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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库全书(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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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7 02:57: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文地址:四库全书(电子版)

经部》《史部》《子部》《集部》《蒙学

  
  经部 春秋左传 大学 尔雅 论语 孟子 尚书 诗经 孝经 仪礼 中庸 周易

  
史部 北齐书 北史 曹子建集 陈书 大宋宣和遗事 国语 汉书 后汉书 金史 晋书 警世通言 旧唐书 旧五代史 开元天宝遗事 梁书 辽史 洛阳伽蓝记 明史 穆天子传 南齐书 南史 清史稿 三国志 山海经 史记 史通 书目答问 水经注 宋史 宋书 隋书 魏书 文史通义 新唐书 新五代史 醒世恒言 元史 战国策 贞观政要 周书

  
子部 茶经 初刻拍案惊奇 [url=http://blog.sina.com.cn/lm/z/sakura/]东京梦华录[/url] 二刻拍案惊奇 公孙龙子 鬼谷子 韩非子 红楼梦 淮南子 黄帝内经素问 黄庭内景经 黄庭外景经 金刚经 近思录 九章算术 老子 乐府杂录 聊斋志异 列子 林泉高致 六祖坛经 吕氏春秋 洛阳牡丹记 墨子 棋经 容斋随笔 三国演义 世说新语 水浒传 四十二章经 搜神记 孙子兵法 太上感应篇 武林旧事 西游记 心经 新书 荀子 颜氏家训 扬子法言 阴符经 尹文子 游仙窟 喻世明言 周易参同契 庄子

  
集部 楚辞 窦娥冤 二十四诗品 古文观止 绝妙好词 乐府诗集 柳宗元集 六朝文絜 六一诗话 牡丹亭 欧阳修集 全宋词 人间词话 诗品 苏轼集 唐诗三百首 陶渊明集 文心雕龙 文选 西厢记 玉台新咏 百家姓 千家诗 全唐诗

  
蒙学 百家姓 千家诗 千字文 三字经 声律启蒙 增广贤

龙应台:我们为什么要学习文史哲


    在台湾,我大概一年只做一次演讲。今天之所以愿意来跟法学院的同学谈谈人文素养的必要,主要是由於看到台湾解严以来变成政治淹盖一切的一个社会,而我又当然不能不注意到,要领导台湾进入二十一世纪的政治人物里有相当高的比例来自这个法学院。总统候选人也好,中央民意代表也好,不知道有多少是来自台大政治系、法律系,再不然就是农经系,李登辉是农经系,是不是?(笑声)
    但是今天的题目不是“政治人物”,而是“政治人”要有什么样的人文素养。为什么不是“政治人物」呢?因为对今天已经是四十岁以上的人要求他们有人文素养,是太晚了一点,今天面对的你们大概二十岁;在二十五年之後,你们之中今天在座的,也许就有四个人要变成总统候选人。那么,我来的原因很明白:你们将来很可能影响社会。但是昨天我听到另一个说法。我的一个好朋友说,“你确实应该去台大法学院讲人文素养,因为这个地方出产最多危害社会的人。”(笑声)二十五年之後,当你们之中的诸君变成社会的领导人时,我才七十二岁,我还要被你们领导,受你们影响。所以“先下手为强”,今天先来影响你们。(笑声)
    我们为什么要关心今天的政治人,明天的政治人物?因为他们掌有权力,他将决定一个社会的走向,所以我们这些可能被他决定大半命运的人,最殷切的期望就是,你这个权力在手的人,拜托,请务必培养价值判断的能力。你必须知道什么叫做“价值”,你必须知道如何做“判断”。
    我今天完全不想涉及任何的现实政治,让我们远离政治一天。今天所要跟你们共同思索的是:我们如何对一个现象形成判断,尤其是在一个众说纷纭、真假不分的时代里。二十五年之後,你们之中的某个人也许必须决定:你是不是应该强迫像钱穆这样的国学大师搬出他住了很久的素书楼;你也许要决定,在“五四”一○五周年的那一天,你要做什么样的谈话来回顾历史?二十五年之後,你也许要决定,到底日本跟中国跟台湾的关系,战争的罪责和现代化的矛盾,应该怎么样去看?二十五年後的今天,也许你们也要决定到底台湾和中国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中国文化在世界的历史发展上,又处在什么地位?甚至於,西方跟东方的文明,他们之间全新的交错点应该在哪里?二十五年之後,你们要面对这些我们没有解决的旧问题,加上我们现在也许无能设想的新的问题,而且你们要带着这个社会走向新的方向。我希望我们今天的共同思索是一个走向未来的小小预备。
    人文是什么呢?我们可以暂时接受一个非常粗略的分法,就是“文”“史”“哲”,叁个大方向。先谈谈文学,指的是最广义的文学,包括文学、艺术、美学,广义的美学。

