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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基础教育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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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09:56: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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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基础教育的本质
武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要:基础教育的本质是基础教育的根本规定性,是基础教育与其它教育类型的根本区别,是基础教育的规律性反映。基础教育的根本规定性表现在:1. 它是为培养合格公民打基础的教育,不是直接培养政治上、管理上接班人的教育;2. 它是为培养合格劳动者打基础的教育、不是直接培养消费者、享受者的教育;3. 它是为培养专门人才打基础的教育,不是直接培养专门人才的教育;4. 它是帮助学生认识世界的教育,不是要求学生直接去改造世界的教育;5. 它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不是限制学生的片面发展的教育;6.它是公平的、普及性的教育,不是选择性的、等级性的教育;7. 它是强迫性、义务性、公益性的教育,不是产业性、收费性的教育;8. 它是关注生命价值与意义提升的教育,不是漠视生命的、工具性的教育。但基础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背基础教育根本规定性的现象,已对基础教育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揭示基础教育的本质,把握基础教育的规律,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基础教育  本质  规律
基础教育在我国主要指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即普及教育,亦称国民基础教育,即每个公民都要接受的基本的教育。伴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对人素质要求的不断提高,随着人们的教育需求日趋旺盛和对教育层次的要求越来越高,基础教育在时间上由九年教育向十二年教育延伸。因此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将高中阶段教育纳入到基础教育范畴,同时指出:“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1]但我国基础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发展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基础教育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突出问题:如基础教育投入不够;基础教育活动主体责任不清,行为偏差现象严重;如政府、学校、家庭、校外机构、团体还不能形成教育合力;基础教育行政管理者对学校管得太死,学校缺乏活力;中小学校“乱收费”及学校“改制”导致的“高收费”现象,引起广大人民群众不满;学生负担过重问题不仅没有缓解而且有进一步发展之势;与此同时,不少教育工作者的教育信心缺失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严重影响基础教育的发展,损害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的奠基工程,进而延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长时间得不到很好地解决,有历史文化传统因素,现实政治、经济因素以及管理体制因素等方方面面的影响,但有一个根本的思想根源,就是对基础教育的性质或本质缺乏清醒、正确的认识。换言之,基础教育的实践还缺失正确的基础教育理念的指导。因此,探讨基础教育的性质,把握基础教育的本质,明了基础教育与其它教育类型的根本区别,揭示基础教育的规律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基础教育是为培养合格公民打基础的教育
不是直接培养政治上管理上接班人的教育
