式的有点就是提升了社团管理在高校管理中的分量,在一定程度上对社团的发展有积极意义。毕竟,相对于团委的一个小部门,学生处可协调的范围大大扩张了,同时相关的管理活动也更能得到重视。 (三)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直接隶属于校会。这种管理模式中,学生社团联合会实际上是得到了学生会的待遇。在最近几年中,这种模式逐渐得到高校的亲睐,因为这种模式有利于学生社团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三自教育,能最大限度地把握社团的真正地位、作用及其社团的重要功能,对正确引导与科学管理大学生社团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在此,笔者倾向于将我们的社团管理模式向第三种模式发展。 2.2 我国高校学生社团在现行管理制度下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对所在高校的六十多个社团进行了调查,并就最近几年的发展状况向管理部门进行了咨询得到一些重要信息与数据。近四年里,学生社团数量增加了近一倍,学校还派有专员管理学生社团,也出台了本校的社团管理条例。通过本校情况,就全国情况而言可窥一斑。可以肯定的是,近年来我们在这方面我们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同时依然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部门职能不足,社团活动范围,规模受到极大限制。高校的软硬件建设并没有赶上近年来高效的扩招,部分高校的社团高利机构仍然是一个临时机构,表现出来就是不能有效协调相关部门以配合社团活动的开展。高效的场地也没有专门划分出来,相当部分社团没有自己的活动室 (2)社会对高校学生社团认同度低,社会化程度低。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局限在校园内,没有与社会形成有效互动,社会自然也对高校学生组织是陌生的。很多社会企业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不太认同学生社团。 (3)高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严重短缺,管理松散。据笔者调查了解到,绝大多数学生社团都是等到活动的时刻才开始筹集所需经费;内部管理也极其松散,没有固定活动机制。 青年参加社团活动积极性不高。很大部分学生都没有意识到学生社团的重要性,又认为参加社团活动会耽误学习,仅是出于好奇而参与其中。 2.3 我国高校学生社团问题存在的原因 分析其中原因,我认为有三个层次:国家层面、高校层面、高校社团本身。 2.3.1 国家层面上的立法问题 结社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高校学生社团是学生这个群体实现其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的重要方式。结社自由是指具有公民和自然人不经由政府许可,为求一定目标的实现和需要的满足而自主结社的权利。这项权利既是积极权利有时消极权利,即公民既可以依据这项权利积极的集结在一切,又可以依据这项权利要求国家和其他组织排除相应妨碍。具体而言,可以概括为以下内容:(一)结社权的确认;(二)自主成立社团和参加社团的自由;(三)组织自主活动的自由;(四)取得法人资格,以社团身份取得并处分成财产,享受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权利,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 公民的权利对应的是国家的义务。公民享有结社自由权,则对应着国家的义务:承认人们的自主活动权利;对公民结社活动进行包容;认可其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安排自己的生活;应该通过相应法律、出台相应政策保障国民结社自由权的同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而恰巧在这方面,我们的国家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迄今为止之出台了一个《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并且对于高校学生社团基本上是处于空白状态。同时,《社团管理条例》在相应问题上也是采取保守姿态。马克思早就说过:法律不是压制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而我们的国家对于社团方面的制度设计却正好相反。 (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即,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登记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两大机关管理,同时按其规模分由相应机关管理。