文学——白杨树的湖中倒影

     为什么需要文学?了解文学、接近文学,对我们形成价值判断有什么关系?如果说,文学有一百种所谓“功能”而我必须选择一种最重要的,我的答案是:德文有一个很精确的说法,macht sichtbar,意思是“使看不见的东西被看见”。在我自己的体认中,这就是文学跟艺术的最重要、最实质、最核心的一个作用。我不知道你们这一代人熟不熟悉鲁迅的小说?他的作品对我们这一代人是禁书。没有读过鲁迅的请举一下手?(约有一半人举手)鲁迅的短篇《药》写的是一户人家的孩子生了痨病。民间的迷信是,馒头沾了鲜血给孩子吃,他的病就会好。或者说《祝福》里的祥林嫂;祥林嫂是一个唠唠叨叨的近乎疯狂的女人,她的孩子给狼叼走了。
    让我们假想,如果你我是生活在鲁迅所描写的那个村子里头的人,那么我们看见的,理解的,会是什么呢?祥林嫂,不过就是一个让我们视而不见或者绕道而行的疯子。而在《药》里,我们本身可能就是那一大早去买馒头,等看人砍头的父亲或母亲,就等着要把那个馒头泡在血里,来养自己的孩子。再不然,我们就是那小村子里头最大的知识份仔,一个口齿不清的秀才,大不了对农民的迷信表达一点不满。但是透过作家的眼光,我们和村子里的人生就有了艺术的距离。在《药》里头,你不仅只看见愚昧,你同时也看见愚昧後面人的生存状态,看见人的生存状态中不可动摇的无可奈何与悲伤。在《祝福》里头,你不仅只看见贫穷粗鄙,你同时看见贫穷下面“人”作为一种原型最值得尊敬的痛苦。文学,使你“看见”。
     我想作家也分成叁种吧!坏的作家暴露自己的愚昧,好的作家使你看见愚昧,伟大的作家使你看见愚昧的同时认出自己的原型而涌出最深刻的悲悯。这是叁个不同层次。
    文学与艺术使我们看见现实背面更贴近生存本质的一种现实,在这种现实里,除了理性的深刻以外,还有直觉的对“美”的顿悟。美,也是更贴近生存本质的一种现实。
    假想有一个湖,湖里当然有水,湖岸上有一排白杨树,这一排白杨树当然是实体的世界,你可以用手去摸,感觉到它树干的凹凸的质地。这就是我们平常理性的现实的世界,但事实上有另外一个世界,我们不称它为“实”,甚至不注意到它的存在。水边的白杨树,不可能没有倒影,只要白杨树长在水边就有倒影。而这个倒影,你摸不到它的树干,而且它那么虚幻无常:风吹起的时候,或者今天有云,下小雨,或者满月的月光浮动,或者水波如镜面,而使得白杨树的倒影永远以不同的形状,不同的深浅,不同的质感出现,它是破碎的,它是回旋的,它是若有若无的。但是你说,到底岸上的白杨树才是唯一的现实,还是水里的白杨树,才是唯一的现实。然而在生活里,我们通常只活在一个现实里头,就是岸上的白杨树那个层面,手可以摸到、眼睛可以看到的层面,而往往忽略了水里头那个“空”的,那个随时千变万化的,那个与我们的心灵直接观照的倒影的层面。
    文学,只不过就是提醒我们:除了岸上的白杨树外,有另外一个世界可能更真实存在,就是湖水里头那白杨树的倒影。