人之生存、生活,离不开家庭、组织、团体,人之发展离不开群体、社会。作为个体的人,只有在复杂的社会中学习生存的本领、生活的经验,才能成为社会的人。作为人类群体,把群体所积累的知识、经验,所形成的规范、规则及行为习惯传统给下一代,才能维持群体的秩序与人类的繁衍生息。因此,基础教育首先是为社会群体培养合格成员打基础的教育。在现存的世界秩序中,人之出生便具有作为某一个国家成员的身份或资格,便成为了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即某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即我国的公民享有基本的权利与义务。但人具有了国家成员的身份与资格,若不接受基础教育,不具备基本知识和基本素养,不能履行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就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人之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便会成为群体、社会、国家发展的累赘,就会被群体、社会、国家所淘汰,这样的人之生存、生活也就少有价值与意义。因此为保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员身份或资格的人不被社会发展所淘汰,成为合格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很明显,通过基础教育,使年轻一代掌握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养成基本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具有遵纪守法意识,同时形成基本的国家观念和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养成健康的身体素质,等等这些都为具有我国成员身份与资格的人成为合格的公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培养合格公民打基础,是基础教育的一个基本的质的规定。北京师范大学知名教授成有信先生指出:“基础教育首先是公民教育即做为一个公民必须接受的最基础的教育。”[2]
但我国基础教育的价值取向主要是“精英主义”的,这种精英主义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国家对基础教育阶段结束以后,学生身心发展‘高标准’、‘高质量’的追求上。从总体规格上看,无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还是‘一代新人’,对于处于基础教育阶段的青少年学生来说,都是非常高的要求或标准”。[3]至于对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素质的具体规格要求,诸如“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4]等等,明显地是政治上、管理上接班人品质的期待。因此,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尤其是思想品德课程、历史、政治课程的内容选择偏重如何有利于促进政治上、管理上合格接班人的培养上,而不是侧重于一个合格公民基础素质的养成上。这或许是基础教育阶段,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不强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一个根本原因。由于基础教育阶段对学生寄予了政治上、管理上成为接班人品质的过多、过早的期待,也就导致了我国教育中的一种“怪”现象,即在基础教育阶段,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对少年儿童进行接班人所具有的政治思想品质教育,而在高等教育阶段,却要花很大精力对已成年的青年大学生进行“五讲、四美、三热爱”等做人所应具有的基本品行的教育。这是教育系统中定位出现偏差之后形成的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目的及任务的“倒挂”,也是教育系统在培养人的过程中存在着的严重的隐形浪费现象,即基础教育阶段将其应该完成的为培养合格公民打基础的任务转移给了后续的高等教育阶段,进而损害高等教育阶段的专业教育。因此,回归基础教育为培养合格公民打基础的本质规定上,对于扭转基础教育阶段道德品质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流于形式与空谈、缺乏实效性具有重要的价值,对于基础教育阶段思想品德课程、政治、历史、语文等课程内容的选择及教育教学方式的转变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二、基础教育是为培养合格劳动者打基础的教育
不是直接培养消费者、享受者的教育
人是在不断地适应自然环境并与环境作斗争的过程中求得生存的,是在从事直接的生活资料生产即劳动的过程中生存、发展、演进的。人必须参加劳动(不管是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不劳动,个体与动物没有区别,不劳动人类就不能进化、发展,就没有人类文明。基础教育虽然是国家公民都要接受的教育,但受教育者接受基础教育之后并不能都升入高一级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在我国基础教育之后,占适龄人口80%左右的学生将要走上社会谋生,即要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生活资料,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求得生存与发展。因此,基础教育的本质之一,就是为培养合格的劳动者打基础,使受过基础教育的学生了解一些工农业生产的基础知识,了解和掌握一些第三产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掌握使用一般的劳动生产工具的技能,了解和掌握一些现代职业技术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更重要的是还要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点、劳动态度、劳动习惯,使学生具有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换言之,通过基础教育,培养一个自食其力的人,或培养一个有自食其力的意识和自食其力的基本本领的人。