其结果就是,国家对于社团管得太死,单位频繁越位对社团管理,致使社团难以展开活动。 (二)活动也受到国家高度控制。《条例》中规定,成立社团必须50人以上或者30人以上单位成员,且全国性社团10万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社团3万以上活动资金。这种管理方式固然保证了社团的质量,但其实质是剥夺了社会底层弱势群体以及贫困地区的自由结社权利。 (三)限制竞争抑制社团发展。《条例》第13、19条规定,在同一地区有相类似社团则不得批准新成立之申请。 高校学生社团的发展空间间接的也受到这种“规范”的影响,国家对社团的不信任致使在制度设计是采取保守态度。事实上,国家在政策支持的力度上、财政扶持等方面也做得不够。高校学生社团的地位一直是个争议问题,究竟是依附于高校的内部组织呢还是独立的社会组织?对于这个问题的确认直接关系到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和责任承担问题。比如,如果将其界定为高效的内部组织,那么由于学生社团在外活动所造成的责任纠纷自然应该由高校来承担的,笔者认为,这是不公平的,毕竟高校内部的一小撮人干的事儿凭什么让一个并不知情也不太可能知情的法人为其承担责任呢?况且,学生社团既不是为高校的利益而活动也不能认定为高校的代理人,高校也不是学生社团的“监护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国家必须通过某种方式予以界定,同时确定高校在其中扮演的责任是扶持其在正确的道路上大步发展,而不是对其监管,因为数量愈来愈庞大的学生社团正逐渐成为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组织。 2.3.2 高校对学生社团的引导与管理缺失 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社团的设立、活动范围与管理都是在高校内部。高校对于社团可以说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决定着它的存在与否、规模大小、发展前途。尽管高校学生社团正逐渐得到高效的重视,但依旧问题多多。 (一)没有完善的社团管理条例。就笔者在网上做的统计,北京地区,百余所高校中约有三分之一的高校仍然没有自己的管理条例,对于社团的管理办法依照的基本上是学生守则。这从侧面说明,部分高校依然没有对高校学生社团予以足够的重视。 (二)缺乏相关的指导与正确的引导。为避免高校管理的复杂,部分高校不是鼓励学生社团积极开展活动而是限制甚至禁止社团开展活动。就此,笔者多次听到学生社团负责人抱怨学校对其限制过多。试举一例,目前几乎所有高校都禁止社团从事营利性活动,理由是校园是片净土,不容金钱的俗气玷污。事实上,我们都知道,高校学生社团要想正常的开展活动,就不可避免的要进行一些商事活动。你怎么能既期待学生社团多开展活动繁荣学生的业余生活,又告诉他一切都得必须自己掏腰包。同时大部分学生社团都是在学生自我管理的,没有相关比较专业的老师予以辅导,致使有些学生社团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有时候甚至闯下大祸。 (三)缺乏对学生社团的有效监督与审查。有的社团肆无忌惮的在校园开展一些违规活动,却没有得到任何惩戒,最终当然可能导致社团误入歧途。我们说不能给学生社团套太多紧箍咒,但并不是说就一定放任之。同时对于社团的管理松散,只是相当部分的学生社团有名无实,只是挂个名,而实际上早已空无一人。笔者大一时就加入了这么个社团,只有社长与副社长,却没有成员。 (四)高校对学生社团的活动扶持力度薄弱。相当一部分高校没有专门的社团活动中心,更别说配套设施与管理人员了。特别是在活动经费问题上,学生社团完全没有得到高效的补助。他们的态度是作为一个旁观者,任其自生自灭。 2.3.3 高校社团自身的缺陷 高校学生社团也有其先天性缺陷,这种缺陷体现为: (一)成员流动性大,稳定性差。笔者就所在高校的60余社团调查表反馈显示,仅1/5的成员能在一个社团待上两年,而且社长等也是一年一换,有的甚至一学期就换一个。这种状况致使高校学生社团成为了一个有名无实的流动性组织。 (二)活动范围局限于高校内部,活动形式单一。这一点既是高校学生社团的特点也是其缺陷,在高校内部能够有效地阻止其一帮志同道合的青年,但同时高校也成了学生社团发展的紧箍咒,使其活动范围和规模不可能大肆地扩张。 (三)内部机构不合理,凝聚力有限。据笔者就所在高校学生社团的内部组织统计发现,大部分社团都出于畸形发展,很少有组织机构齐全的社团。有个社团居然80%都是组织干事,而20%的都是宣传干事。 (四)成员活动积极性差,有效赞助少。部分学生加入社团只是抱着好玩的态度,在社团活动中也是消极怠工,并且这种同学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因而,社团真真有效的活动很少,成员也就更加不上心,这个恶性循环已经进行相当长时间了。 总之,当前我国高校社团存在的问题既有高校的组织管理原因,也有高校社团本身的先天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国家对于这个高校学生社团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没有从根上也就是制度设计上做好相关工作。