哲学——迷宫中望见星空

    哲学是什么?我们为什么需要哲学?
    欧洲有一种迷宫,是用树篱围成的,非常复杂。你进去了就走不出来。不久前,我还带着我的两个孩子在巴黎迪士尼乐园里走那么一个迷宫;进去之後,足足有半个小时出不来,但是两个孩子倒是有一种奇怪的动物本能,不知怎么的就出去了,站在高处看着妈妈在里头转,就是转不出去。
    我们每个人的人生处境,当然是一个迷宫,充满了迷惘和□徨,没有人可以告诉你出路何在。我们所处的社会,尤其是“解严”後的台湾,价值颠倒混乱,何尝不是处在一个历史的迷宫里,每一条路都不知最後通向哪里。
    就我个人体认而言,哲学就是,我在绿色的迷宫里找不到出路的时候,晚上降临,星星出来了,我从迷宫里抬头望上看,可以看到满天的星斗;哲学,就是对於星斗的认识,如果你认识了星座,你就有可能走出迷宫,不为眼前障碍所惑,哲学就是你望着星空所发出来的天问。
    掌有权力的人,和我们一样在迷宫里头行走,但是权力很容易使他以为自己有能力选择自己的路,而且还要带领群众往前走,而事实上,他可能既不知道他站在什么方位,也不知道这个方位在大格局里有什么意义;他既不清楚来的走的是哪条路,也搞不明白前面的路往哪里去;他既未发觉自己深处迷宫中,更没发觉,头上就有纵横的星图。这样的人,要来领导我们的社会,实在令人害怕。其实,所谓走出思想的迷宫,走出历史的迷宫,在西方的的历史里头,已经有特定的名词,譬如说,“启蒙”,十八世纪的启蒙。所谓启蒙,不过就是在绿色的迷宫里头,发觉星空的存在,发出天问,思索出路、走出去。对於我,这就是启蒙。
    所以,如果说文学使我们看见水里白杨树倒影,那么哲学,使我们能藉着星光的照亮,摸索的走出迷宫。