如果说这一任务在9年义务教育阶段还不能很好完成的话,那么延至12年,即学生接受完高中教育18岁成人时,不能升入高等学校继续深造,则能走上社会自食其力,至少具有自食其力的意识和基本能力。我国古代先哲墨子曾讲:“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5]学生具有自食其力的意识与基本能力,这是作为个体的人之生存于世的基础,这是家庭幸福的基础,这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国基础教育培养劳动者的意识在不断淡化,相反讲消费、讲享受越来越多。知名作家陈祖芬就指出:“‘现在人们必须劳动’这种基本道理我们似乎对儿童讲得少了,听到的都是该怎样休闲,怎样享受。有句话叫做‘生活水平提高了’,我觉得讲得太多了……讲‘生活水平提高’,不如多讲讲‘怎样提高生活质量’,这是任何大人小孩都要思考的问题。”因此,她呼吁“给学生最基本的教育——劳动观”。[6]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过程中,曾经有一句口号很流行:“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这一句口号对于推动政府、老百姓投资办学起过积极作用,但仔细想来,这句口号有着明显的双重效应,“再穷不能穷教育”是正确的,古往今来,没有哪一个国家,哪一个家庭因投资教育而亡国、亡家的,纵使现在穷,但投资教育,提高人的素质,会逐渐改变贫穷局面。然“再苦不能苦孩子”却是片面的,它会使学生消费享受着父辈辛勤的劳动成果变得心安理得,会使学生形成父母辛苦、我不能受苦的意识。现在有人批评教育领域存在高消费现象,其中学生之间的消费、享受攀比现象还没有引起人们应有的警醒。不仅如此,受过基础教育的学生,升入高等学校者不愿到农村、到工厂从事工农业生产,没有升入高等学校者,尤其是农村的中学毕业生大部分不愿回家务农。当年陶行知先生批评中国乡村教育走错了路,“他教人离开乡下向城里跑。他教人吃饭不种稻,穿衣不种棉,做房子不造林。他教人羡慕奢华,看不起务农。他教人分利不生利。他教农夫子弟变成书呆子。……”[7]我国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依然还存在着陶行知先生批评的一些现象。由于忽视基础教育是为培养合格劳动者打基础的本质规定性,不重视对学生进行正确的劳动观、劳动技能的教育,不重视培养学生热爱劳动人民的感情,我国基础教育在某种意义上培养了一些想过好日子却不想劳动的人。这种状况的出现,后果是严重的,通过教育激发人想过好日子是正确的,但想过好日子却不想劳动,或不想通过正当的劳动过好日子,必然促使人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当前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究其思想状况,就是想过好日子又不想劳动。因此,基础教育尽快回到培养合格劳动者的本质规定上,加强学生自食其力意识、劳动意识的培养,加强学生劳动习性、劳动技能的训练,加强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感情的教育,艰苦奋斗的教育,就变得非常紧迫。还要指出的是,基础教育为培养合格的劳动者打基础,不可忽视“体力劳动”的教育价值,尽管现代教育形态本身就包含着教育与脑力劳动的结合,但教育与脑力劳动的结合还培养不出学生对普通劳动者即对工人、农民的情感。没有适当的体力劳动,学生是很难体会到“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滋味的,同时,适当的体力劳动,能够促进学生机体的发育和体力的增强。因此,基础教育阶段还要对学生进行适当的“体力劳动”教育,通过体力劳动培养学生爱护珍惜劳动成果、勤劳俭朴的品德与习惯。
三、基础教育是为培养专门人才打基础的教育
不是直接培养专门人才的教育
基础教育为培养专门人才打基础:狭义的讲,是指基础教育为学生升入高一级学校打基础;广义而言,社会上的各种专门人才都离不开基础教育阶段所受的教育训练。尽管有占适龄人口80%左右受过基础教育的学生不能升入高等学校接受专门训练,但有众多的学生期望升入高等学校,以及实际上占适龄人口20%左右的学生要升入高等学校接受专业教育,以期成为专门人才。当我国还未普及高中教育的时候,九年义务教育之后,一部分学生要通过淘汰性考试才能升入高中,高中之后一部分学生要通过高考才能升入高等学校。故我国基础教育阶段存在着为升学做准备的任务,即中小学为升高中做准备,高中阶段为升大学做准备。从我国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基础教育为培养专门人才打基础,不能理解为只为能够升学者打基础,还要为不能进入或不愿升入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将来走上社会通过自学、培训和劳动实践成才打基础,为这些学生将来的终身学习、终身发展打基础。然而遗憾地是,我国不少基础教育工作者一直将基础教育为培养专门人才打基础这一规定性,狭义地理解为只为升学打基础。由于只有不到20%的高中适龄人口能够升入高等学校,由于基础教育发展存在着城乡、区域之间的不平衡,存在着优质教育资源短缺的状况,因此,为了升学几乎成为基础教育阶段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及家长的全部追求。