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宪阁:右派处理与劳动教养
时间:2014-03-19 17:54 - 已阅:[]次
在1957年后有关右派处理的若干方式中,劳动教养无疑是其中较为严厉,也影响较大的一种。因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法治观念,且曾与共和国史上那场大饥荒联系在一起,加之近年披露出来的种种悲情惨状[1],劳动教养与右派处理的关系不可避免地成为关注的焦点。但限于档案开放程度和资料收集困难等,学界对个中关系的复杂性一直鲜有细致而系统的回答。 此前,法学研究者们曾注意到劳动教养从肃反到反右、从政策到法制的演进过程,但多侧重法治理论等“应然”角度,而较少考察和辨析其与右派处理之间的“实然”关系[2]。新近出版的一些传记、回忆录、通俗论著等则为此提供了不少具体、鲜活的例子,但叙述中仍不免臆断混同实际,想象等于事实 [3]。 实际上,右派处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影响广泛[4];其与劳动教养之间的关系,也不像有些论者所主张或想象的那般简单、直接。相反,从最初的毫无关联到后来的逐步接近,乃至最终的混合为一,其间曾经过相当一段时空的演进,且为许多事件之互动所促成。 一 劳动教养:从党内指示到国家法制的努力 通常认为,劳动教养最初是中共中央于1955年8月25日在《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份子的指示》中提出的。其中第六条指出:对这次肃反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份子和其他坏份子,除“判处死刑”和“继续留用”外,还可分两种办法处理。其一是“判刑后劳动改造”,一种此前即已存在的处理方式;另一项则属于新的创制,即对那些“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5]。 该创制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政治起源[6],但作为一种对不易处理的问题群体之强制措施,“劳动教养”概念正式出现在中共中央文件中,这似乎还是第一次[7]。而且此时尚属中共党内指示,具有政策性质,与法律或者法制的距离还较远。但中共中央很快就认识到这一点,随即将劳动教养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问题提上日程。 1955年12月23日,公安部长罗瑞卿在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上论及“劳动教养”时就提到这个问题。“此项工作”虽被放在“政策问题”里谈,但罗瑞卿强调:“中央不久将发一指示”,最终“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做出决定”[8]。 这个“中央指示”,应该就是1956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其中明确写到:“关于组织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将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加以考虑并做出决定”[9]。 但不知何故,劳动教养的立法工作似乎迟迟没有进展。直到1957年1月,中央十人小组在《关于肃反运动的当前状况和1957年的工作向中央的汇报》中再次提出劳教立法问题。“因为这种强制措施已经涉及到法律问题,根据中央指示,我们将另行草拟一个决定,报送中央审核后,经过立法程序,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10]。 当年4月1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五次会议扩大会上,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答复了代表和委员们提出的将近三十个问题;其中,“公安部副部长汪金祥答复了关于劳动教养的问题”[11]。 7月23日,在北京召开的、由刘少奇主持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不但通过了此前毛泽东写于青岛、且经过周恩来修改的著名文章:〈1957年夏季的形势〉,还通过了其他几个文件,其中就包括《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12]。 7月2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并将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13]。 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在听取了公安部长罗瑞卿的说明后,讨论“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14]。 8月3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签署和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15]。 至此,劳动教养基本完成了当初设想的旅程,即“草拟一个决定,报送中央审核后,经过立法程序,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从而解决了“这种强制措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至少当时的共产党人认为如此)[16]。 就此而言,从1955年的党内指示,到1957年的国务院决定,“劳动教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说是“根据人民政府长期的研究和考虑”,而非临时动议的结果[17]。但由于这个具有重要法令性质的文件适逢反右运动期间颁布,且在随后的右派处理中具体运用,因此难免令人生疑:这难道不是专门针对右派的“阳谋”? 实际上,如确有针对右派之意,那么,这种针对与其说是指右派份子的处理方式(如许多论者所主张的),倒不如说是指右派份子在鸣放期间提出的不民主、争法制的言论。 二 整风鸣放:劳教法制化进程的加速器 较之1955至1957年间,有关劳动教养法制化的努力在1957年4月以后明显加速了,并最终在短短的三四个月内完成“立法”进程。促成这种变化的因素虽有很多,但整风鸣放中相关言论的刺激,当不容忽视。 1949年以后,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逐渐出现一些比较容易引起争议的现象和问题。