史学——沙漠玫瑰的开放

     我把史学放在最後。历史对於价值判断的影响,好像非常清楚。鉴往知来,认识过去才能以测未来,这话都已经说烂了。我不太用成语,所以试试另外一个说法。
    一个朋友从以色列来,给我带了一朵沙漠玫瑰。沙漠里没有玻瑰,但是这个植物的名字叫做沙漠玫瑰。拿在手里,是一蓬乾草,真正的枯萎,乾的,死掉的草,这样一把,很难看。但是他要我看说明书;说明书告诉我,这个沙漠玫瑰其实是一种地衣,针叶型,有点像松枝的形状。你把它整个泡在水里,第八天它会完全复活;把水拿掉的话,它又会渐渐乾掉,枯乾如沙。把它再藏个一年两年,然後哪一天再泡在水里,它又会复活。这就是沙漠玫瑰。
    好,我就把这个团枯乾的草,用一个大玻璃碗盛着,注满了清水,放在那儿。从那一天开始,我跟我两个宝贝儿子,就每天去探看沙漠玫瑰怎么样了?第一天去看它,没有动静,还是一把枯草浸在水里头,第二天去看的时候发现,它有一个中心,这个中心已经从里头往外头,稍稍舒展松了,而且有一点绿的感觉,还不是颜色。第叁天再去看,那个绿的模糊的感觉已经实实在在是一种绿的颜色,松枝的绿色,散发出潮湿青苔的气味,虽然边缘还是乾死的。它把自己张开,已经让我们看出了它真有玫瑰形的图案。每一天,它核心的绿意就往外扩展一寸。我们每天给它加清水,到了有一天,那个绿色已经渐渐延伸到它所有的手指,层层舒展开来。
    第八天,当我们去看沙漠玫瑰的时候,刚好我们邻居也在,他就跟着我们一起到厨房里去看。这一天,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完整的、丰润饱满、复活了的沙漠玫瑰!我们叁个疯狂大叫出声,因为太快乐了,我们看到一朵尽情开放的浓绿的沙漠玫瑰。
    这个邻居在旁边很奇怪的说,这一把杂草,你们干嘛呀?我楞住了。是啊,在他的眼中,它不是玫瑰,它是地衣啊!你说,地衣再美,美到哪里去呢?他看到的就是一把挺难看、气味潮湿的低等植物,搁在一个大碗里;也就是说,他看到的是现象的本身定在那一个时刻,是孤立的,而我们所看到的是现象和现象背後一点一滴的线索,辗转曲折、千丝万缕的来历。
    於是,这个东西在我们的价值判断里,它的美是惊天动地的,它的复活过程就是宇宙洪荒初始的惊骇演出。我们能够对它欣赏,只有一个原因;我们知道它的起点在哪里。知不知道这个起点,就形成我们和邻居之间价值判断的南辕北辙。
    不必说鉴往知来,我只想告诉你沙漠玫瑰的故事罢了。对於任何东西、现象、目题、人、事件、如果不认识它的过去,你如何理解它的现在到底代表什么意义?不理解它的现在,又何从判断它的未来?不认识过去,不理解现在,不能判断未来,你又有什么资格来做我们的“国家领导人」?
     对於历史我是一个非常愚笨的、非常晚熟的学生。四十岁之後,才发觉自己的不足。写“野火」的时候我只看孤立的现象,就是说,沙漠玫瑰放在这里,很丑,我要改变你,因为我要一朵真正芬芳的玫瑰。四十岁之後,发现了历史,知道了沙漠玫瑰一路是怎么过来的,我的兴趣不再是直接的批评,而在於:你给我一个东西、一个事件、一个现象,我希望知道这个事件在更大的座标里头,横的跟纵的,它到底是在哪一个位置上?在我不知道这个横的跟纵的座标之前,对不起,我不敢对这个事情批判。
    了解这一点之後,对於这个社会的教育系统和传播媒体所给你的许许多多所谓的知识,你发现,恐怕有百分之六十都是半真半假的的东西。比如说,我们从小就认为所谓西方文化就是开放的、民主的、讲究个人价值反抗权威的文化,都说西方是自由主义的文化。用自己的脑子去研究一下欧洲史以後,你就大吃一惊:哪有这回事啊?西方文艺复兴之前是一回事,文艺复兴之後是一回事;启蒙主义之前是一回事,启蒙主义之後又是一回事。然後你也相信过,什么叫中国,什么叫中国国情,就是专制,两千年的专制。你用自己的脑子研究一下中国历史就发现,咦,这也是一个半真半假的陈述。中国是专制的吗?朱元璋之前的中国跟朱元璋之後的中国不是一回事的;雍正乾隆之前的中国,跟雍正乾隆之後的中国又不是一回事的,那么你说“中国两千年专制」指的是那一段呢?这样的一个斩钉截铁的陈述有什么意义呢?自己进入历史之後,你纳闷:为什么这个社会给了你那么多半真半假的“真理”,而且不告诉你他们是半真半假的东西?
    对历史的探索势必要迫使你回头去重读原典,用你现在比较成熟的、参考系比较广阔的眼光。重读原典使我对自己变得苛刻起来。有一个大陆作家在欧洲哪一个国家的餐厅吃饭,一群朋友高高兴兴地吃饭,喝了酒,拍拍屁股就走了。离开餐馆很远了,服务生追出来说:“对不起,你们忘了付帐。”作家就写了一篇文章大大地赞美欧洲人民族性多么的淳厚,没有人怀疑他们是故意白吃的。要是在咱们中国的话,吃饭忘了付钱人家可能要拿着菜刀出来追你的。(笑)
    我写了篇文章带点反驳的意思,就是说,对不起,这可不是民族性、道德水平或文差异的问题。这恐怕根本还是一个经济问题。比如说如果作家去的欧洲正好是二次大战後粮食严重不足的德国,德国待者恐怕也要拿着菜刀追出来的。这不是一个道德的问题,而是一个发展阶段的问题,或者说,是一个体制结构的问题。
    写了那篇文章之後,我洋洋得意觉得自己很有见解。好了,有一天重读原典的时候,翻到一个畅销作家两千多年前写的文章,让我差点从椅子上一跤摔下来。我发现,我的“了不起”的见解,人家两千年前就写过了,而且写得比我还好。这个人是谁呢?(投影打出《五蠹篇》)
    韩非子要解释的是:我们中国人老是赞美尧舜禅让是一个多么道德高尚的一个事情,但是尧舜“王天下」的时候,他们住的是茅屋,他们穿的是粗布衣服,他们吃的东西也很差,也就是说,他们的享受跟最低级的人的享受是差不多的。然後禹当国王的时候他的劳苦跟“臣虏之劳”也差不多。所以尧舜禹做政治领导人的时候,他们的待遇跟享受和最底层的老百姓差别不大,“以是言之”,那个时候他们很容易禅让,只不过是因为他们能享受的东西很少,放弃了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笑声)但是“今之县令”,在今天的体制里,仅只是一个县令,跟老百姓比起来,他享受的权力非常大。用二十世纪的语言来说,他有种种“官本位”所赋以的特权,他有终身俸、住房优惠、出国考察金、医疗保险……因为权力带来的利益太大了,而且整个家族都要享受这个好处,谁肯让呢?“轻辞古之天子,难去今之县令者也”,原因不是道德,不是文化,不是民族性,是什么呢?“薄厚之实异也”,实际利益,经济问题,体制结构,造成今天完全不一样的行为。
    看了韩非子的《五蠹篇》之後,我在想,算了,两千年之後你还在写一样的东西,而且自以为见解独到。你,太可笑,太不懂自己的位置了。这种衡量自己的“苛刻”,我认为其实应该是一个基本条件。我们不可能知道所有前人走过的路,但是对於过去的路有所认识,至少是一个追求。讲到这里我想起艾略特很有名的一篇文学评论,谈个人才气与传统,强调的也是:每一个个人创作成就必须放在文学谱系里去评断才有意义。谱系,就是历史。然而这个标准对二十世纪的中国人毋宁是困难的,因为长期政治动汤与分裂造成文化的严重断层,我们离我们的原典,我们的谱系,我们的历史,非常、非常遥远。
    文学、哲学跟史学。文学让你看见水里白杨树的倒影,哲学使你成思想的迷宫里认识星星,从而有了走出迷宫的可能;那么历史就是让你知道,沙漠玫瑰有它的特定起点,没有一个现象是孤立存在的。