在这种追求下,为了升学的竞争向中小学乃至幼儿园延伸,家长们为孩子选择好的幼儿园,幼儿园会向社会上广而告之有多少孩子升入了重点小学,小学则会以多少学生考入重点初中为荣,至于初中升高中的选择,即中考在教师、学生、家长中的份量已不亚于高考。这种自小学开始不断扩展的残酷的升学竞争,都建立在把学生培养成高级专门人才的期望上。故有了中小学对学生的超负荷训练,有了家长不厌其烦地对各种培训班、校外辅导班、技能特长班等等的追求,就有了由名目繁多的机构、团体组织的各种竞赛、考级,教师、家长越来越“恨铁不成钢”,越来越期望学生速成,因而便有了人们对“小作家”、“小画家”、“小诗人”、“小发明家”、“小院士”、“小音乐家”的推崇追捧。在这一过程中,恰好缺失的是作为公民基本素质的训练,缺失的是作为劳动者基本素质的训练。当不到20%的高中适龄人口能够升入高等学校的时候,当一些重点高中宣传100%的学生考入高等学校的时候,我们的教育者很少反思那些不能进入高等学校深造的占适龄人口80%以上的青少年的思想状况、道德状况、身心状态和他们是否具有走上社会谋生、自食其力的本领。基础教育为培养专门人才打基础或为升学打基础,只是基础教育的本质规定之一,不能用这一规定来解释基础教育阶段只为升学做准备的合理性,不能用这一规定来解释中小学存在着直接培养专门人才倾向的合理性。尤其要指出的是,在当前新课程改革及要求培养创新人才的背景下,一些中小学校把培养专门人才即高等学校进行专业教育的做法移植到中小学生的培训上,着重进行创新技法、技巧的训练,忽视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不可取的。中国基础教育在培养人的过程中,真正要喊响的口号是:“要么榜上有名,要么脚下有路,”[8]而且让学生脚下有路更重要。
四、基础教育是帮助学生认识世界的教育
不是要求学生直接去改造世界的教育
人要在世界上生存、生活,重要地是要认识其生存、生活的世界,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逐渐学到生存的本领,生活的经验。人的生命是短暂的,生存的世界是复杂的,以短暂的生命认识复杂的生存世界,必须学习了解前人所积累的对世界的认识、见解。基础教育的重要任务就是帮助儿童少年认识他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让少年儿童逐渐感悟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进而获得对生存世界:即自然、社会的基本认识,明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基本关系。让少年儿童认识世界,主要靠基础教育,靠教师传授间接经验获得,主要不是靠个体直接经验或参与社会实践、改造世界获得。只有认识了世界才有可能适应世界、改造世界,因此基础教育又一本质规定是帮助学生认识世界,适应世界或为学生改造世界打基础。我国古代著名教育家朱熹将人受教育分为“小学”与“大学”二个阶段,指出:“古之为教者,有小子之学,有大人之学”。[9]人之15岁之前接受小学教育,在小学教育阶段“教之以洒扫、应对、进退之节,礼、乐、射、御、书、数之文。[10]朱熹同时还提出小学阶段以“教事”为主,教小子认事、做事,懂得基本的文化知识和社会知识、做人的知识;到了15岁以后接受大学教育,则要“教小学之事之所以”,即“教理”,重在探究“事物之所以然。”在朱熹看来,小学教育阶段的重要任务是认识世界和养成基本的行为品行习惯,而不是去探究世界和改造世界。朱熹的思想主张是符合少年儿童之身心特征的,少年儿童所具有的好奇心,本质上是对其所生存的世界陌生之处的好奇,对不了解、不认识的好奇。因此将基础教育定位在帮助学生认识世界、适应世界或定位在为改造世界打基础上,是符合儿童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
但我国基础教育在帮助学生认识世界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即我国基础教育只帮助学生去认识“理想的世界”,没有污染的纯洁的世界,而不是对现实世界的全面把握。无论是教科书的内容,还是教育者的教育观念及方法,都只将社会美好的一面呈现给学生,而学生所形成的美好社会形象,在遭遇社会假丑恶等阴暗面的时候往往会迅速倒塌。这种在帮助学生认识世界上的片面性带来许多严重的后果,不仅使学生难以形成对社会正确、全面、客观的认识,而且造成学校教育不真实的印象,一些学生不能适应社会,在社会上遇到挫折时,会产生对学校教育的强烈不满,进而失去对教育者的信赖。当我们帮助学生片面认识世界的时候,我们的基础教育却对学生提出了很高的改造世界的要求,我国的基础教育目的中要求学生“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要求学生“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同时我们还要求中小学生诚实勇敢,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因此我们会发现社会对基础教育,对中小学生寄予了很多的期待:当环境污染严重时,会要求在中小学阶段加强环保教育,会要求中小学生上街清理垃圾;当人口问题突出时,会要求在中小学阶段加强人口教育,并动员中小学生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当交通状况拥挤、安全问题突出时,会要求在中小学加强安全教育并动员中小学生上街执勤;当社会公共文明卫生出现问题时,会要求在中小学加强文明卫生教育并动员中小学生走街串巷宣传文明卫生习惯,制止成人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凡此种种,使我国中小学生任务繁重,承受了其年龄特征不该承受的过多压力。其思想根源就是将基础教育定位在不仅要求学生认识世界,而且要求学生改造世界上。甚至将中小学生改造世界作为学校教育的亮点,加以强化、宣传。与此同时,在基础教育阶段又往往忽视一项重要任务,即在帮助学生认识世界、适应世界的过程中,训练学生的智慧,使学生学会辨别,学会判断,在一个纷繁复杂的世界里,能够识别真假美丑而不被欺骗。