因此我们必须得从根上下手,多管齐下。 3.我国高校社团法律地位以及管理制度的构想 既然我们找到了高校学生社团当前存在问题的原因,就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冀以解决高校学生校团发展中所存在的困难。 3.1 国家为社团提供法律层面上的制度保障 国家对于社团的现行的“控制型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否定了社团对于国家、社会的积极意义,同时也限制了或者说甚至剥夺了一部分人的结社自由权,压制了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扼杀了国家职能转变后社会事务管理的承接载体。鉴于我国民主政治开始形成、公民权利意思苏醒、社会结社愿望强烈,政府只能理所当然应想以尊重结社自由权,保障社团健康向上发展为主要内容的“放任型管理”转换。具体而言,我认为国家应该在这几点上做有利的试探: (1)确立国家对于社团的信任,特别是高度重视高校学生社团 我国对社团的严格控制主要是源于对社团急剧发展对国家、社会带来的安全与稳定带来冲击。我认为,政府应该主动对于社团的作用重新进行评价,明确国家对于社团的重视实际上是对公民结社自由权的尊重。只有在这种态度上才有可能真正站在社团的角度思考问题从而制定好更利于其发展的法律制度。 (2)合理配置社会资源 政府管理模式的转变,不仅仅是对社团具体管理制度的改变,更需要的是解决社团发展所需要的资源上奇缺状况。这里的资源不仅仅是指物质资源,还包括社会资源、政治资源等。在财政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政治权力方面作出一定倾斜。 (3)完善社团的相关法律体系 没有法律作为支撑,社会就会乱作一团。对于高校学生社团而言亦是如此,高校学生社团要想规范的发展,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立法方面的问题。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层次应该是这样的:以宪法为基础,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权利是发展社团组织、确立政府职能的依据;与宪法相衔接的社团组织基本法;与社团组织基本法相适应的行政法规;与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各种具体的规章制度。 (4)国家通过立法,对高校学生社团的地位与一明确的界定,有条件地对部分社团组织予以法人资格的确认 高校学生社团做大了做强了,其活动范围就自然的扩张到社会上,而且这种扩张趋势是一种有益的扩张:既是高校学生社团发展、学生历练、高校提高知名度的需要,也是一些企业进入高校、社会介入高校的需要。而这个时候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高校学生社团的地位问题,即高校学生社团到底以什么身份在社会中开展活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于部分社会活动频繁高校学生社团予以法人地位的确认。这一方面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对于发展我们有品牌有内涵的高校学生社团的必要尝试。具体操作如下:(1)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高校社团予以登记,确认其社会活动身份为法人。(2)出台相关政策,给予其一定的政策优惠与财政扶持。(3)促成高校学生社团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与沟通。(3)鼓励高校间的相关社团的联合与交流。 3.2 高校在对高校学生社团合理管理 高校是高校学生社团的主要活动场所,如果说国家层面的立法是为了保证高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在法律上合法性,那么高校就是高校学生社团实际生存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管理、活动都在高校内部。为了更有利于高校学生社团的发展壮大,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两点上入手: (1)制定和完善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A.放宽学生社团设立条件,同时设立年审制度。放宽社团设立条件,积极鼓励学生自由结社,但同时这种放任也应该受到一定限制,每年对在案的社团进行审查,对于那些有名无实的空头社团予以撤销。 B.建立活动预申请制度,放松对社团经费的管理。学生社团的活动理应受到限制,这一方面是出于社会稳定与安全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高校有限的场地资源惊醒合理分配。另外,社团经费一直是学生社团的一个大问题,我们应该鼓励学生社团通过正常渠道获取其存在的必要费用。 C.给予学生社团一定经费补贴。