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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丹:试论新闻时效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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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5 01:43: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试论新闻时效与社会效益
2006年5月13日,北京《新京报》发表消息《“新闻时效要服从社会效益”》,报道了一个报告团在中国人民大学的讲课。消息引证一位主讲人的话:“新闻要强调时效,但新闻时效不能绝对化,要服从新闻报道的社会效益。”消息说,这位主讲人举出了1992年布什访问日本时在国宴上突然晕倒的例子,当时日本NHK的记者因做了现场报道而被取消了在首相官邸的宴会进行现场报道的资格。在列举大量实例后,他指出在西方,新闻报道同样是遵循时效服从新闻报道社会效益的原则。

围绕着这个报道反映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05级传播学、媒介经济方向的研究生共61人,就这个问题进行了笔谈。各种观点都有,大多数人对这个观点提出了不同看法,但论证角度亦不相同。下面是从中选取的三篇。

不该把新闻时效与社会效益对立起来

新闻时效要服从社会效益,这个观点乍听起来似乎并无不妥,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主旋律的今天。但如果仔细探究就会发现,这一观点实际是将不该对立两个概念对立起来了,将本该廓清的问题混为一谈了。

这一论断的假设前提为:新闻时效与社会效益是存在冲突的。为了论证这一观点,主讲人举出了1992年美国总统老布什访日在国宴上昏倒,NHK的记者由于现场报道这一事件而被取消报道资格的例子。日本方面这样处理问题,我感到本身是有问题的,表现出日官方对传媒的蛮横控制的一面。

这使我不由地联想到去年底我国松花江水污染的事例。在论述“新闻时效”与“社会效益”的关系上,这一事例要有力得多。吉林市的水污染发生后的一个时期内,由于地方政府的控制,各媒体并没有报道真相,或者它们没有接近真相的可能性,公众的知情权,随着媒体的失语而被剥夺了。真实的消息不能及时得到传播,造成小道消息在松花江下游的哈尔滨市蔓延,从地震、禽流感到水污染,各种传闻耸人听闻,以至于人人自危,许多市民登上火车逃往外地,火车站提前上演“春运”盛况,其他各种交通工具,汽车、飞机也人满为患。

    从这一事件中,我们看到了有关人员对新闻时效的人为干预引发的灾难性后果。新闻时效并非社会效益的杀手。某些看起来因“新闻时效”而引起的社会不稳定,恰恰是由于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观念错误、措施不力造成的。将突发事件处理不当嫁祸于记者的及时报道,归咎为“新闻时效”的问题,这是一种托词,表现出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对危机事件的处理能力较差。如果有信心有能力处理突发事件,措施得当,也就不必担心媒体的快速报道了,而且会很好地利用传媒的快速报道来稳定局面。

    我又想到了今年四、五月份中央电视台举办的青年歌手大奖赛。在文化知识竞赛中,由二炮选送的“羊倌歌手”竟将澳大利亚国旗认成中国国旗!这一消息流传甚广,有激起民愤之势。而在青歌赛的直播中,这个情景并未在屏幕上出现,这是由于央视的直播比现场慢三分钟,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有处理的时间,这个歌手回答问题的全过程都被剪掉了。但是,这是公开的大赛,现场的观众有数百人,是瞒不过的。这个情景很快被网络和报纸透露出来,推荐单位的高层领导受到了批评。

    在这一事件中,媒体表现出不同做法,央视采取了“压”的策略,而报纸与网站则是快速反应。这件事情为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要提升文艺从业者的文化素质。直播了又如何?社会效益不好了?谁有权力判定它的社会效益?显然,这个事情一经披露,危及到的并不是什么“社会效益”,而是一些人的利益,但只是少数人的利益,比如推荐单位、大奖赛组织单位的领导,他们对此应负有领导责任。他们的利益重要,还是警示提升文艺人员的素质重要,孰轻孰重不须我多言。

    主讲人没有搞清楚“社会效益”的内涵,也许他眼中的社会效益等同于少数官员或某一届政府人员的利益吧。

    从以上两个典型事例可以看出,“新闻时效”本身并不会危害社会效益,而某些人的干预反而破坏了自然的新闻生态。只有真正了解社会效益、尊重社会效益的政府与媒体,才会维护社会效益,而不是通过压制新闻报道来掩盖自己的失职。传统的权力组织控制传播的观念应当有所转变,要适应新的媒体环境,也要提高执政能力。

    提出“新闻报道的时效不能绝对化”,言外之意就是新闻时效乃是相对的,在有些条件下可以不具备时效性。而在对新闻价值的判断上,首当其冲的便是时效性,它于传播者来说是构成新闻最基本的价值要素,失去了这一标准,记者报道新闻会失去准绳,陷入被摆布的状态。这样做,是对社会效益的维护吗?缺失了时新性的报道,还是不是新闻呢?