五、基础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不是限制学生的片面发展的教育
从教育的起源来看,在人类原始时期,前辈、长者所积累的生存知识、技能、本领、生活经验及行为规范、禁忌等都要传授给晚辈和未成年者,同时,作为个体的儿童、少年,必须向长辈学习能够争取生存的各种本领。因此,原始教育为了满足个体生存、生活的需要,便对受教育者进行诸如劳动、生产知识的传授,进行群体生活、行为习惯、禁忌及部落光荣业绩与传统的教育,进行宗教教育、音乐、舞蹈教育,进行军事体育等等。可见,教育全面性是个体生存所必需。同样对受教育者进行全面发展的教育,是由生命的整体性所决定的。“所谓生命的整体性,是指人的生命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整合体,生命有各方面的需要: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物理的、精神的、行为的、认知的、价值的、信仰的。任何一种活动,人都是以一个完整的生命体的方式参与和投入,而不只是局部的、孤立的、某一方面的参与和投入。”[11]“生命的整体性”表明了学生发展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因此为满足学生生存、发展需要的多方面性,为把学生培养成一个完整的人,必须对学生进行各方面的训练与教育,因而教育才确定了全面发展的目标。不仅如此,社会的发展进步也为进行全面发展的教育和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因此,基础教育无论是为培养合格的公民、合格的劳动者打基础,还是为培养专门人才打基础,都要求基础教育具有全面性,能够从各方面提升受教育者的素质。这是基础教育又一质的规定。
基础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其规定性有三:一是要坚持党和国家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二是要把全面发展的教育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之中,在基础教育阶段,不仅要抓好智育,更要重视德育,还要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社会实践,使诸方面教育相互渗透,和谐发展。三是要把受教育者素质的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结合起来,重视了解每个受教育者的个性特征,重视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使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教育内化成为每个学生的个性品质,努力使受教育者的个性得到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
我国基础教育的突出问题就是其片面性,这种片面性的诸多表现:如重知识教学,轻能力训练;重考试科目训练,轻素质培养;重教师的教,轻学生的学;重结果,轻过程;重少数尖子学生、优秀学生,忽视多数学生;对学生的发展强调社会制约性,轻视学生有自主性;强调受动,忽视能动;强调外因,忽视内因等等。这些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已有很多人著文加以揭示与抨击,但迄今素质教育的推进步履艰难,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基础教育在培养人过程中的片面性依然存在。这其中原因很多,而没有树立基础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不是限制学生片面发展的教育理念是一个重要的思想根源。还要指出的是,在基础教育阶段,一些学校习惯了对学生的片面训练,一些教育者习惯了以教师为中心的教育教学方式,并不认为其教育教学行为限制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并没有意识到这种对学生全面发展需要的限制与抑制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与《教育法》都规定要培养青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从转变教育思想观念的角度要求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全面训练,从改进现有考试评价机制角度,推进学校对学生的全面训练,对于扭转中小学校及教育者培养学生时的片面性问题是有价值的。但若能从“法”的高度制定一些刚性的措施,来纠正教育者及办学主体学校对学生进行片面教育的行为,基础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质的规定性也许会很好的在教育实践中体现出来。
六、基础教育是公平的普及性的教育
不是选择性的、等级性的教育