正如前面所述,高校学生社团经费很紧张而又没有正常的稳定的来源,因而有必要给予起一定帮助。 (2)指派专门的老师担任社团的顾问。这一点我认为是相当必要的,同时也是可行的。学生社团说到底就是一帮年轻人为一定目的聚在一起干事儿。他们都是稚嫩的、非理性的,如果没有一个比较成熟的、熟悉相关运行规则的老师引导很容易走弯路,甚至走错路!而与此同时,我们的相当一部分老师的教学工作十分轻松,如果派其担任部分社团顾问则既能有效地利用了闲置资源又体现了学校对于社团的扶持与重视,同时还有利于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 (3)将参加社团活动纳入教学活动中。学生参加活动积极性不足的根本原因就是这种活动仅仅靠兴趣维持,如将其纳入到一定的教学活动中,则学生的积极性将得到保证。 3.3 高校学生社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就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们的高校学生社团起步晚,发展有没有得到国家和高效的正确有效的引导。而学生社团自身的缺陷实际上是高校学生社团发展中的问题,我们依然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改变现状:(1)学生社团制定自己的章程。章程是社团设立、活动、负责人选举的根本性内部规则。有必要要求所有高校学生社团都制定自己的行为规范准则。(2)储备核心领导。高校学生社团的成员流动性大,稳定性差,这是事实,但只要核心人员没有大的改变,社团的维继就不会有大的问题。(3)合理配置社团机构。尽量完善社团的各个机构,并保持其平衡发展。
结论 高校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治的一种组织,然而如定位这个组织?是正式组织还是非正式组织?是营利性组织还是公益性组织?是独立于高校的组织还是高校内部的机构?同时,它能否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独立承担责任?如何通过合适的制度设计以保证这种组织的充分发展?这一切就是本文所探讨的核心。笔者认为,高校学生社团是一种独立于高校而又依附于高校的一种正式组织,这种组织可以是盈利性的也可以是公益性的,应该由其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笔者还从国家立法层面阐释高校学生社团实际是学生这个特殊的群体实现其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权的方式之一、高校管理层面说明合理的管理是高校学生社团促使其真正成为繁荣校园文化的有利力量、高校学生社团自身变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正如上文分析的,高校学生社团要走出校园走上街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仅要求相关的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变革,也要求相关部门切实落实政策。 在一定范围内,有条件的赋予部分高校学生社团以法人地位、承认高校学生社团作为一种正式组织、允许其从事营利性活动、确认其实独立与高校的组织而不是高校内部的组织机构是本文的创新点与有利探索,虽然考虑上不够缜密,相关制度设计也存在很大难度,但毕竟是向前的一次大胆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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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转瞬之间,本科生活行将悄然逝去,四年时间,有如白驹过隙。回首行将结束学生生涯,才发现自己是如此的难以割舍,回想起一个个熟悉而亲切的面孔,心中感慨万千,正是他们给予我的悉心帮助,让我顺利地走完这四年。 首先,我要向我的导师刘润仙教授深深地鞠上一躬,说出一声谢谢。刘老师与我亦师亦友,她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拓进取;积极向上的拼搏精神,以及诚信做人;无私奉献的高尚品德都使我受益匪浅。本篇论文无论主题的确定、资料的收集、文章的写作及修订,都包含着刘老师的心血,文章大到框架结构,小到标点符号,刘老师都给予了我详细指导。四年的学习过程中,我还有幸得到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大学高桂林教授、谢海霞教授、张世君博士、李长城教授、刘迎泽等老师对我的悉心教诲,在此我深表谢意,衷心祝愿各位老师工作顺利、合家幸福、万事如意。 其次,感谢与我一道学习生活的同学们,我将永远怀念我们一起走过的日子,感谢那些未能一一提到的给予我帮助、关心的各位老师和同学。 最后,感谢百忙之中对我论文予以评阅的各位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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