这些现象和问题,在那些真诚的共产党人看来,是很正常、很民主,也很符合他们所理解的“宪政”观念[18];而在那些受英美自由民主和法治观念影响的民主党派、无党派知识份子(甚至也包括某些党内知识份子)看来,则是不民主、不讲法制,更不能算作是“宪政”。1957年整风鸣放运动中的若干言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这样两种观念的冲突和斗争[19]。而劳动教养,不过是其中的一个具体表现和反映。 前文提及,公安部长汪金祥曾就“劳动教养”进行过答复;后来,民革中央常委黄绍竑又在鸣放中明确提出该问题。5月16日下午,在由中共中央统战部召开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座谈会上,黄先生谈到:整风中要检查党政关系,不应由党直接向人民发号施令,并须重视法律制度等。“最后”,他还“谈了两个具体问题”,第一个就是有关劳教的:“受劳动教养的据说有两万人,大多数是机关干部、知识份子,他们既够不上刑事犯罪,已经劳动教养了一年多,应该定出一个整个的解决办法,不宜拖下去”[20]。按黄先生的发言思路,这个“整体的解决办法”,无疑应和法制化努力相关。 当然,许多言论以有关立法、司法等法治问题的形式出现,并未直接触及“劳动教养”。譬如,右派谭惕吾在民革中央座谈会上所谈的石油工业部 “坏份子”王裕丰事件就是如此。但在那种情势中,谭先生仍不免被指为“攻击我们的司法工作”,“破坏社会主义的法制”,“极力反对我们的政府对于这些坏份子的取缔”,也就是反对劳动教养[21]。 因而,劳教立法的加速,很大程度上应看作共产党对鸣放中这一特殊形势的策略回应,而非专为针对右派份子个人,特别是其处理问题。惟其如此,才能恰当理解和把握那篇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社论之措辞和语气。 1957年8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一篇社论,声称:对某些人“必须实行劳动教养,才有可能予以改造,才能维护国家的法纪,才能巩固社会主义的秩序。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这实际上反映了共产党人独特的法治观念或者宪政观。与之相应,“右派份子”则秉持和信奉另外一套不同的理念;在当时的政治氛围中,这种想法被认为简直就是“为了破坏社会主义的法制”。惟其如此,他们才会“极力反对我们的政府对于这些坏份子的取缔”,才会“攻击我们实行劳动教养违反宪法”。右派们的相关言论和行为很自然地被指责为是对社会主义中国和法制建设的“最露骨的一种恶意攻击”。因为,“劳动教养的决定,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就具有立法性质”。所以,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法制建设中的又一创举,是贯彻宪法第一百条的一个具体措施。”[22] 既然劳教决定是“法制建设”的壮举和“贯彻宪法”的措施,那么,一切就万事大吉了,右派份子的臭嘴就被堵住了,他们再也不能“恶意攻击”劳教违宪了──至少在当时的一些共产党人看来,事情就是如此。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鸣放运动刺激和加速了原本已在进行中的劳教立法。 三 “右派”符合劳教对象`关于一款二条问题 对经历过那场苦难的右派份子来说,《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是他们永远的梦魇,特别是第一款第二条,更是许多人印象最深,也最成问题的部分。该条写到[23]: 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份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份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即可送劳动教养)。 不少亲历者以及后来人都认为,这一条虽没出现“右派”字样,但其潜在意涵却完全符合且适用于右派;尤其许多人后来也确实被开除公职、生活无着,以致最终被劳教[24]。考虑到这些,上述指责似乎不无道理,但实际情形或许未必如此,而更可能是人们事后将之合理化的历史追忆乃至想象。 实际上,不仅《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有其酝酿过程,就是有关劳教对象的各项条文,也是在此前历次文件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且在反右开始前,已呈现出某种扩大化倾向,并预示了把右派网进这个大筐的可能性[25]。 即便最受争议的一款二条,也可以在此前文件中找到相应的影子。其中,对反革命份子进行劳教,当属该制度创设之初的应有之意;而作为惩罚措施的开除公职,也在很久以前就存在;稍有麻烦的是“反社会主义”问题,但也不是无迹可寻[26]。 早在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上,罗瑞卿就曾对“什么人应当劳动教养”作过详细叙述。其中,那些“直系亲属在土改、镇反和其他社会改造运动中被杀被关,本人一贯心怀不满,敌视党和政府,不能留在机关工作,放在社会上又影响治安的份子……该送去劳动教养”[27]。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进行,中共中央在1956年3月10日批准的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份子和其他坏份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中指出[28]: 对某些直系亲属在土改、镇反和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杀、被关、被斗,本人心怀不满,一贯谩骂污蔑党和政府,拒不改悔的份子,虽然还是没有严重的反革命罪行,但已不适宜留在机关工作或学校学习的份子,经过一定的机关的批准,亦可送劳动教养。 从强调对“土改、镇反和社会改造运动”不满,到对“土改、镇反和社会主义改造”不满(当然,还有一贯的“谩骂污蔑党和政府”):这种叙述思路在凸现拥护/反对“社会主义”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历史连贯性。 即便如此,还须注意右派份子与反社会主义份子的分际、重迭与异同[29]。尽管右派被认定为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但反社会主义份子并不必然就是右派。即便可以把一款二条中的“反社会主义的反动份子”理解成右派份子,仍需注意:在此前、当时乃至以后,确实存在着一些不是右派、且为数不少(乃至“甚巨”)的“反社会主义份子”[30],对他们的处理曾有各式各样的方式,其中也包括劳动教养。但这与右派处理的设想及其实施之间,还有相当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