追求新闻时效,一方面保证了媒体的利益,使其在经济上以及长远的媒体形象上有所作为,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受众的知情权,使其对自己置身的环境变化有所了解,能够据此作出反应。社会效益的终极追求,不正在此吗?(马慧)


“新闻,旧闻,不闻”观念与社会效益

看完报道,首先反映在我脑海里的是毛泽东关于“新闻,旧闻,无闻”的观点,以及过去新闻工作中“该抢的抢、该压的压”的传统做法。毛泽东1957年谈到新闻对事实选择的政治性,他说:“对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新闻的快慢问题也是这样。有的消息……是干脆不登。”主讲人的“新闻时效不能绝对化,要服从社会效益”的论点和所举的NHK的例子,和毛泽东当年的观点,可谓异曲同工。我不能苟同这一思路。这种“时效论”的出发点并非“新闻”,而是“宣传”,不是现今新闻报道的大势所趋。

先从的NHK的例子来看,我是对此充满疑问的。消息只是介绍了经过和结果,可是及时报道与社会效果这两者之间有必然联系么?还是因为有其他更多的决定性因素存在呢?比如,日本是不是迫于美国压力而作出这个决定?这个报道的本身是不是具有倾向性,因而引起了外交抗议?关键在于,这个决定是谁作出的?日本政府?还是NHK自己?在事件本身到原因都不明朗的情况下,我并不认为这是一个有说服力的例子,因为具体事件需要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才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只有当这类例子有效且大量存在时,才能推导出普遍规律。

需要指出,像老布什这样的国家领导人,本身就是公众人物,尤其在公开场合发生的事情,公众理所当然对他的一举一动具有知情权。这个例子是1992年的事情,现今的情况是,今年以色列总理沙龙病重时,我国媒体不但没有“新闻时效服从社会效益”,中央电视台还进行了直播,在第一时间向受众随时传递沙龙的健康信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时效论”的问题上,需要辨明几个问题。
1.社会效益,指的是全体人民利益,还是某一群体的利益。我的经验告诉我,现在常说的“社会效益”,其实很多情况下是某一团体的利益,甚至仅仅是当权者的利益,牺牲人民的知晓权来满足他们的利益。非要我们承认这样的“社会效益”,让我觉得寒心也好笑。

2.新闻对时效的要求是能“压”得住的么?大禹治水的道理几千年前就有——堵,不如疏。虽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但是在全球日益一体化、信息网络越来越发达的今天,堵住了记者的口算什么?再多的堵也掩盖不了事实,只要是有价值的信息,它会自己找到出口遁逃。等这些“小道消息”在社会上大面积流传开,政府形象何在?记者颜面何存?

这里不得不岔出去说一些关于“媒体公信力”的题外话。与普通人的接触中,我发现他们对如今的媒体充满怨怼之情:“这个地方贪污腐败那么严重,媒体从没写过!”“那个地方民不聊生,媒体尚未关注!”久而久之,当他们眼中、生活中的“真实世界”无法与媒介创造的“拟态环境”对应起来,之间的落差自然而然造成他们的失望和对媒体、新闻的不信任。对政府,这也不是什么好事,毋庸上升到“民主政治”高度。

3.这种情形下很容易造成记者职业精神的缺失。记者要保证新闻的真实,包括不隐瞒重大事实。如果记者习惯于看见了却视而不见,这对记者职业的是一种侮辱。

不过话说回来,中国的现实,虽然相比毛泽东时代,报纸已不再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但传媒、记者依然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要让“喉舌”更好传达意愿,也就必须要给“喉舌”们建立信条——新闻时效要服从社会效益。这个效益就是党和国家的利益。(陈琦)