会弹钢琴的刽子手

    素养跟知识有没有差别?当然有,而且有着极其关键的差别。我们不要忘记,毛泽东会写迷人的诗词、纳粹头子很多会弹钢琴、有哲学博士学位。这些政治人物难道不是很有人文素养吗?我认为,他们所拥有的是人文知识,不是人文素养。知识是外在於你的东西,是材料、是工具、是可以量化的知道;必须让知识进入人的认知本体,渗透他的生活与行为,才能称之为素养。人文素养是在涉猎了文、史、哲学之後,更进一步认识到,这些人文“学”到最後都有一个终极的关怀,对“人”的关怀。脱离了对“人”的关怀,你只能有人文知识,不能有人文素养。
    素养和知识的差别,容许我窃取王阳明的语言来解释。学生问他为什么许多人知道孝悌的道理,却做出邪恶的事情,王阳明说:“此已被私欲隔断,不是知行的本体了。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在我个人的解读里,王阳明所指知而不行的“未知”就是“知识”的层次,而素养,就是“知行的本体”。王阳明用来解释“知行的本体”的四个字很能表达我对“人文素养”的认识:真诚恻怛。
    对人文素养最可怕的讽刺莫过於:在集中营里,纳粹要犹太音乐家们拉着小提琴送他们的同胞进入毒气房。一个会写诗、懂古典音乐、有哲学博士学位的人,不见得不会妄自尊大、草菅人命。但是一个真正认识人文价值而“真诚恻怛”的人,也就是一个真正有人文素养的人,我相信,他不会违背以人为本的终极关怀。
    在我们的历史里,不论是过去还是眼前,不以人为本的政治人物可太多了啊。

一切价值的重估

    我们今天所碰到的好像是一个“什么都可以”的时代。从一元价值的时代,进入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但是,事实上,什么都可以,很可能也就意味着什么都不可以:你有知道的权利我就失去了隐密的权利;你有掠夺的自由我就失去了不被掠夺的自由。解放不一定意味着真正的自由,而是一种变相的捆绑。而价值的多元是不是代表因此不需要固守价值?我想当然不是的。
    我们所面临的绝对不是一个价值放弃的问题,而是一个“一切价值都必须重估”的巨大考验;一切价值的重估,正好是尼采的一个书名,表示在他的时代有他的困惑。重估价值是多么艰难的任务,必须是一个成熟的社会,或者说,社会里头的人有能力思考、有能力做成熟的价值判断,才有可能担负这个任务。
    於是又回到今天谈话的起点。你如果看不见白杨树水中的倒影,不知道星空在哪里,同时没看过沙漠玫瑰,而你是政治系毕业的;二十五年之後,你不知道文学是什么,哲学是什么,史学是什么,或者说,更糟的,你会写诗、会弹钢琴、有哲学博士学位同时却又迷信自已、崇拜权力,那么拜托,你不要从政吧!我想我们这个社会,需要的是“真诚恻怛”的政治家,但是它却充满了利欲薰心和粗暴恶俗的政客。政治家跟政客之间有一个非常非常重大的差别,这个差别,我个人认为,就是人文素养的有与无。
    二十五年之後,我们再来这里见面吧。那个时候我坐在台下,视茫茫发苍苍、齿牙动摇;意兴风发的总统候选人坐在台上。我希望听到的是你们尽其所能读了原典之後对世界有什么自己的心得,希望看见你们如何气魄开阔、眼光远大地把我们这个社会带出历史的迷宫—-虽然我们永远在一个更大的迷宫里—-并且认出下一个世纪星空的位置。
    这是一场非常“前现代”的谈话,但是我想,在我们还没有属於自己的“现代”之前,暂时还不必赶凑别人的热闹谈“後现代”吧!自己的道路,自己走,一步一个脚印。
教师成长必读300篇












