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惊天伪消息,隐匿了多少诡异谜团
时间:2014-03-19 10:04 - 已阅:[]次
[摘要] 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国
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这真是一则彻头彻尾的黑色幽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居然是伪造的?!如果伪造属实的话,这一伪公告堪称瞒天过海,蒙骗了几乎所有的媒体——包括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这样的中央媒体,也几乎蒙骗了所有的国人,这几天该伪公告被广泛热议,人们普遍信以为真。
假的,原来是假的!如果真是假的话,在此际,亟需搞清楚三点事实:
首先,是谁造的假,为何如此胆大包天,敢于盗用国家税务总局的名义?动机何在?连人民日报和新华社这样的权威媒体,都在详细报道《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起码说明其信源有一定依据,不然也不会、不敢贸然变成白纸黑字。试问,究竟是谁盗用税务总局的名义,又如何盗用得了?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其实,单单国务总局追究责任还远远不够,众所周知我国有伪造公文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伪造行为极其恶劣,造成极大影响,亟需司法部门介入,而不能仅仅由税务部门过问。不知道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已经报案?
其次,对这样一则大欺天下的伪消息,税务总局的辟谣为何姗姗来迟?笔者简单地查了一下,早在13日,就有权威媒体报道了该消息,“年终奖在个税法修订后不会“分段计税”,但计税方法也将调整。12日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从12号到15号,四天时间,税务总局才辟谣,未免有些迟缓。当然,也许有人会说,13号、14号是周六周日,但是这不是理由。
按照国新办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四讲”策略:尽早讲,政府要尽快抢占信息发布制高点,第一时间表明对事件的态度及应对措施;持续讲,向公众不断披露事件进展情况;准确讲,发布信息真实全面,争取公众的认可;反复讲,采取各种方式对公众进行答疑解惑。对于这样的假消息,税务部门应早早应对,而不必等到周一才发文辟谣,其实从辟谣时间看,税务部门早已获悉此事,只是刻意放在周一而已。辟谣时间越早,就会越主动,就早一点廓清迷雾,也能越早减少蛊惑力和危害性。
最后,这种假消息为何让人真相信?事实上,“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早已让人深恶痛绝,其不合理性有目共睹,无需赘言,因此,公众不止一次地提及、吁求改变。如今假消息一出,且据说是出自国家税务总局之口,自然让人欢呼雀跃,大为激赏。古话说得好,“德者本也,财者末也。外本内末,争民施夺,是故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人们为一则假消息叫好,实际上也表达出了对税制公平的呼唤,对税负沉重的不满,以及渴望税务部门及时响应民意、能够尊重民意。
简言之,这则消息即便是假的,但无形之中契合了民意,吻合了公众预期,如此深入人心,即便消息为假,让人信服,而反观正版公告,也许属于真相,但并不得人心,基于此税务部门何不顺水推手,或者充分考虑民意调整不合理的“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
其实,如此惊天伪消息也许隐匿着不为人知的重重谜团,这样的假消息显然不是一般人所能制造出来的,到最后会不会推到临时工身上?抑或税务部门基于某种考虑朝令夕改?
在笔者的记忆里,如此伪造政府公告且造成如此巨大的影响,堪称史无前例,期待司法部门介入给公众以真相,更期待税务部门梳理信息发布机制,信息更透明一些、发布消息更及时一些,最期待的则是不断顺应民意,降低税负,走向税制公平!
这真是一则彻头彻尾的黑色幽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居然是伪造的?!如果伪造属实的话,这一伪公告堪称瞒天过海,蒙骗了几乎所有的媒体——包括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这样的中央媒体,也几乎蒙骗了所有的国人,这几天该伪公告被广泛热议,人们普遍信以为真。
假的,原来是假的!如果真是假的话,在此际,亟需搞清楚三点事实:
首先,是谁造的假,为何如此胆大包天,敢于盗用国家税务总局的名义?动机何在?连人民日报和新华社这样的权威媒体,都在详细报道《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起码说明其信源有一定依据,不然也不会、不敢贸然变成白纸黑字。试问,究竟是谁盗用税务总局的名义,又如何盗用得了?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其实,单单国务总局追究责任还远远不够,众所周知我国有伪造公文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伪造行为极其恶劣,造成极大影响,亟需司法部门介入,而不能仅仅由税务部门过问。不知道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已经报案?
其次,对这样一则大欺天下的伪消息,税务总局的辟谣为何姗姗来迟?笔者简单地查了一下,早在13日,就有权威媒体报道了该消息,“年终奖在个税法修订后不会“分段计税”,但计税方法也将调整。12日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从12号到15号,四天时间,税务总局才辟谣,未免有些迟缓。当然,也许有人会说,13号、14号是周六周日,但是这不是理由。
按照国新办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四讲”策略:尽早讲,政府要尽快抢占信息发布制高点,第一时间表明对事件的态度及应对措施;持续讲,向公众不断披露事件进展情况;准确讲,发布信息真实全面,争取公众的认可;反复讲,采取各种方式对公众进行答疑解惑。对于这样的假消息,税务部门应早早应对,而不必等到周一才发文辟谣,其实从辟谣时间看,税务部门早已获悉此事,只是刻意放在周一而已。辟谣时间越早,就会越主动,就早一点廓清迷雾,也能越早减少蛊惑力和危害性。
最后,这种假消息为何让人真相信?事实上,“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早已让人深恶痛绝,其不合理性有目共睹,无需赘言,因此,公众不止一次地提及、吁求改变。如今假消息一出,且据说是出自国家税务总局之口,自然让人欢呼雀跃,大为激赏。古话说得好,“德者本也,财者末也。外本内末,争民施夺,是故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人们为一则假消息叫好,实际上也表达出了对税制公平的呼唤,对税负沉重的不满,以及渴望税务部门及时响应民意、能够尊重民意。
简言之,这则消息即便是假的,但无形之中契合了民意,吻合了公众预期,如此深入人心,即便消息为假,让人信服,而反观正版公告,也许属于真相,但并不得人心,基于此税务部门何不顺水推手,或者充分考虑民意调整不合理的“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
其实,如此惊天伪消息也许隐匿着不为人知的重重谜团,这样的假消息显然不是一般人所能制造出来的,到最后会不会推到临时工身上?抑或税务部门基于某种考虑朝令夕改?
在笔者的记忆里,如此伪造政府公告且造成如此巨大的影响,堪称史无前例,期待司法部门介入给公众以真相,更期待税务部门梳理信息发布机制,信息更透明一些、发布消息更及时一些,最期待的则是不断顺应民意,降低税负,走向税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