“强制的乌托邦”再现新闻理论中

关于这个问题,关键在于“社会效益”这一概念的模糊性。

从黑格尔开始,有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分,此后又有了三分法,以哈贝马斯为代表,即国家、市场与公共领域三足鼎立,其中国家与市场被哈氏称为“系统”,以工具理论为特征,而公共领域与个人生活则成为“生活世界”,遵循“交往理论”,有强烈的“主体间性”特征。三部分中对任何一部分进行强调都会失衡,而媒体定位于哪一域,也决定了媒体的性质:定位于国家则媒体为喉舌,定位于市场,则媒体为资本代言人兼盈利机构,定位于公共领域则为社会公器。

从这一区分来看,主讲人强调时效性应服从“社会效益”,似乎是将媒体定位于公共领域,从而承认媒体的“社会公器”地位。但实质上并非如此,“社会效益”如果从公共领域提出,则应当有主体间性特征并遵循交往理论,应当是通过话语行为达到对社会公益的判定。但事实是,在我国的社会公益的判定者是政府,是党,从非典疫情到定州恶性袭民事件,以及各处矿难的瞒报,还有松花江水污染问题初期的瞒报,“社会公益”均压制了“时效性”,而这是“社会公益”吗?

在道德层面上,现代道德主体是“情感主义者个体”,为自己行为辩护时总会用非人格化方式去进行合理化论证。为了自己政绩,为了其他目的,例如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压制一切负面报道,于是这个“社会效益”便意识形态化了,不可伪证的。“社会效益”这个词语不再是交往理论中通过交谈伦理获得的共识。而意识形态是为统治者服务的,所以说,主持人的观点反映了“喉舌化”的媒体观。

简言之,“社会效益”可以强调,但使用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作为“新闻时效”等新闻具体业务的操作标准,就可能会造成灾难。乌托邦是想象的,个人可以用来约束自己,若乌托邦变成一种意识形态,而且具有强制力,以乌托邦的名义完全可以“诛心”,限言。试想,刚才提到的“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这一“社会效益”被强调后,那些报道负面新闻的记者不全是“破坏安定团结”了吗?

问题的本质出来了,问题的原因则随即应该追述。其实这样一种观点出现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记者的“角色”定位因立场而异。记者作为喉舌或公器或资本代言人,媒介中的从业人员,人们给予的期待也不一样。民众期望记者维护公民利益,将报道作为社会公器,而党政部门则希望记者充当喉舌的角色。这与新闻改革转型有关,媒体和记者的角色都较模糊。

2.理论上的“唯目的论”倾向。设想了一个良好的乌托邦,愿望可能美好,但为了实现它而不注重手段的正当性时,多余的压制就出现了。罗兰夫人所说“自由啊,多少罪恶借汝横行”就说明了这一点。当然,机械的义务论,只强调手段正当性而忽视结果也是不可取的。在现实中例子也不少,“文革”中用阶级斗争等意识形态话语制造了多少冤案,是有目共睹的,而西方一些记者在“客观性”的原则下出错的例子也曾发生。

3.实用主义的态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比较注重实用主义,只要有用,大相径庭观点都能被解释和容纳,在媒体定位上也有同样特征。以媒体控制为例:在纵向,即产品线上,广告、印刷等经营性项目完全可以进行资本运作,而“新闻内容”则始终把握;在横向,即在新闻报道领域内,娱乐新闻、社会新闻等非敏感性内容有较大空间,而硬新闻在进行严格控制。学者康晓光曾撰文用“分类控制体系”理论实证性地讨论了政府对NGO的控制,而媒体的控制其实是完全服从于政府“分类控制体系”的。

可以说,主讲人从政府新闻控制的角度提出了“新闻时效应服从社会效益”的观点,扩展之,新闻价值、新闻道德等等是否都应该服从“社会效益”?从他的论证思路看,答案应该是。然而,论证的时候要说清何谓社会效益?社会效益由谁判定?如果这都没有厘清,社会效益就只是一种意识形态标准,是伪效益,这一命题也就并非所强调的那样。用“政府-公民”这样的二元思维去阐释公共利益或效益,明显是会有偏差的。甚至论证中所用的例子也只是老布什(政府)与记者间的对阵,而没有第三者的出场。(易正林)