课堂教学中的十个“不等于”

(文章来源:教育星空《课堂教学研究精选400篇》)   《国际儿童公约》全文(根据“百度”)
序 言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
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结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
第二条
1、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三条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结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
第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第五条
缔约国应尊重父母或于适用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大家庭或社会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下的责任、权利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上、接受能力的方式适当指导和引导儿童行使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第六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七条
1、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2、缔约国应确保这些权利按照本国法律及其根据有关国际文书在这一领域承担的义务予以实施,尤应注意不如此儿童即无国籍之情形。
第八条
1、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2、如有儿童被非法剥夺其身份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要素,缔约国应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以便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
第九条
1、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和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的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2、凡按本条第1款进行诉讼,均应给予所有有关方面以参加诉讼并阐明自己意
见的机会。
3、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但违反儿童最大利益者除外。
4、如果这种分离是因缔约国对父母一方或双方或对儿童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诸如拘留、监禁、流放、驱逐或死亡(包括该人在该国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所致,该缔约国应按请求将该等家庭成员下落的基本情况告知父母、儿童或适当时告知另一家庭成员,除非提供这类情况会有损儿童的福祉,缔约国还应确保有关人员不致因提出这种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第十条
1、按照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2、方面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况以外,应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关系。为此目的,并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其本国的权利。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只应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相抵触的限制约束。
第十一条
1、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转移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
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致力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加入现有协定。
第十二条
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1、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成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2、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但这些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为以下目的所必需:
(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
(B)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十四条
1、缔约国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2、缔约国应尊重方面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
3、表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之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这类限制约束。
第十五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2、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非符合法律所规定并在民主社会中为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
第十六条
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第十七条
缔约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为此目的,缔约国应:
(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本着第29条约精神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
(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C)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
(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
(E)鼓励根据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则,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
第十八条
1、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确认。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
2、为保证和促进本公约所列举的权利,缔约国应在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其抚养儿童的责任方面给予适当协助,并应确保发展育儿机构、设施和服务。
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就业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他们有资格得到的托儿服务和设施。
第十九条
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2、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贵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
第二十条
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
2、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
3、这种照顾除其他外,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监护)、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育儿机构中。在考虑解决办法时,应适当注意有必要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和注意儿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
第二十一条
凡承认和(或)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应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并应:
(A)确保只有经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并根据所有有关可靠的资料,判定鉴于儿童有关父母、亲属和法定监护人方面的情况可允许收养,并且判定必要时有关人士已根据可能必要的辅导对收养表示知情的同意,方可批准儿童的收养;
(B)确认如果儿童不能安置于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适当方式在儿童原籍国加以照料,跨国收养可视为照料儿童的一个替代办法;
(C)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
(D)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跨国收养的安排不致使所涉人士获得不正当的财务收益;
(E)在适当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安排或协定促成本条的目标,并在这一范围内努力确保由主管当局或机构负责安排儿童在另一国收养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
1、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以享有本公约和该有关国家为其缔约国的其他国际人权和或人道主义文书所规定的可适用权利。
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对联合国和与联合国合作的其他主管的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所作的任何努力提供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以保护和援助这类儿童,并为只身的难民儿童追寻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以获得必要的消息使其家庭团聚。在寻不着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也应使该儿童获得与其他任何由于任何原因而永久或暂时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所得到的同样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1、缔约国确认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应能在确保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