基础教育是公平的普及性的教育,是指基础教育必须是全民性的教育,是作为社会成员都必须接受的或享受的基本的教育。具体而言,公平的、普及性的基础教育有三条规定性:一是要面向全体学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的规定,即“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这种面向全体学生,还要求关注入学的每一个学生,即为了一切学生的发展和为了学生的一切发展。面向全体学生还要求不能歧视学生,要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二是要求面向全体公民。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已摆脱了阶级地位的限制,消除了性别、出身和民族、种族的歧视,这就使基础教育面向全体人民有了根本的保证。面向全体人民就是要努力使全民享受基础教育,发挥基础教育对人民群众进行素质教育的作用,促进全体国民基本素质的提高,使基础教育真正成为促进中华民族素质提高的奠基工程。三是要求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即基础教育区域发展要均衡;参与基础教育活动,承担有基础教育任务和责任的中小学发展要均衡,使受教育者在公平的教育环境里得到充分的发展。
基础教育的公平性和普及性,是教育本质规定性反映。从教育起源的角度看,教育是社会全体成员都必须参与的活动,群体中任何个体不参与教育,不接受生存、生活本领的训练,就会被淘汰。因此,教育从产生始就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只是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使教育尤其是学校教育具有了等级性。但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人们又不断追求着学校教育的公平性、普及性。在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性,即给适龄儿童、给全体社会成员以基本的教育已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性成就,20世纪末我国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但基础教育在普及的过程中,其公平性相对于普及性而言,还没有很好的实现。使适龄儿童以及全体公民能够接受九年教育,只是形式上实现了基础教育的普及性,实质上,即使受教育者享受同等、公平的九年教育还未做到。由于基础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或不均衡性突出,中小学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使得基础教育阶段就充满了选择性,一部分先富起来的或有钱人的子弟,或有权人的子弟开始选择学校,出现了事实上的城乡子弟、不同家庭子弟、贫富地区子弟享受基础教育的不平等。这种受教育的差别还表现在同一个学校里,同一个班级中,表现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有学者在研究弱势群体子女在中小学的受教育状况时发现,弱势群体子女往往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享受不公正的待遇:“一是教师安排坐位不公。二是课堂发言机会不公。三是教师批改作业不公。四是教师鼓励、表扬不公。五是上讲台、黑板示范或演示的机会不公。六是当班干部的机会不公。七是教师对待弱势群体子女的态度不公。八是教师与学生的交往不公。”[12]基础教育阶段出现的受教育者的择校现象有历史的、现实的多方面的原因,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育者给学生不公正的待遇和教育,其后果是严重的,这可能熄灭一个学生的希望、熄灭一个家庭的期望。基础教育公平性的缺失,实质表明基础教育的选择性、等级性在扩充。这是逆教育历史发展进程的,是违背基础教育规律的,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我们不能以牺牲一批学生为代价,让另一部分学生得到发展;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子女为代价让那些处境优越的孩子得到发展;不能以牺牲薄弱学校的学生为代价,让那些重点学校的孩子得到发展;不能以牺牲非重点班的学生为代价,让那些重点班的孩子得到发展。因此,实现基础教育的公平性、普及性,不仅要求各级政府调整教育投入等方面的政策,促进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的均衡发展,而且要求教育者转变教育观念,树立起公正、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的信念。正如朱小蔓教授指出的:“做教师的应该树立起1%=100%的观念。牺牲一批成全一批是不人道的,牺牲一个成全九十九个也是不人道的……。”[13]
七、基础教育是强迫性、义务性、公益性的教育
不是产业性、收费性的教育