把握新闻时效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属于职业道德的问题

上面的几位分别谈到这样几个观点,第一,认为新闻时效与社会效益本来不是对立的,“在对新闻价值的判断上,首当其冲的便是时效性,它于传播者来说是构成新闻最基本的价值要素,失去了这一标准,……是对社会效益的维护吗?”。第二,新闻对时效的要求是不能被压制的。“大禹治水的道理几千年前就有——堵,不如疏。……在全球日益一体化、信息网络越来越发达的今天,……只要是有价值的信息,它会自己找到出口遁逃。”第三,不同角度或体制下所说的“社会效益”概念差别太大,需要具体分析。

在新闻时效的概念上,显然大家的认识没有分歧,但是关于“社会效益”的概念,三位作者都对此提出了质疑。“使用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作为‘新闻时效’等新闻具体业务的操作标准,就可能会造成灾难。”

讨论新闻时效与社会效益的关系,首先要研究一下新闻的特点。这里借用李大钊关于新闻的定义:“新闻是现在新的、活的社会状况的写真。”“新的、活的”,这两个定语说明的是新闻这种信息的基本特征,不仅是新发生的,而且是正在发生的(活的),新闻的时效特征显然不言而喻;“社会状况”,确定的是新闻报道的范围和对象,是发生在社会上的公开的,不是与社会无关的私人事项,是现实的状况,不是经过人为修饰的,这也是对新闻内容的一种必要的界定;“写真”,这是李大钊使用的日本用词,即照相。他心中的理想的新闻,应该是像照相那样原样再现社会的真实状况。如果在这个意义上理解新闻,那么新闻就应该是对社会的真实的反映。

从上面讨论的新闻业的职业特点看,凡是公开发生的社会事件,都在其报道范围之内,没有,也不应该有所限制(传媒违法窃取法律禁止的信息,另当别论)。因为事实已经公开发生了,限制关于事实的报道,无异于自己骗自己。对此项控制感兴趣的,从来不会是老百姓,都是当权者,因为他们要通过筛选、封锁消息来维持自己的统治。当然,传媒的版面或时间是有限的,需要对事实进行选择,各传媒各有自己的选择范围和标准,因为服务的受众不同,或传媒机构的性质不同、具体传播者的个人偏好不同。

1956年7月1日《人民日报》的改版社论写道:“生活里重要的、新的事物——无论是社会主义阵营的,或者资本主义国家的,是通衢大邑的,或者是穷乡僻壤的,是直接有关于建设的,或者是并不直接有关于建设的,是令人愉快的,或者是并不令人愉快的,人民希望在报纸上多看到一些,我们也就应该多采集、多刊登一些。”这种选择事实的态度或标准,符合新闻工作的特点,是我党历史上最开放的一次。但是,随着第二年党中央指导思想发生持续20年的左倾错误,我们从如何从满足人民对新闻的需求角度考虑新闻的选择少了,当权者的选择似乎天然就代表了人民,没有对这种选择的监督,也不能接受对这种选择的任何批评,有的只是传媒无条件的执行。

以前在我党关于新闻工作的文献中,并没有“社会效益”这个概念,我们的传媒也没有由于真实报道了什么而造成多大的不好的社会效益,倒是我们的传媒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发表的大量虚假新闻、大批判新闻,给中国社会造成了历史上罕见的浩劫。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效益”的概念可以提出,首先需要讨论的是我们的瞒报、谎报造成了多少很坏的社会效益,要总结教训,切实通过法治来保障不再发生同类事情。

现在使用的“社会效益”概念,可能受到20世纪40年代西方社会责任论的影响,但是我们的理解出现了误区。社会责任论是在传媒职业自律的范围内说事,而我们使用“社会效益”的概念,是在行政手段上说事。上面几位对“社会效益”使用中主观随意、概念模糊的批评,其实主要集中在它的行政手段的意义上。但是,若得出几乎否定“社会效益”的结论,我觉得不妥。