2、缔约国确认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的权利,应鼓励并确保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依据申请斟酌儿童的情况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情况,对合格儿童及负责照料该儿童的人提供援助。
3、鉴于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考虑到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经济情况,在可能时应免费提供按照本条第2款给予的援助,这些援助的目的应是确保残疾儿童能有效地获得和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康复服务,就业准备和娱乐机会,其方式应有助于该儿童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发展,包括其文化和精神方面的发展。
4、缔约国应本着国际合作精神,在预防保健以及残疾儿童的医疗、心理治疗和功能治疗领域促进交换适当资料,包括散播和获得有关康复教育方法和职业服务方面的资料,以其使缔约国能够在这些领域提高其能力和技术并扩大其经验。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商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
2、缔约国应致力充分实现这一权利,特别是应采取适当措施,以(A)降低婴幼儿死亡率;(B)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侧重发展初级保健;(C)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范围内利用现有可得的技术和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水,要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D)确保母亲得到适当的产前和产后保健;(E)确保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保健和营养、母乳育婴优点、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及防止意外事故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得到这方面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应用这种基本知识;(F)开展预防保健、对父母的指导以及计划生育教育和服务。
3、缔约国应致力采取一切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期废除对儿童健康有害的传统习俗。
4、缔约国承担促进和鼓励国际合作,以期逐步充分实现本条所确认的权利。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确认在有关当局为照料、保护或治疗儿童身心健康的目的下受到安置的儿童,有权获得对给予的治疗以及与所受安置有关的所有其他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第二十六条
1、缔约国应确认每个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并应根据其国内法律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实现这一权利。
2、提供福利时应酌情考虑儿童及负有赡养儿童义务的人的经济情况和环境,以及与儿童提出或代其提出的福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方面因素。
第二十七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
2、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在其能力和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生活条件的首要责任。
3、缔约国按照本国条件并其能力范围内,应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此项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支助方案,特别是在营养、衣着和住房方面。
4、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向在本国境内或境外儿童的父母或其他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追索儿童的赡养费。尤其是。遇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住在与儿童不同的国家的情况时,缔约国应促进加入国际协定或缔结此类协定以及作出其他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
(A)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
(B)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
(C)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D)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
(E)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
3、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有关教育事项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着眼于在全世界消灭愚昧与文盲,并便利获得科技知识和现代教学方法。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1、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
(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
(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
(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若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2、对本条或第28条任何部分的解释均不得干涉个人和团体建立和指导教育机构的自由,但须始终遵守本条第一款载列的原则,并遵守在这类机构中实行的教育应符合国家可能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在那些存在有族裔、宗教成语言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人的国家,不得剥夺属于这种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l、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残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
2、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2、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确保本条得到执行。为此目的,并鉴于其他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
(A)规定受雇的最低年龄;
(B)规定有关工作时间和条件的适当规则;
(C)规定适当的惩罚或其他制裁措施以确保本条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三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至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防止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运此类药物。
第三十四条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
(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
(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
(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第三十五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第三十六条缔约国应保护儿童免遭有损儿童福利的任行方面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剥削之害。
第三十七条缔约国应确保:
(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成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
(C)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到他们这个年龄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对待。特别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同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最有利于儿童,并有权通过信件和探访同家人保持联系,但特殊情况除外;
(D)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
第三十八条 1、缔约国承担尊重并确保尊重在武装冲突中对其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中有关业童的规则。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未满15岁的人不直接参加 敌对行动。
3、缔约国应避免招募任何未满15岁的人加入武装部队。在招募巳满15岁但未满18岁的人时,缔约国应致力首先考虑年龄最大者。
4、缔约国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律规定它们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人口的义务,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保护和照料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第三十九条缔约围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使遭受下述情况之害的儿童身心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任何形式的忽视、剥削或凌辱虐待;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武装冲突。此种康复和重返社会应在一种能促进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行。