基础教育之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强迫性、义务性、公益性的特质。强迫性就是凡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入学接受教育,若其父母或监护人不使其就学便要受到法律制裁。其义务性是指国家和政府有为其公民接受基本的基础教育而设学的义务,并免费提供基本的基础教育的义务。公益性是指基础教育(义务教育)自身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国家和政府要将基本的基础教育(义务教育)作为最大的公益事业来投资,公民和社会团体要对这种公益性事业进行支持、帮助并尽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巨大的人口受基础教育的需求,更不能满足受教育人口期望享有公平教育的愿望,因此,在普及基础教育的过程中制定了收取学杂费的政策,以补充中小学办学经费不足。与此同时,不少地方将过去举办得很好,有社会影响的示范实验性中小学或重点中小学改制,出现了三种新的办学形式:第一种是“一校两制”,即一所学校同时共有两种办学体制和机制,一是公办校班;二是民办校班。民办校班招收自费生,按民办私立学校的办法经营。第二种是承办制,即将国有公办学校交给个人承办,一般是交给校长或交由校长的“经营集团”去办,即国有民办或国有民营,按民办、私立学校的办法运作。第三种是设置“学校特区”,给予“特区”以自主经营的特殊政策与措施,主要是允许其有招生、收费的自主权。这三种办学形式的出现实质是以改制的名义为中小学高收费、不合理收费寻找借口。其中“一校两制”一般是公办民办同在一所学校,“公”、“私”相混,办学者往往是削“公”强“私”;其中“承办制”在一些地方变成了“拍卖制”,将公立、私立中小学完全私立化。这种做法的结果是不少农村贫困家庭的子女、城市下岗工人、贫困家庭的子女不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能享受作为一个社会公民应该且必须享受和接受的基础教育。当我们庆祝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时候,我们还有不少儿童、少年却因家庭困难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当我们以“改制”为名通过高收费把一些学校建设成高标准、豪华甚至超豪华,作为窗口加以展示的时候,一些薄弱学校,可能因交不起电费,买不起粉笔而发愁。基础教育在“改制”的背景下,其发展不是越来越均衡,而是越来越不均衡。这种状况正在动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过半过世纪建立起来的,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基本的教育的基础。出现这种状况的背后,有“一些地方政府为减轻财政压力,出台所谓鼓励政策,支持学校向学生家长收取所谓建校费、入校费、赞助费等,并为其充当‘保护伞’”[14]的原因,而一些地方政策官员甚至有些教育行政管理者和学校举办者,将基础教育作为产业加以举办、加以经营则是其思想根源。
将教育作为“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产业”[15]提出之后,经过广大学者的不断研究,在基础教育不是产业,或基础教育是一种特殊的产业资源,不能把基础教育当作产业来经营、来盈利,更不能将基础教育产业化等方面已达成共识。但在基础教育发展的现实中,依然还有人视基础教育为产业,并将基础教育当产业办,一些地方政府把当地的一些著名中小学视作“企业”,将该投入的经费截流,规定其经费自筹,甚至还要上缴所谓“利润”给财政。如此将基础教育变成产业性的教育,收费性的教育,其风险是巨大的,它必将使贫困人口子女失去享受基础教育的机会,必将使文盲新增,进而影响中华民族素质的整体提升,影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由此反思,我们真正要做的是坚持基础教育的强迫性、义务性、公益性的本质规定,将基础教育看成是中华民族维持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资源,将基础教育看成是中华民族文化、历史、智慧得以传承,中华文明得以不断延续的基础性资源;将基础教育看成是全民族、全体成员共有、共享的资源。遵循全民族、全社会利益神圣化、社会效益最大化及非盈利性的原则,努力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不断提高基础教育的办学水平与质量,为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提升,为合格公民与劳动者素质的养成,为各级各类人才素质的形成打下坚实基础。
八、基础教育是关注生命价值与意义提升的教育
不是漠视生命的、工具性的教育
人在世界上生存、生活,实际是延续与享受生命的过程,这又主要表现为人之生理或曰肉体的生命过程。人之生理的生命是人生的基础,失去了生理的生命,人作为肉体不复存在,人生也就无有依附而不复存在。但人之生理的生命是有涯的、有限的,是生命的一种现实存在,作为现实存在的有涯的、有限的生命,“只是人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由于人本质上是一种精神性和价质性存在,故失去超越生命特质,只顾眼前和肉体存活的‘人’,实际上不是真正的人,其生命历程当然也不属于真正的人生。”[16]正如《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作者奥斯特洛夫斯基所言:“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每个人只有一次。人的一生应当怎样度过,回首往事,他不会因为虚度年华而悔恨,也不会因为碌碌无为而羞愧。临终之际,他能够说:‘我的整个生命和全部精力,都献给了世界上最状丽的事业——为解放全人类而斗争。’”可见人之生命实际是生理的生命与精神的生命之统一,是有限的生命与无限的生命之统一,是现实的生命与理想的生命之统一。作为个体的人,其学习生存的本领、生活的经验,认识世界、追求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生命过程有价值、有意义,使人生幸福。因此,基础教育在培养人的过程中要给学生关于生命的认识,要使学生在认识生命、理解生命的基础上能够敬畏生命,珍惜生命,逐渐领悟生命的意义在于使自己精神、思想富有,对他人有所帮助,对社会有所创造,超越前人而又对后人有所贡献。