新闻,报道的是公开发生的事实,无所谓社会效益的问题;事实不论是否令人愉快还是不愉快,无论好坏,已经发生,坏的事情的社会效益如果是坏的,也已经是事实,新闻不过是叙说这个事实,难道比行为上制造这个坏事实还不能容忍吗?但是,新闻有一种功能,这就是将局部的公开事实,扩大到更广的地域。如果这个事实的传播可能伤害到一些人,这就需要权衡利弊了。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效益”概念的提出,还是有道理的。

我们现在面对的社会,远比几十年前复杂。问题在于不宜把这类对选择事实的限定要求,安排到党务和行政事务的范围内。我们的传媒老总都是高级文化人,他们是有经验的,有理智的,也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的党性的。关于这方面的把握,应该是新闻职业道德或职业规范的事情。例如,如果事实涉及广大公众的利益,即使不利于少数当事人,传媒自身完全可以权衡,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及时报道。人们最怕的不是坏事实本身,而是对于坏事实的不确定性。

是否涉及广大人民利益的事情,其实很好判断,困难在于那些不完全是公开发生的事实,或者并不关乎大局的事实如何把握。例如,某人发明了一种炸药,这种情形因为偶然而具有新闻价值。但是若报道了,可能会引来恐怖分子的仿造,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某位记者获知某人是间谍,记者没有窃取机密,而是通过一定的消息源获知了,根据保密法,已经流传到社会上的秘密便不再是秘密。但若报道了,此人会有生命危险。这类情形,通常传媒会不予报道,但也有的传媒会报道。这属于职业道德或规范的把握问题,有一定的弹性,但也会有一种行业内的无形或有形的理念在约束着传播者。如果说这是及时报道的“社会效益”问题,那么它应该发生在这个领域,由传媒自身权衡哪方面的利益更应该得到关照。

不能说新闻时效与社会效益完全不存在矛盾,矛盾就存在于这个空间。但是这类问题并不普遍,所以也没有必要强调谁服从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够了。

至于1992年老布什在日本招待他的国宴上晕倒,从现在的观点看,完全应该现场报道,因为布什是美国总统,他的身体状况关涉美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甚至影响世界的历史进程,不是他个人的事情。今年以色列总理沙龙的身体健康状况,甚至到了按照分、秒的进程同步报道的份儿上,因为他是总理。报道了总统、总理身体不好,就是坏的社会效益?这是说不过去的。以1992年老布什晕倒的报道为例,说明新闻时效要服从社会效益,论据和立论不相匹配。倒是某位与社会利益无关的无名鼠辈在家里晕倒,传媒若不经当事人或相关者同意,无权报道,这也不是社会效益问题,而是要尊重个人的隐私权。

那么,像美国《新闻周刊》报道关塔纳摩的美军玷污可兰经、丹麦报纸发表关于伊斯兰教的漫画引发伊斯兰世界的抗议浪潮,是不是“社会效益”不好呢?从形式上看,确实是一种不好的社会效益。这类事情的本质是文明冲突,不是新闻时效的问题。就是传媒晚些时候发表,后果可能仍要发生。在这样的问题上,传媒报道时确实要谨慎。就具体原因而言,前者属于记者的职业规范问题,对于匿名消息源没有进行必要的核实,已经引发了学术上关于隐匿权的讨论。后者属于一般的新闻价值观与另一种文明的价值观的冲突事件。事情发生后,更多的欧洲传媒转载漫画,因为这些传媒的老总认为,传媒评价某种社会现象本身就是传媒的社会职责,不允许传媒刊登本身,是对传媒社会职责的挑战。不管怎样,出于传媒安全考虑,遭遇这类很难用理性辨明的问题,还是有点“社会效益”的意识为好。

新闻时效和报道后的社会效益会发生一些矛盾,但对“社会效益”的概念要定义,定义在新闻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空间,给予一定的条件限定,例如何种情况下采取何种措施,报还是不报。若有迹象表明,某个要面子的小贪污犯一旦悖曝光就会自杀,那么通常情况下传媒会不予报道,因为事情关涉的社会利益微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新的不幸(消息发表人自杀)而继续做,有悖基本的社会道德。若某个发生特大事故的矿井老板扬言一旦曝光就自杀,相比可能会死难上百人的结果,及时报道就是必要的选择。不过,这类所谓“社会效益”的事情,发生的几率是有限的。及时报道新的、活的社会事件是传媒工作的通则。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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