第四十条 1、缔约国确认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有权得到符合以下情况方式的待遇,促进其尊严和价值感并增强其对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这种待遇应考虑到其年龄和促进其重返社会并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愿望。
2、为此目的,并鉴于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确保;
(A)任何儿童不得以行为或不行为之时本国法律或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或不行为之理由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
(B)所有被指称或指控触犯列法的儿童至少应得到下列保证:
(一)在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
(二)迅速直接地被告知其被控罪名,适当时应通过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告知,并获得准备和提出辩护所需的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
(三)要求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在其得到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的情况下,通过依法公正审理迅速作出判决,并且须有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场,除非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要考虑到其年龄成状况;
(四)不得被迫作口供或认罪;应可盘问或要求盘问不利的证人,并在平等条件下要求证人为其出庭和接受盘问;
(五)若被判定触犯刑法,有权要求高一级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依法复查此一判决及由此对之采取的任何措施;
(六)若儿童不懂或不会说所用语言,有权免费得到口译人员的协助;
(七)其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
3、缔约国应致力于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局和机构,尤应:
(A)规定最低年龄,在此年铃以下的儿童应视为无触犯刑法之行为能力;
(B)在适当和必要时,制订不对此类儿童诉诸司法程序的措施,但须充分尊重人权和法律保障。
4、应采用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管、指导和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办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
第四十一条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影响更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且可能载于下述文件中的任何规定:
(A)缔约国的法律
(B)对该国有效。
第二部分
第四十二条缔约国承担以适当的积极手段,使成人和儿童都能普遍知晓本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第四十三条 1、为审查缔约国在履行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方面取得的进展,应设立儿童权利委员会,执行下文所规定的职能。
2、委员会应由l0名品德高尚并在本公约所涉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应由缔约国从其国民中选出,并应以个人身份任职,但须考虑到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及主要法系。
3、委员合成员应以无记名表决方式从缔约国提名的人选名单中选举产生。每一缔约国可从其本国国民中提名一位人选。
4、委员会的初次选举应最迟不晚于本公约生效之日后的六个月进行;此后每两年举行一次。联合国秘书长应至少在选举之日前四个月函请缔约国在两个月内提出其提名的人选。秘书长随后应将巳提名的所有人选按字母顺序编成名单,注明提名此等人选的缔约国,分送本公约缔约国。
5、选举应在联合国总部由秘书长召开的缔约国会议上进行。在此等会议上,应以三分之二缔约国出席作为会议的法定人数,得票最多且占出席并参加表决缔约国代表绝对多数票者,当选为委员会成员。
6、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成员如获再次提名,应可连选连任。在第一次选举产生的成员中,有5名成员的任期应在两年结束时届满;会议主席应在第一次选举之后立即以抽签方式选定这5名成员。
7、如果委员会某一成员死亡或辞职或宣称因任何其他原因不再能履行委员会的职责,提名该成员的缔约国应从其国民中指定另一名专家接替余下的任期,但须经委员会批准。
8、委员会应自行制订其议事规则。
9、委员会应自行选举其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
10、委员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或在委员会决定的任何其他方便地点举行。委员会通常应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委员会的会期应由本公约缔约国会议决定并在必要时加以审查,但需经大会核准。
11、联合国秘书长应为委员会有效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
12、根据本公约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经大会核可,得从联合国资源领取薪酬,其条件由大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1、缔约国承担按下述办法,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它们为实现本公约确认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的进展情况的报告;
(A)在本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两年内;
(B)此后每五年一次。
2、根据本条提交的报告应指明可能影响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履行程度的任何因素和困难。报告还应载有充分的资料,以使委员会全面了解本公约在该国的实施情况。
3、缔约国若巳向委员会提交全面的初次报会,就无须在其以后按照本条第1款(B)项提交的报告中重复原先巳提供的基本资料。
4、委员会可要求缔约国进一步提供与本公约实施情况有关的资料。
5、委员会应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两年向大会提交一次关于其活动的报告。
6、缔约国应向其本国的公众广泛供应其报告。
第四十五条为促进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和鼓励在本公约所涉领域进行国际合作:
(A)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应有权派代表列席对本公约中属于它们职责范围内的条款的实施情况的审议。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它可能认为合适的其他有关机关就本公约在属于它们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领域的实施问题提供专家意见。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就本公约在属于它们活动范围内的领域的实施情况提交报告;
(B)委员会在其可能认为适当时应向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全会和其他有关机构转交缔约国要求或说明需要技术咨询或援助的任何报告以及委员会就此类要求或说明提出的任何意见和建议;
(C)委员会可建议大会请秘书长代表委员会对有关儿童权利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
(D)委员会可根据依照本公约第44条和45条收到的资料提出提议和一般性建议。此类提议和一般性建议应转交有关的任何缔约国并连同缔约国作出的任何评论一并报告大会。
第三部分
第四十六条本公约应向所有国家开放供签署。
第四十七条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四十八条本公约应向所有国家开放供加入。加入书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四十九条 1、本公约自第二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的第三十天生效。
2、本公约对于在第二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自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的第三十天生效。
第五十条 1、任何缔约国均可提出修正案,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将提议的修正案通知缔约国,并请它们表明是否赞成召开缔约国会议以审议提案并进行表决。
如果在此类通知发出之日后的四个月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赞成召开这样的会议,秘书长应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会议。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多数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大会批准。
2、根据本条第1款通过的修正案若获大会批准并为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所接受,即行生效。
3、修正案一旦生效,即应对接受该项修正案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他缔约国则仍受本公约各项条款和它们巳接受的任何早先的修正案的约束。
第五十一条 1、秘书长应接受各国在批准或加入时提出的保留,并分发给所有国家。
2、不得提出内容与本公约目标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
3、缔约国可随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通知,请求撤销保留,并由他将此情况通知所有国家。通知于秘书长收到当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退约即行生效。
第五十三条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的保管人。
第五十四条本公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缔约情况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就《儿童权利公约》中的上述一系列承诺达成了一致意见,自此已有193个国家批准了《公约》。这是有史以来得到最广泛接受的国际人权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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