然我国基础教育在长期适应选拔人才、培养“精英”的过程中,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过程中,缺乏“人本”意识,缺乏生命意识,缺乏对生命意义的关注。受教育者在教育者的眼中非鲜活的、完整的、情感丰富的生命体。“学校如同一座工厂,班级就象车间,班主任很像工头,学生是被加工的产品”。[17]在当前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过程中,尽管有教育行政管理权威部门反复强调要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象,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创设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环境,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但在基础教育实践领域依然存在着一些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严格纪律教育,有些教师在上课时,学生手要怎么放,举手举哪只,眼睛看哪里,屁股怎么坐等等都要提出明确要求;有的教师,上课时不允许有一个学生做小动作,不允许有一丁点的超常表现;有的教师要把学生的言行纳入到自己的掌控之中,回答问题不允许学生超出教师的标准答案。不仅如此,还有的学校在宣传和推广所谓“三个一”的管理经验,即学生一进校门,就进教室;一进教室,就坐在自己的位子上;一坐下,就读书做题。凡此种种,都是不把学生当“人”看的表现,都是漠视生命,将学生当“工具”任意处置的表现。这种教育就像蔡元培先生所指出的:“是教者预定一目的,而强受教育者以就之;故不问其性质之动静,资禀之锐钝,而教之止有一法,能者奖之,不能者罚之,如吾人之处置无机物然,石之凸者平之,铁之脆者煅之;如花匠编松柏为鹤鹿焉;如技者教狗马以舞蹈焉;如凶汉之割折幼童,而使为奇形怪状焉;追想及之,令人不寒栗。”[18]
基础教育漠视生命价值与意义提升的代价,将严重损害受教育者主动精神、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发展,因而也就影响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而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缺失,又将影响中华民族创新能力的提升。因此在基础教育阶段,关注学生生命价值与意义的提升,重要的是“不再把教育简单当作现存知识直接传递的过程,而是看作生命与生命的交往与沟通的过程,只有有了这种生命的沟通,才能深刻地实现对生命发展的影响。”[19]重要的是对学生进行立志与理想教育,使学生知道人之生理的生命是宝贵的,但还有比生理之生命更宝贵的的气节、理想、高尚的情操道德、人格。重要的是教育者要提升自己对生命的认识,提升自己的生存本领,提升自己的生活质量、生命质量,“以本领传授本领、以生活示范生活、以生气唤醒生气、以激情感动激情、以理想鼓舞理想、以生命点燃生命。”[20]重要的是教育者要有对学生一生的发展负责的意识,当学生离开学校,走上社会,开始自己的人生之旅时,在基础教育阶段所学到的东西已融入到其生命之中,伴随着他们生命的成长而成长,这就是在基础教育阶段不仅要进行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更要进行基本态度、基本方法的教育。如此,我们的课堂会充满生命的活力,我们的学校会充满生命的活力,我们的基础教育会充满生命的活力,我们培养的学生会充满生命的活力。
注释:
[1] 何东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82002)》,(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年,第887页。
[2] 成有信:基础教育首先是公民教育,参见顾明远主编《素质教育的理论探讨》,(北京)中国和平出版社,1996年,第19页。
[3] 石中英:中国大陆国家基础教育目的反思性研究:1985-2001,参见《教育研究杂志(大陆版)》创刊号,2003年,第88页。
[4] 何东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98-2002)》,(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年,第889页。
[5] 墨子:《非乐上》。
[6] 陈祖芬:给学生最基本的教育——劳动观,光明日报,2002625日。
[7] 陶行知:中国乡村教育之根本改造,参见《陶行知教育文选》,(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57页。
[8] 邱红杰、王永霞、黄晋鸿:要么榜上有名,要么脚下有路——记吕梁革命老区一场乡村教育实验,光明日报,2002<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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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教育学刊》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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